正文 第七十九章 深刻領會(2 / 2)

這一條說明了三層意思:

一是“村支部”是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它不必理睬他們“章程”以外的任何東東來進行工作!

二是隻能“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發揮了其它作用就是廢物,就是傻瓜!

三是村幹部有共產黨做支持和保障,放心“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了!靠山相當地硬!

看樣子,這一條不能選!

因為村裏的黨員本來就太強悍了,還要宣傳這一條,他們的尾巴要翹破天了!

第四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這一條也不選!

這村幹部的權力也太大了吧!居然不屬於政府領導!政府還要指導、支持和幫助他們“自我服務”!難怪他們都成了“土皇帝”!原來是政府指導、支持和幫助起來的啊!

老夫終於開竅了!普天下的人不惜一切代價來爭村幹部當,根本原因就想過把“皇帝”癮啊!

算了,這些條款不看了,隻看看對“罷免”有用的吧!

有了,有了,看見有一條了!

第十六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要有“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

這個應該沒有問題!全村2400多名有選舉權的村民,隻要有500人就足夠了,二、三個組就可以搞定!

這還不容易?王武一個組,是穩靠的;粟滄海這個組是穩拿荊州的;“小熊貓”這個組是壇子裏捉烏龜,十拿九穩的!

“罷免理由”?

這個看起來有些難度,如果真如粟滄海的估計,能夠查賬的話,隻要不要求提很多罷免理由,找它個一、二、三條應該也不是什麼難事!

可是,要“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怕就難了。

明明有人要罷免我這個“村幹部”,我還“及時召開村民會議”來罷免?我是豬嗒咚差不多!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媽的!

根據第十四條,“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選上來隻需“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就行了,罷下去卻要“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過半數的有選舉權的村民”比“過半數參加投票的村民”的人數要多得多!

這簡直是不可能的事情!

這是法律有意維護“村幹部”權威的條款!成心不讓村民成功罷免村委會!

那麼,這條選不選呢?

如果不選,那真是枉費心機了;如果選呢?也是費力不討好的事。

怎麼辦呢?

老夫苦思冥想,終於想出了一條妙計——隻摘錄該條的第一句——反正用毛筆寫的,寫多了,紅紙也寫不下: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這意思再明白不過了!

你“村幹部”算個卵了,我隻要有選舉權,邀上二、三個組的村民,就可以罷免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