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人民法院開庭前,應做哪些準備工作?
人民法院對於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長並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2)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當事人:
(3)對於未委托人的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辯護人;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款、第3款規定(被告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款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見本書問答22)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的規定的,一般要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4)通知被告人、辯護人於開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及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複印件、照片;
(5)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6)將傳喚當事人和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翻譯人員的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7)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人民法院通知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提供的證人時,如果該證人表示拒絕出庭作證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證人通訊地址未能通知到該證人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通知該證人的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
上述工作情況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開庭審判前,合議庭可以擬出法庭審理提綱,提綱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1)合議庭成員在庭審中的具體分工;
(2)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部分的重點和認定案件性質方麵的要點;
(3)訊問被告人時需了解的案情要點;
(4)控辯雙方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和勘驗筆錄製作人名單;
(5)控辯雙方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人書麵證言、物證和其他證據的目錄;
(6)庭審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擬采取的措施。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經人民法院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案例:程序違法應重審
呂某(男,47歲,某民營公司經理),長期與本公司秘書王小姐勾搭成奸,第一年,他們的交往雖然頻繁,但十分隱匿,時間久後,呂某再也不願顧忌其他,不僅經常出入賓館豪宅,有時還在王小姐家同床共枕。王小姐丈夫幹預後,呂某懷恨在心,認為這顆眼中釘不除,情欲難飽,故在一個晚上,開車將其撞死。呂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某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前3天通知呂某的辯護律師陳某出庭,陳某表示他在收此通知前,已收到了另一法院同日開庭的通知,因有他案開庭,不能出席本次刑庭審判,要求延期。某中級人民法院未予采納,照常開庭。一審宣判後,呂某以程序違法為由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
82人民法院對哪些案件不公開審理?
根據有關規定,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如果有必要公開審理的,必須經過本院院長批準,並且應限製旁聽人數和範圍。
對於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
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該案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審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案例:隱私案件不公開審理
2008年12月5日,某區人民法院公告:本院於2008年12月8日9點在本院刑事審判第一庭不公開開庭審理趙某奸淫幼女一案。某電視台記者張某一行聞訊後趕到法院,以輿論監督為由要求參加采訪報道,被法院拒絕。十二第一審程序
83什麼是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初次審判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時所必須遵守的步驟和方式、方法。第一審程序可分為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和簡易程序。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一般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步驟。
案例:第一審程序——囚車中轉的平台
被告人解某(男,36歲,農民),為報複與其妻張氏有通奸行為的村長康某,一日在康家的手壓飲水井中投放了“三步倒”鼠藥二包,造成兩人死亡。濱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次以故意殺人罪向濱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濱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第一審程序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判。
84人民法院開庭階段的活動程序有哪些?
(1)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依次進行下列工作:
①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
②宣讀法庭規則;
③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
④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人庭;
⑤審判人員就座後,當庭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2)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後,應當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況:
①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或者單位的名稱、住所地、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②是否曾受到過法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時間;
③是否被采取強製措施及強製措施的種類、時間;
④收到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的日期;附帶民事訴訟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收到民事訴狀的日期。
(3)審判長宣布案件的來源、起訴的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稱)及是否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4)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
(5)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訴訟權利。
①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
②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
③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④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的陳述。
(6)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回避和申請回避的理由。
如果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回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本解釋有關回避的規定處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如果申請回避人當庭申請複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待作出複議決定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
同意或者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及複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並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布。
案例:自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被告人孫某,因故意傷害他人,造成賈某輕傷。賈某提起自訴後,某區人民法院江岸法庭進行了開庭審理。審理中,自訴人宣讀了自訴狀,被告人就自訴狀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陳述,接著,審判員吳某就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雙方開始法庭辯論。對此,孫某的辯護人提出了異議。
85法庭調查階段有哪些訴訟活動?
(1)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開始後,應當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狀。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為兩起以上的,法庭調查時,一般應當就每一起犯罪事實分別進行。
(2)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進行陳述。
(3)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情況進行補充性發問;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事實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準許,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具體問題訊問完畢後向被告人發問。
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應當分別進行訊問。合議庭認為必要時,可以傳喚共同被告人同時到庭對質。
(4)控辯雙方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向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發問。
審判長對於控辯雙方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訊問、發問的方式不當的,應當製止。
對於控辯雙方認為對方訊問或者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訊問、發問的方式不當並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判明情況予以支持或者駁回。
審判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訊問或者發問。
(5)核查證據。
①對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實,經審判長準許,公訴人可以提請審判長傳喚證人、鑒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宣讀未到庭的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的書麵陳述、證言、鑒定結論及勘驗、檢查筆錄;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準許,也可以分別提請傳喚尚未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公訴人未出示的證據,宣讀未宣讀的書麵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及勘驗、檢查筆錄。
②控辯雙方要求證人出庭作證,向法庭出示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應當向審判長說明擬證明的事實,審判長同意的,即傳喚證人或者準許出示證據;審判長認為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複、不必要的證據,可以不予準許。
③被告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在起訴一方舉證提供證據後,分別提請傳喚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宣讀未到庭的證人的書麵證言、鑒定人的鑒定結論。
④證人到庭後,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證人的身份、與當事人以及本案的關係,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證人作證前,應當在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上簽名。
⑤鑒定人應當出庭宣讀鑒定結論,但經人民法院準許不出庭的除外。鑒定人到庭後,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鑒定人的身份、與當事人及本案的關係,告知鑒定人應當如實地提供鑒定意見和有意作虛假鑒定要負的法律責任。鑒定人說明鑒定結論前,應當在如實說明鑒定結論的保證書上簽名。
⑥審判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⑦向證人和鑒定人發問應當分別進行。證人、鑒定人經控辯雙方發問或者審判人員詢問後,審判長應當告其退庭。證人、鑒定人不得旁聽對本案的審理。
⑧當庭出示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應當先由出示證據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證據的來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說明,然後由另一方進行辨認並發表意見。控辯雙方可以互相質問、辯論。
⑨當庭出示的證據、宣讀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和勘驗、檢查筆錄等,在出示、宣讀後,應即將原件移交法庭。對於確實無法當庭移交的,應當要求出示、宣讀證據的一方在休庭後3日內移交。
⑩對於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播放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的,如果該證人提供過不同的證言,法庭應當要求公訴人將該證人的全部證言在休庭後3日內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