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溫泉的定義
日本是世界上屈指可數的溫泉國家,溫泉勝地作為國民的保健療養勝地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據日本2005年3月的統計,目前其全國共有溫泉泉眼27347處(其中自噴泉眼5189處,依靠動力抽出的13559處,未被利用的8958處),日湧出量約達386噸(日本觀光白皮書,2006)。今後,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休閑時間的增加、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等社會變化以及隨之引起的國民多樣化的娛樂意向,關心健康的熱情高漲,在這些國民生活、國民意識的變化中,溫泉正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一般來說,經過地熱加熱的地下水或岩礁水從地殼的裂縫湧出或人工抽取,泉水溫度較當地年平均氣溫高的稱為溫泉。長穀政弘.觀光學詞典.日本:同文館,1998
由於地下水的溫度比當地年平均氣溫高1~4℃,如果各地對於是否屬於溫泉的溫度劃分不統一的話會很不便,因此各國都規定了溫泉的泉溫,對溫泉的定義存在若幹差異。例如,美國為21.1℃,德國、法國、意大利等西歐各國規定20℃以上為溫泉,而南非共和國則定為25℃(溝尾良隆,1998)。1948年日本厚生省製定了旨在“保護溫泉,謀求合理利用,有助於增進公共福利”的《溫泉法》,對溫泉作出如下定義:“所謂溫泉是指從地下湧出的溫水、礦泉水、水蒸氣以及其他天然氣體(以碳氫化合物為主要成分的天然氣體除外),溫度在25℃以上,物質構成為蒸發殘留物1g/kg以上、二氧化碳250g/kg以上、鐵離子10mg/kg以上、硫磺總量10mg/kg以上、氡5.5馬謝以上,隻要滿足上述物質含量中的任意一項的就是溫泉。”(前田勇,1998年)《溫泉法》的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中寫著“該法律的製定旨在保護溫泉,謀求合理利用,有助於增進公共福利”。第二章關於溫泉的保護,闡明以溫泉湧出為目的的土地挖掘必須事先得到都道府縣的批準方可進行,有效地製止溫泉的盲目開發。製定《溫泉法》的另一目的是關於溫泉的保健利用,在第三章中指出了溫泉在浴用和飲用方麵的衛生標準,同時還在第十四條中規定了地域範圍,以謀求促進溫泉的公共利用(山村順次,1999)。
日本政府在1954年實施了“國民溫泉療養地”的定點,促進溫泉的公共利用。“國民溫泉療養地”是指溫泉利用的效果十分值得期待,作為健康的保健療養地被有效地廣為利用的場所,由環境大臣依據《溫泉法》將其指定為溫泉地。至2006年3月止,全國共有91處定點溫泉地。
二、中國溫泉的定義
由於中國一直沒有出台《溫泉法》,目前還沒有關於溫泉的法定的科學定義。在中國,溫泉的定義最權威的解釋是《辭海》。解放前,中華書局出版的《辭海》將其定義為:“泉水湧出溫度較當地年平均氣溫為高者曰溫泉。”解放初期出版的《辭海》(試行本)對溫泉的解釋:“水溫超過30℃的泉。”1999年出版的《辭海》也明確了溫泉的定義:“水溫超過30攝氏度的泉,也認為是水溫超過當地年平均氣溫的泉”(桂博史,2007)。按照劉振禮、王兵(1996)的說法,冷泉是指20℃以下的泉,20~37℃則為溫泉,38~42℃及43℃以上的泉分別為溫泉和高熱泉,超過當地沸點的泉為沸泉。黃尚瑤則認為水溫顯著高於當地平均氣溫的地下水天然露頭為溫泉。周進步、厐規荃與秦關民認為一般把水溫高於人的皮膚溫度(34℃)的泉水統稱為溫泉。“湯”字在古漢語中有熱水的含義,故在中國的一些地名中有“湯”字的地區多是溫泉的故鄉,如遼寧省的湯崗子、江蘇省的湯山及北京的小湯山等。然而,由於中國地域遼闊,各地區對溫泉的認識也不盡相同。如海南省地處亞熱帶的南端,當地行政部門對溫泉的溫度界定為32℃,從中也反映了溫泉現象的地域差別屬性。在溫泉的溫度劃分方麵值得注意的是37℃與42℃這兩個數值,前者與人類的體溫相同,後者則與洗浴業的水溫要求一致,其科學解釋還需要溫泉醫學的考證(王豔平,2007)。②王豔平.中國溫泉旅遊--來自地理學的發現及人文主義的挑戰,2003在1964年,中國衛生部就主持了“溫泉醫療研究成果交流與未來十年發展討論會”,會上通過了《中國醫療礦泉分類草案》;1981年在青島舉行的“全國第一次溫泉療養學術會議”上又對該草案進行了修訂;1987年國家又製定了《飲用天然礦泉水標準》,1995年對該標準進行了修改。可見,廣為中國社會接受的溫泉定義是:高於25℃且不含有對人體有害物質的地下湧出熱水。其要點包括對溫度的限定及對其成分的要求,關於含有某些對人體有益物質的說法則是強調溫泉的療養治療功能,而對不存在有害物質的限定則是考慮到現代社會對溫泉認可的寬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