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十一、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1 / 3)

根據WTO規定,關稅減讓是各成員國的一項法定義務。近年來,將關稅作為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早已經是過時的做法,而諸如配額、許可證的利用等傳統非關稅壁壘的利用空間也日漸萎縮,與此恰恰相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成為發達國家進行貿易保護的有力手段。

(一)專利技術貿易

專利技術貿易是指技術供求雙方按照一定的商業條件買賣專利技術的商業行為,是當前國際技術貿易的一種主要形式,也是專利權人實施其發明創造的一種有效途徑。在專利技術貿易中,專利技術引進涉及到一些需要予以關注的問題。

1.引進他人專利技術的目的

(1)引進他人專利技術,為的是自己實施,以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解決一定的技術經濟問題,實現經濟的跨越式發展。

(2)引進他人專利技術,提高某一重要技術領域的技術水平和起點,以便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研製更高水平更高層次的專利技術。

(3)引進專利,買斷其專利權,意在壟斷某個行業或技術領域的整個市場,並控製他人進口。

(4)收購他人專利,擁有其專利權,不是為了自己生產銷售,而是為了控製他人的實施。

2.引進他人專利技術的評估

引進他人專利技術時,需要對專利進行評估,以確定對企業是否有價值。通過對專利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對專利的技術特征、權利狀況及市場前景有足夠的認識,如專利的有效性(查看即時出具的專利登記副本而不是專利證書)、尚存的權利期限、專利技術的成熟度、是否有替代技術、對第三者權利的抵觸性、技術的完成度、實現的可能性等,同時弄清楚專利技術的所有者,這點在當前國際間的技術轉讓頻繁而複雜的情況下尤為重要。

在專利技術引進中,要注意區分受讓形式。一般有專利技術許可或轉讓等,許可隻是技術使用權的轉移,不涉及技術所有權的改變。專利權轉讓中除了發明人、設計人不變外,其他都可改變。

(二)出口貿易中的知識產權風險及應對

我國是世界製造大國,企業謀求在海外發展是一個必然的發展趨勢。在我國企業海外發展的過程中,麵臨著各種知識產權的風險,主要包括遭受侵權訴訟、展會撤展、被索取高額專利費、被海關扣押產品、被提起“337”調查等。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既要遵守相應的國際法,也要服從對應國家的國內法,其中美國“337”調查製度是我國對外貿易中麵臨的主要風險。

1.美國“337”調查製度及應對

美國“337”調查是指美國《1930年關稅法》中的第337條規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可以對進口與過境貿易中的不公平行為發起調查,對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廠商及其產品采取製裁措施。如果涉案企業被裁定違反了第337條款,ITC將發布相關產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這就意味著涉案產品將徹底喪失在美國市場銷售的資格。這是針對被訴產品侵犯美國本土企業專利權的一種保護製度,是美國提供給其知識產權人的一種快捷、經濟的法律程序和機製,旨在為其國內產業提供強大的以知識產權為手段的貿易救濟措施,保護美國知識產權人的權益不受進口涉嫌侵權產品的侵害。

(1)中國企業遭受的“337”調查:近十多年來,隨著我國出口產品結構的優化,機電產品的出口開始向自動數據處理設備、通信設備、船舶及零件、航空航天器材等高端領域集中,以機電產品為代表的中國技術密集型和較高附加值產品輸美量迅速增長,同時,反傾銷等傳統措施無法有效遏製我國具有較高知識和技術含量的機電產品對美出口。為此,主要以知識產權為打擊手段的“337”調查開始被頻繁使用。

中國企業首次遭遇美國“337”調查是在1986年。企業得知自己遭受調查的方式往往是郵箱中收到有來自美國律師事務所的郵件,其中寫道:“恭喜,貴企業將接受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337’調查”。自此,中國企業涉案數量連續11年位列全球第一,調查主要針對的是我國有出口成長潛力、技術密集型和高附加值的電子信息類產品。我國涉案企業已超過150家,涉及下遊企業高達上萬家,其中華為、中興被美國國會以威脅美國國家安全之名一再遭到封殺。在美國對華啟動的“337”調查案件中,除了以專利侵權為由的案件占絕大多數外,還包括以商標侵權、版權侵權和侵犯商業秘密、商標裝潢、虛假廣告等其他理由發起調查的案件。我國企業由於應對能力不足,聯合應訴、協同作戰能力不強,以及行業力量分散等原因,敗訴率高達60%(平均26%),動輒幾百萬乃至上千萬美元的訴訟花費令多數涉案企業難以承受。

此外,日本是在美國申請專利授權最多的國家,其在美國擁有大量的優質專利並組成了良好的專利防護體係,以至於現在中國很多企業遭受的“337”調查程序是由日本企業發動的,美國“337”調查已經成為日本企業用來壓製競爭對手的攻擊利器。中國企業也應該爭取主動,通過美國的“337”調查程序和專利侵權訴訟程序作為保護自身權利遏製競爭對手的武器。

(2)“337”調查和美國法院訴訟的區別:外國公司即使沒有在美國直接設立分公司,而是通過中間商將產品銷售到美國,也可能因為進口產品涉嫌侵權而成為“337”調查的被告;美國國內法院要求被告必須在美國境內有可執行的資產,因此,美國公司往往較少通過國內法院對此類外國公司提起訴訟。

“337”調查的程序比較快捷,一般在12~18個月內結束;法院訴訟則一般需要耗時3~4年。“337”調查可以針對特定被告發布有限排除令,也可以不針對特定被告,不區分產品來源地而發布普遍排除令;法院訴訟中隻能禁止特定被告的侵權行為。另外,“337”調查不會對被告處以經濟製裁;而法院訴訟中,敗訴的被告可能會被要求向原告支付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以及支付原告的律師費用。

(3)遭遇“337”調查的應對策略:我國企業在遭受“337”調查時,通常會麵臨較大的損失,這些損失對於企業往往是致命性的。因此,當企業麵臨“337”調查時,在充分了解“337”調查程序和規則的同時,采取正確的策略,積極應對,顯得尤為重要。

———積極應訴:不應訴,就意味著敗訴,意味著中國企業將長期失去美國市場。應訴答辯應該針對起訴狀和調查通知中所主張的每項指控進行承認、否認或解釋。那些沒有進行答辯的指控將被視為承認。

———及時改變產品工藝或者製造方法:企業在收到“337”調查訴狀後,在調查期間,可以對被訴的商品或者方法進行改造,使其落在爭議的專利權利要求覆蓋範圍之外。該項工作必須在調查程序啟動之後立即進行,否則ITC將不考慮新商品或製造方法。ITC隻是能夠發布預期救濟措施(即不能針對任何過去的侵權裁定損害賠償),即使原來的商品或者製造方法被裁定是侵權的,如果新的商品或者製造方法確定沒有侵權或者被告在調查結束時已經轉變為非侵權的商品或者製造方法,企業仍可繼續在美國的業務。

———拖延戰術:通過拖延戰略,尋求推遲排除令的生效時間,以便延緩對ITC裁決的執行。根據“337”條款的相關規定,不允許被訴人在ITC反訴原告,但是可以依據適當的法律向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以延長ITC調查時間。根據美國專利法和ITC的規則,這種合法的對抗都應該成為被告的戰術選擇。

———以攻為守:被告可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起原告專利無效;或被告起訴原告濫用知識產權,試圖形成壟斷。———尋求和解:如果企業確實存在侵權行為,在“337”調查中要注意選擇適當的時機與對方進行和解,以免浪費時間和金錢,並防止ITC頒布普遍排除令這種最不利的結果。和解一般多采取訂立許可協議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