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從大病的內涵和外延來看,我們應該消除“大病”概念上的三個認識誤區:一是凡住院利用不一定都屬於大病,一些住院費用並不會對農民的經濟生活構成重大威脅,農民個人和家庭也完全有能力進行風險自保;二是一些非住院費用的長期、反複性支出也可能對農民的經濟生活構成威脅,需要合作醫療基金給予補償,幫助其抵禦疾病經濟風險;三是“大病”不能以農民疾病費用支出絕對數的大小來劃分,而要結合收入水平,根據農民的最大支付能力來確定。
2.大病的測量
根據保險學的風險理論,經濟風險的大小是由風險概率和風險損失額兩方麵決定的。疾病經濟風險概率是指疾病經濟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疾病風險損失額是指疾病造成的經濟損失。入保人群的醫療費用支出是風險損失額,對“大病”的衡量,不能僅僅看風險損失額的絕對量,而要看就醫者醫療費用支付水平的邊際大小,即當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我國農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大病統籌,就是要幫助農民抵禦重大疾病風險,以緩解農村的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依據這一目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關於“大病”的界定應該是入保農民患病後支付多少金額的醫療費用就可能論為貧困人群,也即就醫經濟風險臨界線。慢性病患者的就醫經濟風險臨界線,就是指慢性病患者就醫支付多少金額的醫療費用就淪為貧困人群。其製定建立在貧困測量技術基礎上。對貧困的測量有許多方法,相對貧困線有比例法、平均收入法;絕對貧困線有基本需求法、恩格爾係數法、馬丁法、ELES法等。以上幾種方法,都可以從個人、家庭、人群三個層麵,對大病風險進行界定,如收入平均法。
(1)以入保者個人為單位:應用收入平均法,將人均收入與貧困標準之差作為大病的風險臨界線,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風險臨界線=人均收入-收入平均法最低生活費
上述風險臨界線意味著農民個人對醫療費用支出的最大承受能力。
(2)以入保家庭為單位:家庭是農村生活的基本經濟單位,若大病在某一家庭發生聚集的概率較低的話,那麼家庭對大病費用的支付就有一定的支撐作用。從理論上講,人群大病發生呈Possion分布,家庭發生“大病”聚集性的概率極低,可以認為家庭經濟對大病風險具有一定的緩衝能力。因此,以家庭為單位的大病風險臨界線:
風險臨界線=(人均收入-收入平均法最低生活費)×戶均人口
(3)群體不同支付能力比較:前述大病風險臨界線是以調查人群的平均收入為基礎確定的,隨著農民收入差距拉大,不應忽視入保人群內部抗風險能力的差異。即相同的醫療費用具體到不同收入水平的個體,結果可能極不相同。因此有必要甄別人群內部支付能力的差異,以明確在不同的風險臨界線下,入保人群內部尚有多少人因收入差異而沒有或缺乏支付能力。農村居民醫療費用實際支付能力,即最大疾病費用支付水平占人均收入的比例,公式如下:
以個人計支付能力=(個人收入-風險臨界線)/人均收入
以家庭計支付能力=(個人收入-風險臨界線×家庭人口)/人均收入
第四節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常用評價理論基礎-公平理論
1.公平的內涵
“公平”是個內涵深刻複雜的詞彙,“公平”是以某種設想為基礎,以大家都能接受的標準進行分配,“公平”是一種公正、無偏的狀態、質量或者理想,其概念涉及到倫理、道德、爭議和公正。“公平”的時候,社會資源或財富的分布可能是不平等的,而如果“平等”的分配財富或者資源往往意味著“不公平”。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公平實際上是由“公正”與“平等”在一定程度上混合而成,即公平=公正+平等,“公正”代表了一種實質上的“公平”,而“平等”代表了一種形式上的“公平”。因此,在醫療衛生服務領域,通常會使用“公平”這個詞,比如資源分布公平、籌資公平、支出公平、分配公平、保障公平等。因此,對於公平性的討論,一般都基於社會倫理的框架下。公平(Equity)也即公正(Fairness)是指一種平等的機會,表明社會機會的分配以個人需要為導向,而機會人人均等。它不同於平等(Equality),平等是指每一個社會成員能獲得等量的社會服務,並不考慮實際上個體的不同需要。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按照卡爾耶(C A.J.Culyer,1980)的說法,公平是與個人偏好無關的一組社會規範。所謂公正隻保證社會經濟資源公平的配給形式,而不關心達到這種形式所耗費的成本。
關於衛生保健領域的公平性研究主要有:
WHO和SIDA(Swedish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Agency)在1996年一份倡議書《健康與衛生服務的公平性》(Equity in Health and Health Care)中強調,公平性(Equity)不同於平等(Equality),它意味著生存機會的分配應以需要(Need)為導向,而不是取決於社會特權。更進一步說,公平性應該是共享社會進步的成果,而不是分攤本可避免的不幸和健康權利的損失。
根據這樣的說法,衛生保健公平性是指公正、平等地分配各種可利用的衛生資源,使所有人都能有相同的機會從中受益。為使這一定義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對衛生保健的公平性下一個工作定義:相同的需要有相同的保健服務可供利用,相同的需要利用相同的衛生服務,所有的社會成員所接受的衛生服務質量應該相同。即相等的需要獲得相等的利用(Equality of use for equal need)。在這裏,利用是衛生服務可及性、利用量和費用的總稱。
雖然不同學者、不同研究對衛生保健領域的公平性有不同見解。但總的米說,衛生保健的公平性可以從以下3個方麵來理解其含義:
1.健康狀況的公平性:健康狀況的公平性是指不同收入、種族、性別的人群應當具有同樣或類似的健康水平。各健康指標如患病率、嬰兒死亡率、孕產婦死亡率、期望壽命等的分布在不同人群中應無顯著性差別,這也是世界衛生組織非常重視的一種公平性,如WHO在2000年世界衛生報告中明確提出傷殘調整期望壽命分布和兒童成活率分布指數作為健康狀況公平性的重要指標。
2、衛生服務提供中的公平性:在衛生服務提供中存在著橫向與縱同公平。橫向公平是指具有同樣衛生服務需求的人可以得到相同的服務。縱問公平是指衛生服務需求多的人比那些衛生服務需求少的人應獲得更多所需的衛生服務。最近世界衛生組織提出了用反應性(Responsiveness)來衡量衛生服務提供中的公平性,極大地豐富了公平性的內涵。根據一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反應性包含兩方麵的內容:基本人權和病人對衛生服務的滿意度。其中前者包括對人的尊重、治療時的自主性和保密性,後者包括治療的及時性、社會支持網絡、醫療勝生機構的基本設施,以及對衛生服務提供者的選擇性。
3、衛生服務籌資中的公平性:衛生服務籌資中的公平性有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種,其中橫向公平是指具有同等支付能力的人應對衛生服務提供同等的支付。縱向公平是指支付應當與支付能力成正相關,即支付能力高的人應當多支付。最近,WHO認為籌資的公平性主要表現在兩個層麵:一是健康人群與非健康人群之間的風險分擔,這樣患病的人群一可避免疾病和經濟困難的雙重打擊,如實行強製性社會醫療保險等措施,可實現這種風險分擔。二是不同經濟收入水平人群之間的風險分擔,即每個人的貢獻不一定相同,貢獻的多少應根據經濟狀況或收入來確定,經濟狀況越好,其貢獻越大。可以看出,籌資公平性的本質就是在於避免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同樣也拓寬了衛生籌資公平性的內涵。
總之,在對公平性的理解中,衛生領域更強調服務提供中的橫向公平和衛生籌資中的縱向公平,即一個公平的衛生係統應當是在一定的經濟水平下。根據人們的支付能力進行衛生籌資,按照人們的需要提供衛生服務,同時應達到理想的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