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審美話語的合法化(1 / 2)

話語是法國學者福柯提出的術語。在《知識考古學》一書中,福柯認為,各個學科中存在著不同的話語,而話語又是由許多具體的陳述組成的。人們運用符號表征話語的陳述,進而生產知識。於是,話語與符號之間便形成這樣的關係。一方麵,話語需要通過符號的表征來陳述知識,話語離不開符號的陳述;另一方麵,話語並不等同於符號,而是一種獨特的符號組合規則。“誠然,話語是由符號構成的,但是,話語所做的,不止是使用這些符號以確指事物。”米歇爾·福柯:《知識考古學》第三版,謝強、馬月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7年,第53頁。確切地講,話語為意義的表征提供了一係列規則,並且,這些表征的規則又是在一定時代的社會意識形態中具有合法性和權威性。

在藝術作品的創作和欣賞活動中,人們總是通過藝術符碼進行編碼和解碼,總是運用特定的藝術符號組合規則從事藝術的審美實踐活動。然而,並不是所有的藝術符碼都能夠被公眾所認同和使用,在藝術傳播活動中成為一種社會普遍接受或曆代傳習的符號組合規則,擁有藝術符號生產再生產的話語權的。如果藝術家運用一些獨創性的藝術符碼創作藝術作品,以至於藝術欣賞者不能從自己的審美經驗中識別和體驗藝術作品中的藝術符碼,那就會給藝術欣賞活動帶來陌生化的審美效應。如果藝術作品中所使用的藝術符碼是原創性的,這些藝術符碼是社會審美意識形態中未曾有過的,或者是與傳統的社會藝術話語相抵觸的,那麼,這些原創性的藝術符碼隻有在藝術傳播領域內取得了合法化的地位之後,才有可能從潛在的藝術符碼變為規範的藝術符碼。於是,這就有了藝術符碼在藝術傳播領域內的合法化問題,有了藝術符號的組合規則如何體現審美話語的問題。在藝術符碼的合法性問題上,藝術符碼也被分為兩種類型:潛在的藝術符碼和規範的藝術符碼。

1.潛在的藝術符碼

在藝術符號的感知方式和表達方式上,潛在的藝術符碼是人們在藝術傳播實踐中發明的藝術編碼和藝術解碼的技巧,總是表現出一定的探索性和創新性的特質,並且在一定時代的藝術公共領域內尚未取得合法性。

藝術創作是一種審美的創造性實踐活動。所以,在藝術創作過程中,藝術家往往會在藝術符號的鏈接方式中表現出個性化的審美智慧和創造才能。當這些藝術創作技巧方麵的獨創性一旦構成了某種藝術風格之後,便往往形成某些較為獨特的藝術編碼規則;而當這些藝術編碼的規則與傳統的或現有的藝術符碼不同乃至矛盾衝突的時候,就有可能成為某種潛在的藝術符碼。一方麵,在藝術家的個體層麵,它是藝術家創作個性在藝術編碼上的表現,這些有意識的或無意識的藝術符號組合方式,一旦通過藝術作品呈現出來之後,便孵化出一些個性化的藝術風格;另一方麵,在藝術家的群體層麵上,它是一些藝術風格相近或相似的藝術家,運用某些共享的藝術符碼而構成的一些探索性的藝術流派。因此,作為審美話語形態之一,潛在的藝術符碼是藝術創作實踐中個性化或群體化的感性藝術話語,常常與一定曆史時期內占據主導地位的審美話語之間相互抵觸、矛盾和衝突。也就是說,在藝術創作實踐中,潛在的藝術符碼是藝術編碼的規則,這些藝術編碼的規則雖然被運用於藝術作品之中,甚至成為藝術家和藝術流派的藝術編碼方式,卻並沒有能夠在一定時代的社會審美意識形態領域中占據合法化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