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儲蓄所對於儲蓄員的考核
為了保證目標管理和目標承包工作的落實,儲蓄所必須全麵推行崗位責任製。要按工作內容確定工作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實行以人定崗;以崗定責,以責定獎的辦法。使目標管理真正成為儲蓄所自身管理的手段,從而搞好目標承包工作。
每個儲蓄員要根據儲蓄所的總體目標和承包任務,根據本人的崗位責任製,製定出書麵的具體目標、職責和措施,並在工作中落實。儲蓄所要建立一套以目標管理、目標承包為內容的自查、考核、獎懲辦法,並作為個人獎金和承包費的分配依據。
儲蓄所對於儲蓄員的檢查、考核、獎懲要做出書麵記錄,並建立檔案,作為上級行處對儲蓄所檢查、考核的資料。
通過實行崗位責任製和將目標分解落實到人的辦法,將提髙儲蓄員的約束機製,保證目標承包任務的完成。
第四節承包協議的簽訂
一、承包協議的作用
承包協議是一種契約,它對於保護承包雙方的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協議對於發包方與承包方雙方都有約束作用。協議確定了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而且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遲延或不完全履行的,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履行協議的責任直接同承包經營者和職工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關,這就必然給承包奢帶來壓力和動力。另一方麵,承包協議對於承包者具有保護作用。主要表現在承包任務完成後,上級行處就要兌現承包利益。在承包過程中,上級行要適當下放權力,使承包人得到相應的自主權。
承包協議必須具有合法性。所謂合法,就是必須符合國―236—家的法律規定,符合政策。在承包協議中,要保證屆家利益,兼顧企業和職工利益。
二、承包協議的內容
承包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標的
協議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叫協議的標的。儲蓄所協議的標的就是指其所經營的目標——儲蓄存款及管理的對象一一目標管理。任何協議都必須有明確的標的。如果不明確或沒有標的,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權力和義務就無法落實,協議無法履行。
(二)數量和質量
承包協議必須有明確的數量指標。權利、義務的大小、多少以及經營的好壞要有量和質的規定。沒有數量和質量的協議,發生糾紛無法分清責任。所以,協議數量規定一要細,二要準,計量單位要明確。如儲蓄存款的增長、數量指標測算一定要準確、科學。質量指標一定要詳細、明確、具體。
(三)權利與義務
在承包協議中,一定要明確發包方和承包者應有的人、財、物等權力和向社會、銀行、職工應盡的義務和承擔的責任。
(四)期限和獎懲
協議要規定期限,儲蓄承包協議——縛以一年為期。並規定在期限內按協議的標的和數量指標及質量要求目標規定必要而適當的獎懲辦法和措施。
三、承包協議的訂立和履行
承包協議是一種契約,承包協議是當事人之間意思表達一致的結果,一經生效即發生約束效力。因此,承包協議必須有其成立和遵循的原則。
(一)承包協議的成立
承包協議是承包雙方就同一標的達成一致意思的過程,I在這個過程中,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主要程序。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協議為目的,向對方發出有訂立協議的一種願望。提出要約的稱為要約人,對方稱之為受要約人。
承諾:是指賓要約人按照要約人所指定方式,對協議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表示。要約一經承諾,協議即為成立。
(二)訂立承包協議的原則
訂立承包協議,應遵循以下原則:
協商一致的原則。協議內容經過雙方事先周密思考,經過詳細討論,充分協商後達成一致,以便使協議真正反映雙方共同的意願。
平等互利的原則。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必須平等,內容必須公平合理,照顧雙方利益。
等價交換的原則。
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任何隸屬關係,不能以上壓下,以權壓下。
(三)承包協議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承包協議一經簽訂,就具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規定的條款,認真履行義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要保證承包協議的嚴肅性和穩定性。但在一定條件下,協議也允許變更和解除。所謂協議的變更,指對協議確定的條款作部分改變,所謂解除協議,指解除原訂協議所規定的雙方的權力和義務關係。協議的變更和解除由當事一方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達到新的書麵協議之後,原協議即行變更和解除。否則,強行變更和解除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變更和解除承包協議要具備以下條件:
當事雙方經過協商同意,而且協議的變更和解除不損害國家利益和他方利益;
訂立協議所依據的國家計劃如修改或取消;
協議簽訂後,當事人因客觀因素,確實無法履行時;
發生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使協議無法履行財;
協議的期限屆滿。
儲蓄所的目標承包,是一項在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事物。它要在實踐中摸索前進,充實完善,不斷提高。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開展,銀行改革工作的不斷發展,儲蓄所的承包工作會有更光明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