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州與外商進行貿易的同時,清廷還關注對澳門外商的管理。康熙末年禁止中國人到南洋貿易,於是這一路的生意歸在澳門的外國人所得,他們逐年添置船隻,擴大交易。雍正初年,澳門的洋船已達二十五隻,居住西洋人男女三千五百多人,引起朝內外官員的注意。元年(1723),廣東人、通政司右通政梁文科條奏,請在澳門增設官兵,以便彈壓。二年,孔毓珣提出全麵規劃:澳門西洋人現有船泊二十五隻,以此為限,損壞了可以修理,但不得再行添置,防止其貿易擴大,招引西洋人來澳居住;葡萄牙派來的管理人,許其自行更換;無故來澳門的人,即令隨來船離去,不許容留居住。他的建議經兵部討論後,雍正予以批準執行。
決定來澳門的外國人的留住,限製他們的商業活動,都是雍正年間滿清政府行使對澳門主權的表現。在澳門的外國僑民要遵守清朝法令和交納賦稅。清廷在澳門設有駐防軍,由把總領兵五十名駐守,又在澳門和內地的通道上設立城池關卡,由都司、守備帶領兵丁駐防,四麵安設炮台,不許西洋人隨便進入內地。
十八世紀上半葉,西方殖民主義者向中國輸送文化和商品,為日後大規模的侵略作準備,但此時還沒有構成嚴重的威脅。康熙、雍正父子對西洋人的活動非常警惕,主要是防止侵略者和中國一部分民人的結合,以免發生社會動亂,影響清朝的統治,為此而驅逐傳教士,限製澳門西洋人貿易。值得注意的是西洋商人慣於向中國官吏行賄,敗壞中國吏治,而中國一部分官僚利用辦理對外事務的機會,貪汙受賄,情節較為嚴重。
廢弛海禁
康熙五十六年,清廷禁止人民往南洋貿易後,使一部人失業,無法生活下去,在廣東的官員大都看出了這一問題。雍正初年,孔毓珣建議取消洋禁,允許人民出海貿易。雍正交廷臣密議,隆科多反對。雍正認為兩方麵都有道理,委決不下。二年秋天,產生了傾向性意見,反對開禁,他告訴孔毓珣:“料理地方一切事宜,當於遠大處熟籌深計,凡出一令舉一事,必期永久可行,有利無害方好,不可隻顧目前小利。”又說:“海禁寧嚴毋寬,餘無善策”。由此可見,雍正錯誤地認為開禁對眼前有利,對將來有害,在他看來繼續嚴禁是視野遠大的舉措。
福建是地少人眾、糧食不足的地區,人民常以甘薯充饑,尚難滿足。若再有災荒,民食問題更嚴重。人民在生活無著時,就發動各種形式的反抗。雍正三年秋季欠收,次年又遇春荒,各地相繼出現民眾運動,興化府南台縣民反對糧食出境,搶劫米店,福州人民要求降低米價,巡撫毛文銓不允,群眾打破巡撫轅門柵欄和巡捕官的轎子。邵武府建寧縣百姓罷市,汀州人民因米、鹽價昂,趕罵知府何國棟,上杭人民搶米。
“地狹人稠,無田可耕,民且去而為盜”。這是浙閩總督高其倬在四年(1726)總結福建情況而得出的福建不安定的原因之一,他把它作為請求開禁的理由,因為民無食又無其他辦法,才被迫為“盜”,要弭盜,最好為他們籌劃謀生之路。開洋禁,允許民人出洋貿易,不失為消除人民反抗的一個方法,他說:“出海貿易,富者為船主,為商人,貧者為頭舵,為水手,一舟養百人,且得餘利歸贍家屬。”他針對主禁派的觀點進行批駁:怕開禁大米出口,食糧越發不夠,其實外洋產米地方甚多,糧食不會成為大宗出口物品;或慮把中國的船料賣給外國人,然而中國船小,外國人得了沒有用。他經過正反兩方麵的分析,請求雍正解除海禁。五年(1727)三月,雍正原則上認可了他的分析,命高其倬與福建巡撫常賚、廣東巡撫楊文乾商討具體辦法,並命內閣將康熙年間辦理海洋事務的成案,彙編成《海洋事宜》,發給高其倬等籌議時參考。高其倬、常賚、楊文乾等主要是討論出洋民人的回歸問題。九月,折奏民人留住外洋情況:過去出洋一隻船,船戶隻報六七十人,七八十人,實際二三百人,甚至四五百人,多數人都不回歸,因此僑居爪哇的有萬餘人或幾萬人,留住菲律賓的有幾千人。他們認為留居問題的解決,首要的是禁止人民再偷流出國,所以開洋禁著重考慮如何使出洋的人員按時歸來。他們建議采取兩項辦法,一是外出者交具保結,凡出洋的船主、水手、商人都要由族鄰保甲出具保單,再用同業三船連環互保,手續齊全,地方官發給出洋執照,同時登記外出者姓名、年齡、麵貌,注明指紋,到出洋時由有關官員檢驗,回歸時同樣查核,如有去多回少情事,先將船戶人等嚴行治罪,再將留住之人家屬嚴刑追比。另一項是指定出洋地點,為了避免徇情隱瞞的弊端,出洋船隻不許在所在地出口,一律到指定地點檢核出洋,福建集中在廈門,廣東則於虎門,若在其他口岸出海,照私越之例治罪。雍正認為第二條辦法好,第一條言之有理,但不便於實行。更不同的是他不讚成高其倬等人的基本精神,高其倬等人的目的是讓出洋之人一定回來,雍正則顧慮的是久離鄉井之人回來後,是否會,影響地安治安。次年正月,高其倬、常賚、楊文乾三人會奏,堅持上年原議,對此,雍正甚為不滿,說他們膠執謬見,“惟恐內地人外出,設為種種嚴切科條,殊屬可笑,朕實不解”。又說久留於外洋的人,“忽複內返,蹤跡莫可端倪,倘有與外夷勾連,奸詭陰謀,不可不思患預防耳。”又針對楊等嚴密的保結條文說:大海茫茫,失風飄沒是常有的事,追比其家屬,有這個道理嗎?雍正的辦法是規定出洋期限,對於逾期不歸的人,就認為他是甘心流落外方,不值得憐憫,不許再回國,這樣就使那些想回來的人不敢滯留於外了。雍正是把外出者的按期歸來與逾限歸來兩個問題綜合考慮,不像高其倬等主要考慮前一問題。他的宗旨是保障社會秩序穩定,而對民人的歸國與否則不太感興趣。
經過閩、粵督撫和廷臣、雍正的反複磋商,於六年(1728)十月製定閩粵民人出洋貿易規定:船隻出口,按規定期限進行,出口商船務於每年四月提出申請,進口商船於九月造報,入口商船如因在外洋商務未清,未能按期進口,準於來年六七月進港,若遭風飄泊他處,取該地方官印結,隨時可以返回,若故意遲延,絢私捏報,則行究處。每商船攜帶食米,去暹羅的大商船限三百石,中商船二百石;去爪哇的大商船二百五十石,中商船二百石;去菲律賓的大船二百石,中商船一百石。如若多帶,按接濟外洋例論罪。各商船所需用的釘、棕、麻等物,許可酌量攜帶,但要登記清楚,以便查驗。其他方麵,如出洋取結,指定港口等都沒有變動。
高其倬等籌議之時,也即在五年(1727),就在福建宣布開放洋禁,允許民人往南洋貿易,同時公布了他們擬議中的出洋條規,依照實行。在高其倬開福建洋禁奏議獲準之後的一個月,當時擔任廣東布政使的常賚也奏請廣東與福建一體開禁。他說廣東也是田少人多,沿海居民藉開洋生業的人不可勝數,比福建更需要開禁,以便彌補“耕耘之不足”。對此,雍正也允其奏,正逢廣東巡撫楊文乾奉命赴福建清查倉庫,雍正遂命他與高其倬會同籌商開洋事務。
洋禁初開之時,雍正堅決執行擬定規則。五年夏天,高其倬發出允許出洋貿易的通告,到十一月,船戶和商人報告:水手手皮粗厚,羅紋不明,難於取得印結;每船總有數十人,難免臨開船時有人死亡,則需另雇,一時保結不易辦妥;船上客人有的是遠州別府的,倉卒趕來,到本地取結,耽誤時日。但是風汛不等人,過了初春就不能出洋,因此請求在保結方麵加以變通。高其倬回答說:通告已發布數月之久,船戶與商人不積極辦理手續,到臨行的時候,“欲以誤期誤貨脅製”政府,斷難實行通融。並以此態度向雍正奏報。這時商人因造船、辦貨投入本錢較大,若因風汛之期不能出洋,必有損失,水手人等將失去生活之道,若沒有開洋之說,他們沒有指望,現若不能按時出洋,則會產生抱怨,發生民變。高其倬上奏折,說的很強硬,心裏也有擔心。常賚也是這樣,他於六年(1728)正月奏報各商船貨俱集,而原藉地方官印結未到不能出洋的情況。雍正在高其倬奏折上批道:“堅持不移甚善。魯論雲民無信不立,凡百處悉宜如是,無可疑者。當此創始之際,稍若遊移將就,向後法不行矣。誤貨誤期,皆伊等自誤,與人何涉!”對常賚的折子更有指責意味,說“誤亦係彼自誤,與汝等何涉?”雍正之意是立法必行,對不遵守的采取強壓手段,不怕出亂子,不因多人的不遵守或反對而隨便更改。
雍正六年份(即五年冬至六年秋),從廈門出口的福建洋船共二十一隻,到七月以前返回的十二隻,載回大米一萬一千多石,還有燕窩、海參、蘇木、牛皮等物,同時帶回流落南洋的居民三十多人,其中有的人已在外居住十七八年,在那裏種田、種園、賣茶,在家鄉多有妻子,高其倬讓他們回籍安插,並向雍正報告,“此等留住外國之人,實因往彼貿易、種田謀生。”雍正批準高其倬對他們的安置,同時指示:“毋即信以為然,寧可再加察訪,在外如許年歲,一旦複回,安保毫無情故,飭令屬員徐徐設法訪問,務悉其底裏”。從製定開洋條規到檢查出洋情況,雍正處處以保證國內治安為念。
在廢弛海禁問題上,雍正先以怕留居海外的民人歸來懷有異心,策動反叛,成為頑固的主禁派,爾後,鑒於閩粵民人生活困窘,社會動蕩,為取寧謐,轉而讚成開洋,企圖消弭不安定因素。但對長期留住外洋民人的回歸仍有戒心,與臣下往複計議,謀求善策。由此可見,作為最高統治者的雍正,考慮任何政策,都是圍繞維護清廷的長遠統治進行的,為此,他沒有成見,可以適應環境,調整統治政策。雍正開放洋禁,使南方沿海一部分人民恢複康熙末年被剝奪的謀生手段,有利於中國與南洋地區進行經濟文化交流。但他的限製人民出洋的種種規定,是落後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