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文化場域的後現代轉型(3 / 3)

我們已經知道,文化場域是在與政治場和經濟場等其他社會場域的結構性分化中發生的。可是,文化場域和其他社會場域之間的對話、矛盾和交流始終沒有中斷過。布迪厄在分析歐洲文學場時,已經發現,文學場並不是一個單純的公共空間。在文學場的審美傳播機製主導下,每一種文學體裁都趨向於分為兩個層麵:一個是“探索領域”;另一個是“商業領域”。皮埃爾·布迪厄:《藝術的法則——文學場的生成和結構》,劉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1年,第149頁。也就是說,在文學場內,各種商業型文學也占據著一定的位置,它們和探索型的先鋒文學一起構成了一種異質同構的公共空間。進入後工業社會之後,藝術和知識不僅被卷入了經濟市場,而且因傳媒經濟的崛起而形成了文化產業。

從社會場域理論上講,文化產業是文化場域與經濟場域之間的結構性重組中形成的。大量的藝術作品通過各種多媒體信息編碼和傳遞的傳媒技術被改造成文化傳媒產品,成為麵向大眾消費的文化商品,與此同時,在傳媒經濟的作用下,文化商品的交換活動在社會經濟領域內構成了規模龐大的文化產業。其結果是,文化產業的範圍幾乎覆蓋了所有的藝術生產再生產的領域,包括藝術的消費要素(如,藝術作品、藝術製品和藝術複製品等)、藝術的生產要素(如,藝術製作的工具、技術、人力資源等),以及藝術的傳遞要素(如,傳播機構、文化媒介人、傳媒技術和公共設施等)。在文化產業中,藝術傳播與傳媒經濟處於一種異質同構的關係。它不僅使藝術的生產者、傳送者和接受者改變了原有的關係,而且在社會的金融經濟之外生成了一個文化經濟市場。美國學者菲斯克充分地肯定了文化經濟在傳媒產業中的積極功能。“在文化經濟中,作為生產者的觀眾擁有相當大的權力。這部分是因為,他們在金融經濟中(受支配)地位的直接標誌在文化經濟中已經不複存在,從而把他們從金融經濟的限製中解放出來——在文化經濟中的出售消費點上,沒有貨幣的交換,在付出的價格與消費的數量之間沒有直接的聯係,人們消費多少都可以,想消費什麼都可以,無需受購買力的限製。但更為重要的是,產生這種權力的原因是,意義在文化經濟中的流通方式與財富在金融經濟中的流通方式不同。意義更難占有(因而也不讓別人擁有),更難控製,因為意義與快樂的生產與文化商品或其他商品的生產不一樣:在文化經濟中,消費者的角色並不是線性經濟交換的終點。意義與快樂在交換中流通,在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沒有明確的區分。”約翰·菲斯克:《電視文化》,祈阿紅、張鯤譯,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551頁。也就是說,在產品的流通方式上,文化經濟中的文化產品與金融經濟中的物質財富不同,是一種象征符號的意義交換。文化產品中的意義是無形的,更難被人占有和控製,文化消費者在金融經濟中的受支配地位已經不複存在,他們可以根據各自的文化習性,挑選自己喜愛的文化產品,並且,這種文化消費品的選擇一定程度上擺脫了購買力的限製。

文化產業是在文化場域與經濟場域之間的後現代社會結構組合中形成的創意產業。文化產業的生成和發展又孵化了一個以文化媒介人為主體的創意產業人才階層。雖然,在文化產業的涵義和分類方麵,各國的學術界和管理界都持有不同的看法和見解。然而,傳媒產業無疑是文化產業的核心組成部分。2004年,我國的國家統計局正式出台《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將我國的文化產業分為三個層麵:文化產業核心層、文化產業外圍層和相關文化產業層。其中,文化產業核心層包括新聞服務;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文化藝術服務。文化產業外圍層包括網絡文化服務;文化休閑娛樂服務;其他文化服務。相關文化產業層包括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銷售。由此可見,新聞出版、版權服務、廣播、電視、電影和文化藝術服務是我國的核心文化產業層。而在核心文化產業中,文化媒介人是一支基本的主體隊伍,是創意產業的主導力量。

從藝術傳播的意義上看,文化媒介人是特殊的藝術傳送者。首先,文化媒介人是傳播機構的專職從業人員。諸如:出版社、雜誌社和報社的編輯、記者;廣播電視台的記者、節目主持人、攝像師;美術館、音樂廳和影劇院的室內設計師、燈光和音響調控師、講解員,以及藝術團體和文化傳播機構的經營管理者,如影視製作人、文化經紀人等。所以,在藝術傳播領域中,文化媒介人不是業餘的藝術傳送者,而是以職業者的身份從事藝術傳播活動。其次,文化媒介人一種是繼傳性的藝術傳播主體,他們既是藝術作品的接受者,同時又是藝術作品的傳播者,通過傳媒媒介將藝術作品改造為文化傳媒產品,因而又是文化傳媒產品的製作者和傳送者。所以,文化媒介人是一種中繼傳送的藝術傳播主體。再者,文化媒介人是藝術傳播的知識階層,他們往往受過良好的專業培訓,掌握了感性創意和藝術傳播的相關知識、技能和行為準則。所以,文化媒介人是藝術傳播領域內的知識分子,具備公共傳播的職業技能和從業精神,並能區分個人意義上的道德標準、文化趣味和社會意義上的倫理準則、文化權利。總之,文化媒介人是創意產業中的基本隊伍和主導力量。一方麵,他們利用產權化的藝術作品,通過藝術作品的技術複製和文化服務,為社會民眾提供藝術文化傳媒產品;另一方麵,他們創造產權化的文化產品,通過藝術作品的演繹性再生產,在文化經濟市場中創造藝術文化傳媒產品。因此,作為藝術傳播的專業人士,文化媒介人並不是簡單地傳遞他人創造的藝術作品,而是運用自己的創造才能和專業知識,在藝術作品的產業化經營中建構了一個創意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