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1)(3 / 3)

66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怎麼辦?《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1997年新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後,“告狀難”的現象有明顯好轉,尤其是實行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機製後,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法定的審查機關。目前,司法實踐中,解決此類問題有幾種途徑,除了有控告人的案件,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外,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對於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的,由審查逮捕部門進行立案監督(審查)。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並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審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關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逮捕部門辦理。

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後,審查逮捕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經由控告申訴部門在10日內將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案例:公安不立案檢院應監督

2006年6月28日晚,賀家山原種場一夥歹徒因尋仇將過路的劉某父子拳打腳踢,黑暗中有人用匕首行刺劉父。劉父倒地後,歹徒們立刻離開了現場。當晚,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迅速組織警力偵查,但隻查出有哪幾人參加而查不出行刺係何人所為。幾天以後被拘留的兩人也因關係而被取保。此後該案連續兩年被公安機關搪拖不辦,成為懸案。被害人家屬及其代理律師幾次向某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反映,並已作為質詢案處理,並同時批轉人民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

67對人民檢察院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怎麼辦?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製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由偵查部門在15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10日以內申請複議。

對於不立案的複議,由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辦理,並在收到複議申請的30日以內作出複議決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或者審查起訴部門發現本院偵查部門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報請立案偵查的,應當建議偵查部門報請立案偵查。建議不被采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案例:告狀難,衙門裏有管官的官

朱某(男,44歲,私營企業主),因本鎮鎮長江某有重大受賄嫌疑而多次向某縣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提供舉報線索,但兩年發了五封信,如石沉大海。朱某後來兩次親自到檢察院當麵向舉報中心反映情況,但有人接待,無人回複。在得知每月都有檢察長接待日後,朱某再次上檢察院向檢察長報案,當天下午,檢察長決定傳喚有關人員。十偵查和提起公訴

68在偵查階段應當進行哪些活動?

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取有關的強製性措施。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偵查作為一種特殊的調查,主要包括《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詢問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等訴訟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案例:偵查——做好公訴前的一切準備

2008年5月27日,A市發生一起入室殺人搶劫案。公安機關經過排查,認為無業遊民範某等人有重大嫌疑,當晚對範某進行了傳喚訊問,同月28日範某被刑事拘留,6月4日被逮捕。連續幾天公安機關又詢問了證人、開展了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在逃同案人員等相關的偵查工作,兩個月後,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69法律對司法機關行使搜查權有何主要規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109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110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第111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第112條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113條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案例:依法取證,搜查沒有禁區

成某(男,28歲),因涉嫌販賣毒品被公安機關通緝。一日,成某潛入女友住宅,公安機關聞訊後,即開始圍捕。半小時後,成某自首。公安機關對成某身體及其住宅進行搜查,未獲毒品。最後,女工作人員對成某女友身體進行強製搜查,在其胸罩內搜得海洛因50克。

70法律對司法機關行使扣押物證、書證權有何主要規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第114條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第115條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116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查、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第117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彙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彙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第118條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彙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案例:扣押不給清單違法

2008年2月28日,某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人員在辦理某醫藥公司業務員李某挪用公款案時,扣押了其手提包一個,當場未辦理任何手續。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李某家屬向偵查人員提出索要手提包或扣押物品清單,偵查人員回答說,因暫時沒有時間查點,等一周後再說。李某家屬連續索討了5次未果,後向檢察院投訴才得到解決。

71法律對專門問題的鑒定有何主要規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119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120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簽名。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鑒定人故意弄虛作假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121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案例:審查批準逮捕,無權對輕傷鑒定結論質疑

2007年5月26日21點40分,受害人阮航(學生,14歲)從本市某溜冰場回家,行至甘露寺小學門口時,被李柱等一夥四人用刀砍傷多處,頭部傷口流血不止。常德市武陵區公安分局城東派出所幹警聞訊後,立即行動,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三人。阮航的傷情,經公安局法醫鑒定為輕傷。本案在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時,某檢察院負責承辦該案的周某對鑒定結論提出了異議,並要求重新由檢察院法醫複查。複查結果仍為輕傷。檢察院最終批準逮捕。

上例中,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對法醫鑒定結論提出異議沒有法律根據。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條的規定的,應當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檢察機關隻有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中對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才有權決定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在審查起訴中,人民檢察院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鑒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問題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72案件偵查終結後將如何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案例:應當公訴,移送檢察院審查決定

陸某(男,31歲),因涉嫌盜竊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拘留。10天後,公安機關因故決定對其實行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機關搜集了所有必須掌握的犯罪證據,並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後,公安機關對其執行逮捕,並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73刑事案件提起公訴的條件是什麼?

公訴,是指行使國家公訴權的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過全麵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提請人民法院審判的一項訴訟活動。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決定提起公訴,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條件,缺一不可。即:一是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二是證據確實充分;三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實足以定罪量刑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隻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對於符合第(2)項情形的,應當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

案例:犯罪證據確實、充分才能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