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文獻導讀(2 / 3)

我將會稱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為一定數目的現實,它們以獨特的、專門化機構的形式呈現給其直接的觀察者。我提出一個關於它們的經驗主義的清單,它們顯然需要加以詳細的考察、檢驗、校政和重組。有了這種要求所暗示的一切準備,我們現在可以將下列機構看作是意識形態國家機器(以下排列沒有特殊的意義):

宗教的ISA(不同教會的係統);

教育的ISA(不同的公立、私立學校的係統);

家庭的ISA;

法律的ISA;

政治的ISA;

工會的ISA;

通訊的ISA(報紙、無線電和電視等);

文化的ISA(文學、藝術、體育運動等)。

我曾經說過,ISAs不能與(強製性的)國家機器相混淆。是什麼構成了這種區別呢?

首先,很清楚,雖然隻有一個(強製性的)國家機器,但卻有多個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即使假定存在一個將這多個ISAs構成一體的統一體,這種統一體也不是直接可見的。

其次,很清楚,統一的(強製性的)國家機器整個屬於公共範疇,正相反,絕大部分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在它們顯然的彌散狀態)是私人範疇的部分。教會、黨派、工會、家庭、某些學校、多數報紙、文化冒險公司等等,是私人性的。

……

但現在讓我們談一談本質的東西。將ISAs與(強製性的)國家機器區分開的是以下基本差別:強製性國家機器“通過暴力”起作用,而意識形態國家機器“通過意識形態”起作用。

我可以通過糾正這種差別以闡明問題。我將會說,每一種國家機器,無論是強製性的還是意識形態的,都既通過暴力也通過意識形態“起作用”,但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別,這使得不要將意識形態國家機器與(強製性的)國家機器混為一談成為勢在必行的。

這就是(強製性的)國家機器大規模、普遍地通過強製(包括物質上的強製)起作用,而間接地通過意識形態起作用的事實。(不存在純強製性的機器之類的東西)。例如,軍隊與警察都通過意識形態起作用,既保證其自身的凝聚力和再生產,又體現在它們表麵上提出的“價值”中。

以同樣的方式,但從相反的方向,有必要指出,對於意識形態國家機器來說,它們大規模、普遍地通過意識形態起作用,但也間接地通過強製起作用。僅僅是最終地通過強製起作用,這種作用也是非常薄弱與隱蔽的,甚至是象征性的。(不存在諸如純意識形態的機器之類的東西)因此,學校和教會使用適當的懲罰、開除和挑選等等手段,“訓練”其牧羊人以及羊群。家庭如此……文化的IS(包括,審查製度)等等,也是如此。

……

關於意識形態

意識形態是個體與其真實存在條件的想象性關係的一種“表征”。

為了探討我關於意識形態的結構與功能的核心命題,我首先要提出兩個命題,一個是否定的,另一個是肯定的。第一個關係到在意識形態的想象形式中所“表征”的客體;第二個關係到意識形態的物質性。

命題之一:意識形態表征個體與其真實存在條件的想象性關係。

……

現在我可以回到我已經展開的一個命題:人們在意識形態中“向自己表述”的,並不是他們真實存在條件,他們的真實世界,最重要的,是在那裏得到表征的他們與那些存在條件的關係。正是這種關係,處於對真實世界的意識形態的,也就是想象性表征的中心。正是這種關係,包含必須解釋真實世界的意識形態表征的想象性扭曲的“原因”。或者確切一點,把因果關係的語言擱在一邊,必須展開這麼一個命題:正是這種關係的想象性本質,成了我們可以在意識形態整體中觀察到的(如果我們沒有生活在其真實中)、所有的想象性扭曲的基礎。

用馬克思主義的語言來說:對占據生產、剝削、壓製、思想理論和科學實踐代理人位置的個體的真實存在條件的表征,確實在最後的分析中,如果產生於生產關係和源於生產關係,那麼我們就可以說:意識形態整體用其必然地想象性的扭曲所表征的,不是現存的生產關係(和其他源自它們的關係),而是個體生產關係的(想象性)關係以及源自這種關係的關係。意識形態中所表征的,因而不是統治個體存在的真實的關係係統,而是那些個體與他們生活於其中的真實關係的想象性關係。

……

命題之二:意識形態擁有一種物質的存在。

……

在討論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及其實踐的同時,我說過它們都是某種意識形態的實現(這些不同的、局部的意識形態——宗教的、倫理的、法律的、政治的、美學的、等等——的統一,通過他們對主導意識形態的屈從得到保證)。我現在返回這個命題:一種意識形態永遠存在於一種機器及其實踐中。這種存在就是物質的。

……

正被討論的個體以某種方式表現,采取了某種實際的態度,而且,更重要的,參加屬於意識形態機器的某些經常的實踐,他作為主體在整個意識形態中自由選擇的觀念就依賴於這種意識形態機器。如果他信仰上帝,他就去教堂做彌散、跪拜、祈禱、懺悔、苦修(一旦該術語在一般意義上是物質的)、自然地悔悟等等。如果他信仰責任,他將會有相應的態度,“按照正確的原則”刻寫在例行公事中。如果他信仰公正,他將會無條件地服從法律的規則,在它們受到妨礙時,他也許甚至會抗議、聯名請願、參加示威等等。

在這整個概述中,我們注意到,意識形態的意識形態表征本身被迫承認,每一個被賦予某種“意識”的主體,隻要他相信那些“觀念”,認為其“意識”給了他靈感而且自由地接受,那麼,他必須“按照其觀念行事”,因而必須將他自己作為一個自由主體的觀念,刻寫在他物質實踐的行動中。如果他不這樣做,“那是可惡的”。

……

在每一種情況下,意識形態的意識形態因此承認(不考慮其想象的扭曲),主體的“某些觀念”存在於其行動中,或者應該存在於其行為中;而如果不是這樣,意識形態就會向他提供一些與他確實從事過的行動(雖然不正當)相關的其他觀念。這種意識形態涉及行動:我將要談到插入實踐的行動。而且我將指出,這些實踐是受到它們被寫入其中的慣例統治的,而且這種統治是在一種意識形態機器的物質存在之實踐的,即使僅僅是那種機器的一小部分:一個小教堂裏的小彌撒、一次葬禮、體育俱樂部的一場小比賽、一個校慶日、一次政黨集會等等。

……

因此,我將要說,就個別的主體(某某個體)而言,他信仰的觀念之存在是物質的,其意義在於,他的觀念是他的被插入物質實踐的物質行動,這些物質實踐受製於本身被物質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界定的物質慣例,而主體的觀念就來自那些機器。自然地,我命題中的形容詞“物質的”的四個強調點必定受到不同模式的影響:對彌撒的置換、跪拜、劃十字的動作,認錯、判決、祈禱、悔悟行為、懺悔、凝視、握手、外在的口頭話語、“內在的”口頭話語(意識),所有這些物質性並不是同一個物質性。……

意識形態將個體當作屬民質詢這一節的英文標題是“Ideology Interpellates Individuals as Subjects”,是阿爾都塞分析意識形態中個體由主體變為屬民的關鍵段落。主體向屬民的過渡是意識形態支配地位的重要方麵。在英文中,“主體”與“屬民”是同一個單詞(subject)。這裏根據上下文,有時譯作“主體”,有時譯作“屬民”。——譯者注

這個命題隻不過是為了將我上麵最後一個命題說清楚:如果不是借助主體、不是為了不同的主體,就不存在意識形態。這個命題的意義是:除了具體的主體意外,不存在意識形態,而且隻有通過主體才能使意識形態的這種指歸成為可能;意思是:通過主體的範疇及其功能。

……

我說,主體的範疇是總體意識形態的構成要素,但同時我馬上要補充說:隻有在總體意識形態具有將個體作為主體“構成”的(界定它的)功能的情況下,主體的範疇才是總體意識形態的構成要素。在這種雙重構造的交互作用中,存在著意識形態整體的功能,因為意識形態隻不過是在那種意識形態存在的物質行使中的功能。

……

因此,為了表現“主體”的範疇構成意識形態的原因,這種意識形態隻有通過把具體的主體作為主體構成的方式存在,我將利用一種特殊的說明模式:“具體”到足以被識別,但是抽象到足以可思考並被思考,從而產生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