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講,文化消費是藝術接受環節中的藝術傳播活動。所以,藝術接受者采取藝術欣賞或文化消費的行為,完全是個人的私事。然而在文化場域中,人們的文化消費活動畢竟構成了一種社會文化現象。當文化消費的活動一旦衝擊或取代了個人的藝術欣賞活動,甚至規定和製約了社會的藝術創造活動和藝術傳遞活動的話,那麼,藝術傳播領域內便會形成一係列文化消費的症候。因此,我們將從文化批判的意義上,就價值取向、解碼策略和場域位置三個方麵,探討藝術傳播中的文化消費症候。
1.文化商品價值取向上的症候
與一般商品不同,傳媒文本是一種以符號的感性意義為核心的文化商品,其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中蘊含著某種感性創意的文化價值取向。然而在文化經濟活動中,文化商品中感性意義的文化價值特質並不總是能夠有效地體現於傳媒文本的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之中。因此,在文化商品的交換和使用過程中,傳媒文本中感性創意的文化價值取向一旦遭到了扭曲、壓製和遺棄,便在藝術傳播活動中產生各種文化消費的症候。
首先是文化商品在交換價值上的症候。我們知道,在文化經濟的交換活動中,文化商品采取了等價交換與差異交換形式。但是,文化消費的症候往往出現於這種文化經濟的交換形式之中。一方麵,當等價交換的形式被用來歪曲、遮蔽傳媒文本中感性創意的文化價值的時候,等價交換形式便會脫離文化經濟交換的自主性運作邏輯,於是,商品經濟交換中的等價交換形式不僅無法有效地承擔起傳媒文本的文化經濟交換關係,而且將消解傳媒文本中感性創意的文化價值,使傳媒文本的交換價值變異為單一的經濟價值;另一方麵,當差異交換形式被用來表征象征交換關係的時候,差異交換形式也有可能受話語力量的壓製、引誘而失去平等、民主和自由的特性,使傳媒文本的象征交換活動受到各種象征資本的符號爆力的侵蝕。因此,用發行量、銷售額、票房收入、收視率等商品經濟的市場供需關係的尺度,作為傳媒文本中交換價值的唯一評價標準;用商品經濟活動中的等價交換原則,在傳媒文本中交換價值的市場價格實現與其使用價值之間劃等號;等等,所有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抹殺了傳媒文本中交換價值的獨特性,混淆了文化商品與一般商品之間在交換價值構成上的區別,進而取消了傳媒文本在交換價值取向上所具有的感性創意特質,取消了文化商品在等價交換基礎上的差異交換形式。
其次是文化商品在使用價值上的症候。傳媒文本是一種以符號的感性意義為核心的文化商品。所以,人們的藝術接受行為應該體現為對傳媒文本中感性意義的享用,並且,人們在傳媒文本的感性享用活動中,必須尊重和保護傳媒文本中的無形產權。在文化商品的使用價值上,文化消費的症候往往表現在傳媒文本的消費性享用和再生產性使用兩個方麵。在傳媒文本的消費性享用方麵,一些消費者往往不是從感性意義的享用上“消費”傳媒文本,而是通過傳媒文本的文化消費行為來表征個人的社會地位,滿足個人的文化消費品的占有欲望,於是,傳媒文本中感性意義的使用價值在文化消費活動中被拋棄了,文化商品的消費行為成了顯示文化品味高低和社會地位貴踐的象征,以至於傳媒文本的消費行為變成了一種社會地位的編碼。傳媒文本“之所以被‘消費’,是因為其內容並不是為了滿足自主實踐的需要,而是滿足一種社會流動性的修辭、滿足針對另一種文化外目標、或者幹脆就隻針對社會地位編碼要素這種目標的需求。”讓·鮑德裏亞:《消費社會》,劉成富、全誌剛譯,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11頁。在傳媒文本的再生產性使用方麵,一些消費者超越了自己對傳媒文本所擁有的權利,將僅僅擁有物品使用權的傳媒文本,進行批量地複製和銷售,以侵占傳媒文本中知識產權的方式從事傳媒文本的再生產活動。例如,消費者從書店裏購買了一部當代作家創作的小說圖書,隻是擁有了該小說印刷物品的使用權。他可以占有並享用該文學印刷讀物。但是,如果他擅自將該小說的印刷讀物進行批量複製並公開銷售,那就侵犯了該小說作者的版權。如果說,用傳媒文本的文化消費行為來表征個人的社會地位,隻是一種違背藝術接受規則而表現出的文化消費症候,那麼,從事傳媒文本的盜版製作和非法銷售等行徑則是一種侵犯版權的犯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