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刑法上,主張仁義治國,反對嚴刑峻法。
貞觀初年,有人向唐太宗建議,新政權剛剛建立,許多地方叛亂頻仍,應該用嚴刑峻法來治理天下。但魏征認為不妥,他認為治理好國家不能單單依靠嚴峻的法律,應該更多的是依靠仁義的力量。因為嚴峻的刑法隻能解決一時的問題,不是長治久安的辦法。正如大禹治水一樣,不能靠堵,應該是疏導,即要用仁義的方法來教化人民,以此來贏得人心。當然,魏征反對嚴刑峻法,並不是拋棄法律,而是主張要正確合理地運用法律。那麼如何才算是正確地使用法律呢?魏征認為,國家的法律是公法,天下的人都要遵守,就是皇帝和皇室的宗親犯法也不能例外,正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他曾多次向唐太宗進諫,國家一旦製定出了法律,就要依法辦事,決不能因為自己是皇帝,就能夠隨意改動法律,用個人的意願來代替法律,如果這樣的話,法律就失去了公正性,那還有誰會去遵守它呢?
但是唐太宗雖然可以算得上是個明君,但終究不是一個完人。他經常容易感情激動,而根據喜怒哀樂來處罰某個人或是賞賜某個人。他也知道自己這種一時的感情衝動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所以他也是常常囑咐臣子們要經常不斷給他提出來。例如有一次他任命瀛州刺史盧祖尚改任交州都督,盧祖尚開始同意了,但後來因為某些原因反悔了,就借口自己身體不適向太宗提出不願意去赴任,太宗多次動員他,盧祖尚仍然不肯。太宗一氣之下就把他殺了。太宗過後也很後悔,認為處罰得太重了,沒有按法律辦事,不符合建國初製定的仁義治國的政策。於是在一次朝會上,當他和大臣們在議論北齊皇帝高洋的時候,魏征借議論高洋的機會向唐太宗進諫:
“北齊的皇帝高洋雖然很殘暴,但是當他和別人討論問題時,即使是部下,也還是能聽從他們的意見,這就是高洋的長處。”於是也給了唐太宗一個悔過的機會,太宗乘機說:“盧祖尚堅決不服從朕的調遣,雖然是他的不對,但也罪不致死,我一時生氣而殺了他,看來連高洋都不如了。以後任何人要被處以死刑的話,都要多審理幾次,朕再審核才可定奪。”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死刑複奏製度,指已判決死刑的案件,在執行前再奏請皇帝核準的製度。這種製度開始於隋朝,但是在隋煬帝時未能實施,在初唐,得到唐太宗的改革,由此看來,死刑複奏製度在中國古代確實起到了少殺、慎殺的作用。
這也和魏征的直言勸諫分不開,這些都表明了魏征反對嚴刑峻法的一貫主張。
5、對外關係上,妥善處理,不輕易用兵。
魏征經曆了隋朝末年的動亂,深切認識到隋朝滅亡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隋煬帝多次發動對外戰爭。隋煬帝曾三次對高麗用兵,動用和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給天下百姓造成了深重的災難,也招致了人民的暴動,最後被人民所推翻。這個教訓對於唐太宗和魏征等人,都是非常深刻的。在貞觀初年,一個新的王朝剛剛建立,正處於內憂外患之中,這個時候如果在對外關係上處理不當,就可能使已經十分衰敗的國內經濟,遭受到更大的破壞。所以,在對外關係上,魏征等人一直堅持的原則是“中國既安,四夷自服”,說的是,要務求自己國家的內部安定團結,隻有本國強大了,周邊的國家才能臣服來朝。所以在這個原則指導下,魏征向太宗進諫,要妥善處理與周邊各國的關係,提倡相互間在經濟和文化等方麵的交流,正確化解彼此之間的矛盾,不要輕易動用武力。在一些具體事件的處理上,魏征也一直是秉承這樣的原則。如在對外交往中,有一次當唐太宗派去西突厥立乙毗沙缽羅為可汗的使者還沒有回來,就又派出了進行馬匹交易的使者,魏征認為這樣做有點重利輕義,好像唐朝把馬匹交易看得比立可汗還要重要,這樣雖然在貿易上獲利了,但卻已經失去了道義。魏征主張在處理對外關係時,一定要講德、重義,不要一味追求利益。唐太宗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馬上招回了進行馬匹交易的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