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美國對外知識產權保護製度
美國“301條款”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的俗稱,其全稱為實“施美國依貿易協定所享有的權利和回應外國政府的某些貿易做法”。根據“301條款”,外國政府不遵守其與美國政府簽訂的貿易協定或采取其他不公平的貿易做法,損害美國的貿易利益,美國政府可以采取強製性的報複措施。即以美國市場為武器,促使其他國家接受美國的國際貿易規則,以此維護美國的利益。
1.“特別301條款”
美國的“301條款”包括三個部分,即“一般301條款”、特“別301條款”和“超級301條款”,其中“特別301條款”的正式名稱是“確定那些拒絕為知識產權提供足夠保護的國家”,是針對政府的一種貿易保護製度,要求外國政府對美國的知識產權提供有效保護,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
美國貿易代表每年都要根據“特別301條款”調查其他國家涉及諸如專利、著作權、商標和計算機軟件等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其中重點是針對盜版軟件、盜版光盤等問題,確定那些不能對知識產權提供有效保護的國家和其中的重點國家。一旦被確定為重點國家,美國貿易代表便會對其發起調查,並且通過磋商和貿易製裁等手段,迫使其改變在知識產權保護及市場準入方麵有問題的法律、政策和做法。如果在6~9個月的調查期內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美國將采取提高關稅、限製進口、停止執行有關協議等報複性措施。
2.中美兩國知識產權爭端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美兩國關於知識產權的爭端和摩擦就一直沒有停止過。中美兩國在政府層麵曾有過三次劇烈衝突,分別發生在1991年、1994年和1996年。這三個回合的爭端都是圍繞美國依據其“特別301條款”對中國提起調查並實施貿易製裁而展開,盡管這三次交鋒都非常激烈,但最後都以雙方簽訂協議而告終。
中國加入WTO之後,依據權利和義務,廢除和修改了不符合WTO要求的政策、法規,極大地遏製了侵犯知識產權的各種行為,從政策層麵上消除了可能導致中美兩國就“特別301條款”產生摩擦的因素。盡管如此,最近,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發布《2013年特別301報告》,又將中國等10個國家列入“重點觀察名單”中,稱中國“未能製止日益猖獗的盜竊美國貿易機密的行動”,中國已是連續第九年被“上榜”。
美國指責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由來已久。美國政府每年都會派出知識產權執法人員來到中國,深入各省對中國的知識產權侵權多發地區進行全麵的調查。隨著美國的“再工業化”和中國的製造業“轉型升級”,所涉及的產業類型和產業層次趨向重合,中美之間在未來一段時期的知識產權爭端將會不斷升級。從最初的以打壓專利綜合實力較低而產業規模較大的產業企業為主,到產業技術領域缺乏相應的專利布局,而產能、特別是出口貿易量快速增加的產業,這些產業在中美兩國的法律體係下都具有明顯的脆弱性。未來中國重點發展的新興產業、以及具有一定技術上比較優勢的產業和與國家安全相關的高技術產業將會成為重點關注和打壓的對象。其中,中美之間形成較直接競爭關係的行業技術領域,可能會成為競爭焦點。例如光伏等新能源產業、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產業、大飛機製造行業等。
與以往不同的是,如今調查的內容有了些新變化,過去美國主要指責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麵存在立法和機構設立等問題,現在更多地對執法和執行效果等不滿;過去多調查貿易領域出現的問題,比如盜版、假冒商品等,現在轉向投資領域,擔心美國企業到中國投資因知識產權被侵害而利益受損。
(五)最新知識產權強保護國際條約
發達國家的技術及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程度要遠遠高於發展中國家,其在技術方麵和知識產權方麵都占據了較大的優勢,知識產權強保護將為發達國家帶來客觀的經濟利益。因此,發達國家主張促進各國知識產權的強保護,並致力於推進其在知識產權國際領域的主導權,希望借由其主導和製定的TRIPS、ACTA、TPP等來確立其知識產權保護理念和原則以及在全球範圍的影響力。
1.反假冒貿易協定(ACTA)
伴隨著新興工業國家的快速發展,美國、歐盟等國家和組織在世界經濟貿易中的優勢地位開始受到威脅,TRIPS協議下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基本框架已不能滿足各國的要求,推進高水平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有效打擊盜版和網絡侵權,成為所有發達國家共同的利益訴求。在這個大背景下,由發達國家主導的ACTA得以簽署,該協定主要是針對國際貿易中的假冒和盜版商品,目的在於實現更為高效的商標保護以及打擊網絡盜版。這一協議所希望達成的目標在很大程度上甚至超越了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
ACTA主要目的在於解決三個方麵的問題:加強國際合作、改善知識產權的執法實踐、建立更高標準的知識產權執法的法律框架。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條款即為允許海關在沒有收到權利人的申請或法院命令的情況下,可以“依其職權”查扣假冒商品。由此可見,該協議將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市場產生深遠而沉重的影響。
中國並非ACTA成員國,也不會很快加入該協議,那麼該協議對中國的影響更多的是針對與協議成員國進行貿易活動的中國企業,這些企業將麵臨更加強硬且嚴格的知識產權監督和管理體係,特別是進行代工的企業,其出口行為可能麵臨壁壘。
該協定中知識產權強保護條款不僅體現了美國等發達國家的意誌,同時也代表著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趨勢,可以預見,在未來的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將進一步得到加強。
2.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協定(TPP)
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協定是由新西蘭、新加坡、智利和文萊等四國於2005年6月發起的一個自由貿易區協定,成員之間彼此承諾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以及投資等領域相互給予優惠並加強合作。自2008年2月起,由美國開始,隨後是澳大利亞、秘魯、越南、馬來西亞、墨西哥、加拿大、日本分別加入談判。最近,韓國、菲律賓、老撾、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台灣、泰國表達了加入意願。
TPP是高標準的貿易協議,美國加入之後成為談判議程的主導者。在知識產權領域,TPP提供了嚴厲的保護措施,引入發達國家推行的知識產權準則。如TPP中關於專利藥的條款,希望給與更長時間的專利保護,這將不利於仿製藥的生存。
最近TPP談判的重點之一就是美日積極推動的關於著作權的延期保護問題。對於文化產品輸出大國來講,延長保護期有助於擴大海外著作權收益,如美國迪斯尼“米老鼠”的使用費等;日本正在加大力度出口動漫和遊戲,雖然作品問世時間仍然很短,延長著作權保護期不會很快產生效果,但預計未來有望給日本帶來收入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