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非政府組織治理模式分析(2 / 3)

非政府組織的治理模式應該是一個組織內、外部權力的製衡體係,是組織內、外部監管的製度安排。總體而言,非政府組織治理的治理模式應該包含以下三個方麵的主要內容。

第一,組織目標。非政府組織的組織目標是實現社會公益使命、承擔社會責任,非政府組織的治理結構也是以實現組織目標、協調和滿足各利益相關者的要求為前提的,組織目標是非政府組織及其治理的根本所在。

第二,內部治理結構。非政府組織通過設置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或稱會員代表大會)、決策機構(理事會或董事會)、執行管理機構及監察機構,形成自身合理的內部治理結構,使內部各機構之間形成權責明確、相互分立與製衡、運轉協調和科學決策的統一機製,以保證非政府組織的社會公信力。其中,會員大會[11]是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享有組織中重大事項的決定權;理事會(董事會)[12]是非政府組織的決策核心和權力中樞,對整個組織的成敗負有最終的責任;管理層是非政府組織理事會的執行機關,負責落實組織既定方針,處理日常業務;員工與誌願者是非政府組織的中層和基層執行者,對非政府組織的日常運行及組織使命的實現有著重要的作用。監事會是非政府組織的監察機構中最具代表性的專職監督機構,其基本職能是以出資人代表的身份監督理事和執行人員的經營活動,以財務活動為重點,確保理事及執行人員正確有效地行使職權,而不是濫用職權,對於違反法律法規、組織章程及損害組織利益的行為,監事會有權要求糾正。

第三,外部監督機製。非政府組織治理結構的構建及其作用的發揮離不開外部的製度環境,因而需要有效的外部監督機製。與營利組織相比,非政府組織的治理結構更容易受到外在因素的製約和影響,即政府意誌、捐贈人捐贈意圖以及社會公眾和受益人的公共需求與需求實現程度的影響,等等。所以,非政府組織必須接受來自包括政府部門、組織的捐贈人和受益人以及社會公眾等利益相關者在內的外部機構的監督。由於利益相關者具有不確定性,因此,他們通常需要一個固定的機構——獨立評估機構來代表他們行使監督職能。

總之,非政府組織內部治理結構與外部監督機製的結合構成非政府組織治理結構的基本框架。合理的內部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外部監督機製所營造的良好治理環境共同決定著非政府組織的未來與發展。缺乏良好的治理結構的組織難以得到公眾的認可與信任,從而失去其存在的社會合法性,無法從社會獲取資源以維持正常運作,使組織發展受到限製。而隻有具有良好的治理結構的組織才能得到公眾的認可與讚譽,並使組織不斷發展壯大。

三、我國非政府組織治理模式的選擇及其完善建議

在我國,不同組織類型的非政府組織的治理模式還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作為非政府組織典型形態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其業務領域、服務範圍非常廣泛並且各有側重,其治理模式也體現出各自的特點[13]。但是,筆者認為,不同組織類型、不同服務領域的非政府組織也可以選擇采用相同的治理模式,即共同治理模式。

共同治理模式就是由創辦人、捐助人、相關領域的專家、相關利益人和誌願者等組成董事會,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執行官或組織負責人,共同製定組織章程,在章程中規範各自的權利責任關係的管理運行機製[14]。采用共同治理模式能夠更好地實現組織的社會公益使命,最大限度地避免如前所述的種種問題。

在我國目前條件下,為了使非政府組織共同治理模式的作用得到有效發揮,還應從下述四個方麵加以完善。

第一,製定非政府組織法,健全和完善非政府組織的法律體係。針對非政府組織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的現狀,應建立與憲法相銜接的非政府組織法、捐贈法律和規範非營利事業與非營利機構的單行法,以全麵規範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的性質、法律地位、管理體製、運行機製等,將各類非政府組織及其相關事業納入法製化軌道,從多方麵、多角度對非政府組織進行監督管理,形成較為健全的法律體係,切實從法律製度這一根本的層麵上保障非政府組織共同治理模式作用的有效發揮。

第二,加強組織內部製度建設。非政府組織內部製度建設與完善是其實現組織使命的重要的內生機製,因此,構建非政府組織的治理模式與運行機製首先要完善組織章程,以使組織在章程規定的範圍內依法開展活動。在此基礎上,健全組織機構,即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策機構——理事會或董事會及其下設的委員會,執行機構——執行官及高級管理人員團隊,辦事機構——秘書處、辦公室、財務部、項目部,等等。同時,在理事會或董事會之外建立監事會等監察機構。其次是建立組織的監督體係。建立組織監督體係就是要在組織內部建立健全監督製度,明確監督主體、監督對象、監督內容等,以對組織內部員工進行約束和製衡,保證組織目標的順利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