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加入國際分時度假交換網絡體係的度假村或者飯店還為數不多。但從20世紀90年代分時度假進入中國後,很多大型的旅遊和飯店集團都做了新領域的嚐試和創新,為我國本土化的分時度假開辟了先河。
2國內五種交換模式
(1)華夏之旅模式
華夏之旅模式,即營銷、酒店及交換“三權分離”,它的利潤來源於發展會員的會員費和交換費。
華夏之旅的範圍是中國境內的大中城市及旅遊風景區,服務的對象是家庭、個人和社會團體。加盟者是全國範圍內的三至五星級的飯店或者度假村,或者與此等級差別不大的管理物業。目前華夏之旅經營同一標準的雙標房市場,按天數的時段,根據國際公平的方式,時間7天。每間客房最多可以出售50個,時間為兩周。年限可以是20年或者30年。交換時段和交換單位,可以是3、4、7天,甚至某些地方可以縮短到1天,如海南地區。
(2)愛特樂模式
愛特樂是專業的分時度假銷售公司,它所代理的產品是廣州花園酒店,營運成本較大。(3)雲南太陽模式
雲南太陽是組建了20多家酒店的度假俱樂部,銷售對象是俱樂部成員。
(4)康樂園模式
它是按照產權式酒店的方式來實施分時度假營銷的。
(5)房東卡模式
房東卡模式指的是5年有效的免費住房卡,網絡中不同酒店以不同的會員價格結算。
二、產權酒店
產權酒店作為分時度假產品的一種特殊模式,是指將酒店或者度假村每一個單位按房地產的方式出售給投資人,投資人一次性或者交納首付後餘款按揭買斷物業產權,從而擁有全部產權。
產權酒店最早源於歐洲20世紀70年代,風行於世界著名旅遊城市和地區,如美國夏威夷、佛羅裏達、亞利桑那,澳大利亞黃金海岸等地,經數十年發展,此種模式已成為一種被社會廣泛接受的房產和旅遊投資品種。
投資者可自主選擇使用方式:一是長期自住,隻需支付相應的物業管理及物資消耗,就可以得到酒店的全套規範的客房服務。二是委托經營,與酒店簽訂一份《委托經營協議》,幾年續簽一次,該類投資者除了每年享有若幹天(2至5個星期)的免費入住權,其餘時間(47至50個星期)則交由酒店代為經營,收取平均回報或者固定回報用於交納按揭月供款或者作為投資收益。三是較長期自住與委托經營混合,沒有固定的入住天數和年終回報,視實際使用情況和經營情況而定。
(一)產權酒店的分類
根據對產權酒店的用途,可將其分為三種類型。劉趙平.我國分時度假和產權酒店業發展研究.
1退休住宅型
退休住宅型,也稱為養老型酒店是指投資人為自己或為老人在退休前購買退休養老酒店(度假村)的某一個單位,每年和家人去使用一段時間,其餘時間委托管理公司出租管理獲取一定的租金回報,直至退休後完全自用。一般情況下,該酒店度假村在產權人去世後由管理公司回購再出售,收益歸其家人所有,這是一種為自己退休後準備後路的住房投資方式。
2有限自用的投資型酒店公寓
有限自用的投資型酒店公寓,是指開發商將酒店的每間客房分割為獨立產權出售給投資者,投資者一般不在酒店居住,而是將客房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統一出租經營獲取年度客房利潤分紅,同時獲得酒店管理公司贈送的一定期限免費入住權,而且客房年度利潤分紅通常足以抵銷分期付款的費用,並有可觀的盈餘。
3公司自用型
公司自用型,是指集團購買產權酒店產品,一方麵用於投資,另一方麵用於企業員工度假或公司年會使用。
(二)產權酒店的意義
1製度的變化
因為酒店的傳統經營模式是使用權的分租,而產權酒店則是產權的分割,這是個根本性的變化,也帶來了製度層麵的變革。這種變革打破了現有酒店市場的單一產權或者說相當一部分是國有產權占主體的製度格局,新的製度格局的產生會進一步激發了酒店市場的競爭性,同時也將產生先導性的作用。魏小安.中國休閑經濟.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
2管理的變化
原來的酒店管理當局主要是對投資者負責,而產權酒店則是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從管理轉向了服務,但這個服務又包含著管理的要素,於是形成了複雜的狀態。原來酒店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客人,如今不但要服務於客人,還要服務於業主,服務對象形成了兩個市場。
3經營的變化
產權酒店經營的變化主要是從單一轉變成複合,從原來單一的產品經營轉變成產品經營、市場營銷和資產經營的結合。因為產權酒店的普遍模式是對其購買者提供經營承諾,回報承諾。所以在一定意義上,產權酒店的購買者也是投資者,提高回報率成為經營過程中更為重要的環節。
4市場的變化
市場的變化簡而言之就是從簡單到群體。原來的房地產市場的目標隻是出售樓盤,但產權酒店麵對的市場則是包括以休閑度假和商務會議為主的旅遊市場、房地產市場以及資本市場,這三大市場有各自的消費群體和消費需求,使得市場細分的要求更高。
(三)我國產權酒店麵臨的問題
在國內,產權酒店從1995年開始流行。到目前為止,產權酒店的分布地域越來越廣,數量也越來越多。但是,我國的產權酒店的消費不同於外國的先有需求後有消費。我國是企業先引進國外的分時度假和產權酒店的理念,然後由企業進行推廣和促銷,讓消費者逐步認可並接受產權酒店的概念。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規範的保障,產權酒店中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同時國內分時度假體係還不成熟,即使全球最大的分時度假交換公司RCI在中國的成員酒店也不足20家;在分時度假消費中存在強迫性銷售和欺騙性銷售,這些都使得分時度假交換體係賦予產權酒店的優勢沒有得到足夠的體現,產權酒店在我國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大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麵。樊邦勇.產權酒店產業發展現狀分析.特區經濟,2005(4)
1國家相關的法律規範不健全
在歐美成熟的產權酒店產品運營中,已經建立了一整套相關的法律法規來明確各類主體的責任與義務,避免糾紛的產生。目前,歐洲《歐盟分時度假指令》(EuropeanUnionTimeshareDirective)已經生效,而美國各個州也製定了相應的完備法律。而中國目前尚未出現一部關於產權酒店的專門法律,隻能從《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中尋求規範。
建設部曾在2002年7月公布《商品房銷售辦法》,對產權酒店並不讚許。同時國家建設部明文規定,不得承諾固定回報作為銷售手段,而在實際中許多產權酒店的開發商承諾的投資回報率從5%~12%不等,所以嚴格地講,固定回報是違反國家規定,是變相集資或變相融資。但是如果沒有固定的回報,會對消費者失去吸引力;固定回報的承諾,這又給酒店未來的經營帶來沉重的負擔,並可能成為糾紛的根源。而且,一旦出現法律糾紛,由於國家尚無這方麵的法律規範,業主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有效維護。一般酒店的投資方是唯一的業主,可以委托酒店管理集團公司來管理,但是產權酒店將客房出售給不同的投資者,很可能委托者並不代表真正所有者的利益,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可能會受到侵害。
目前由於沒有相關的法律製度對產權酒店加以約束,導致開發商在製定合同時往往盡可能朝有利於自身方麵著手,合同也不規範。消費者權益因受到損害卻沒有相應法律的保障,處於交易中的弱勢群體。在出現產權酒店糾紛時,消費者勝訴的寥寥無幾。根本原因就是沒有相關規範對企業加以約束,消費者在爭取權益時,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