丐戶、樂戶、旦戶、世仆、伴當等賤民是曆史遺留問題,持續幾百年了。有沒有人像雍正一樣來觸動它們呢?明朝人沈德符曾不解地說:“何以自宋迄今六百餘年”,惰民“不蒙寬宥”?其實對賤民也有人做過一點事情,如明英宗釋放教坊司樂工三千八百餘人為民。明景帝時議準,凡原為民人而落入樂戶的,準許改回去,原為樂戶而願從良的,也允許申請改業,與民一體當差。康熙年間裁革揚州樂戶。這些君主隻在樂戶範圍內,釋放一部分人,小打小鬧,而雍正則大刀闊斧,不僅削去山陝樂籍,取消教坊司,削除全部樂戶,又豁除丐戶等其他賤籍。所以清人俞正燮研究樂戶、丐戶史指出:“本朝盡除其籍,而天地為之廓清矣”。“廓清”為諛詞過譽,下令除籍則是事實。在上述帝王的行事中,不難看出,雍正很有政治氣魄,敢於革除舊弊,使政治趨於清明。
鎮壓民運
雖然雍正大力推行保甲、宗法,禮法等製度,宣傳綱常名教,但是沒有也不可能窒息人民的反抗思想,沒有也不可能絕對控製人民的行動。雍正年間,農民、工匠進行了多種形式的鬥爭;雍正仇恨人民運動,一概予以殘酷鎮壓。
康熙六十年(1721),台灣朱一貴的起義雖然在當年就被鎮壓下去,然而餘眾卻在大陸繼續活動。福建上杭人溫上貴在台灣被朱一貴封為元帥,即返回家鄉組織群眾,朱一貴死後,他轉移至江西萬載,繼續聯係棚民,準備攻打縣城。此舉在雍正元年被知縣施昭庭偵破,就與前來鎮壓的清兵格鬥,三百餘人英勇就義,溫上貴被俘遇害,雍正命給施昭庭議敘。溫上貴的同伴裘永錫等逃亡,清政府嚴行緝捕。又在萬載、瑞州一帶添設同知、遊擊,加強對該地區的統治。溫上貴的族弟溫廷瑞繼續進行反抗活動,任命沈子榮為大將軍,溫淘濱、溫庭奉為軍師。他們夜聚曉散,操練武藝,打造兵器。十一年(1733)九月,趙弘恩署理兩江總督,重申對溫案的通緝令,次年二月,被溫廷瑞委任為千總的溫坤生向清朝政府自首,溫廷瑞等遂遭逮捕。雍正得到報告,說“蔓草不除,逢時勃發”,憂慮於溫上貴黨眾活動的長久性,要求趙弘恩繼續“嚴飭搜緝,務盡根荄,毋使一匪漏網”。
湖南辰溪人謝祿正在康熙五十九年著手組織反抗隊伍,占據山穀。雍正四年(1726),清軍一千多人前來鎮壓,謝祿正等奮起抵抗,失敗後,謝祿正逃亡。雍正指責湖廣提督趙坤等“因循疏忽,縱盜養奸”。不久謝祿正被捕,殘遭淩遲,妻子為奴,同伴陳彬臣等被殺,張如茂等被充發到三姓地方為奴。溫上貴和謝祿正分別組織了一部分群眾,準備武裝起義,正在發展中,被清廷發覺,於是被鎮壓下去,但從他們與清軍對陣情況看,已構成武裝暴動性質。
江西興國縣佃農在康熙年間就組織會館,反對地主撤佃轉佃,於五十二年(1713)取得一定成效。因而會館保持下來,每到分租季節,就以收成隻有七、八成,不許地主按原額取租,地主若不應承,就率眾搗毀他家房屋,收回已取的地租。雍正初年仍是這種情況。佃農林其昌反對田主、舉人曾霖的退佃,曾霖告官,林其昌召集同夥,乘曾霖出門之機,在路途中將他痛打。江西巡撫邁柱獲悉後,進行鎮壓,拆毀會館,解散農民組織。江蘇崇明縣地主對佃農的剝削花樣繁多,每年收夏、秋兩季地租,還要轎錢、折飯、家人雜費等附加地租。八年(1730)五月,地主催收麥租,迫使佃戶反抗,拒不交納,商人罷市支持。夏君欽等撰寫傳單,貼於街市,揭發大地主施大受與崇明鎮總兵施廷專聯宗,送金帛美女,倚勢勒逼佃戶交租。浙江總督兼管江蘇盜案的李衛認為這是佃戶圖賴正租,聚眾妄行,惡風斷不可長,一定要捉拿為首之人,嚴行懲治。雍正指示:“崇明邊海要地,刁風尤當禁遏。”支持李衛的舉措,同時把施廷專調離崇明,免得他同不法豪紳相勾結,使事態擴大。佃農和地主的對立,是構成封建社會基本矛盾的要素,興國、崇明農民反對撤佃和抗租,反映了農民要求耕地和反對地租剝削的願望。
約在雍正元年冬天,山西萬泉縣農民幾千人,衝破關閉的城門,進入縣城,焚燒衙署,抗議知縣瞿某的橫征暴斂,瞿某及其幕客、家奴跳牆逃跑,巡撫諾岷一麵參劾瞿某,一麵令平陽知府董紳擒拿群眾首領。董紳調綠營兵和民壯二百人去農村拘捕,憤怒的群眾拿起弓刀,操起火器,把官兵幾乎全部殺死。董紳親自前來,發誓不傷害群眾,隻要他們交出三個人來,給官府一個麵子,就可以完結,對交出的人,董紳寫了文書,保證不加殺害。這樣才把事情了結。四年(1726),福建安溪人民反對追征屯地欠銀,舉行罷市,浙閩總督高其倬逮捕為首的群眾,嚴刑打死,雍正支持他,說“應如是懲治,以警刁頑”。約在六年(1728),安徽唐繕等抗糧,發動罷市,打鬧公堂。抗糧,把矛頭直接指向滿清政府的賦役剝削。
四年五月,廣東米貴,群眾搶米廠,到衙門說理,打傷前來阻攔的軍官和士兵,參加的人中還有駐防士兵。雍正認為事態嚴重,派兵部左侍郎塞楞額馳驛赴廣州,會同署理廣州將軍阿克敦、巡撫楊文乾審究。五年春天,湖北人民因去年水災,春荒無食,結夥找富戶強借糧食。雍正要求署理湖廣總督福敏“竭力懲治,以振其頹風”。
蘇州的踹匠,是碾布作坊手工工人,多是來自江蘇南北和安徽的失業農民,人數眾多,雍正時期達到兩萬餘人。他們工價低廉,還受作坊包頭的盤剝和壓迫,並受滿清政府的嚴密控製。他們入坊要有保人,被政府編入保甲,白天做工,夜間被關閉在作坊裏,駐防兵丁晝夜不停地在附近巡察。踹匠若投河、自刎、自縊由保人及親屬領回屍體,不得告官。踹匠不堪坊主與政府的壓迫,又無家口拖累,不斷進行鬥爭,所謂“凡遇盜案發覺,常有踹匠在內”。康熙九年(1670),踹匠竇桂甫因米價上漲,發動停踹,要求增加工錢,勒令破壞罷工的店主程美請戲賠禮。三十二年(1493),踹匠羅貴領導“齊行增價”鬥爭,撕毀清政府的鎮壓告示。雍正中他們繼續反抗鬥爭,元年(1723),踹匠欒晉公、徐樂等聚眾,準備在五月五日搶奪倉庫,如遇官兵即行戰鬥,失敗就逃亡海上。正在籌備中,被包頭吳景範獲知告官,三十五人被逮捕。雍正命地方政府殘酷地屠殺十三人,欒晉公、徐樂也逃亡,清朝政府多年搜捕,均告失敗。七年(1729),欒晉公的侄兒欒爾集與段秀清等人拜把結盟,遭到巡營把總的迫害。同時,鬆江府嘉定縣踹匠王朝也在進行反抗活動。
蘇州絲織業發達,機工很多,他們同踹匠一樣進行反對作坊主機戶和滿清政府的鬥爭,聯合夥友停工,要求增加工錢,作坊主請求地方政府幹涉。雍正十二年(1734),蘇州府長洲縣發生“禁機匠聚眾叫歇勒加阻工一案”,地方政府豎立“永禁機匠叫歇碑”,迫使機工停止反抗。兼管江蘇督撫事務李衛、署兩江總督史貽直、江蘇巡撫尹繼善為了有效的控製踹匠、機工以及其他各界人民,加強對蘇州、鬆江的管理,聯名向雍正建議:設立專事“彈壓”的官員,適當改變地方駐軍的規製,嚴格實行關汛的巡邏,進一步規劃稽察治安的方法。雍正對此予以支持,同意實行。
雍正六年(1728),戶部寶泉局鑄錢工匠潘士花等人集合抗議官員剋扣工食錢。對此,雍正說:若匠役曾為工食事稟過監督,責在監督,“若不曾稟明,輒敢聚眾喧嚷,則刁風斷不可長,應將匠役人等嚴加治罪”。
內務府佐領每年所需錢糧,康熙中為三十餘萬兩,雍正初增了一倍多,至七十餘萬兩。雍正為了減少開支,於二年(1724)十月,命削減內務府佐領披甲人數,佐領下人見奪其錢糧,數百人到參予此事的廉親王允禩,內務府總管李延禧家中吵鬧,步軍統領阿奇圖派兵捉拿為首者。雍正說這件事是辦事人經理不善,將管理內務府總管事莊親王允祿罰俸三年,革去常明、來保內務府總管,後者還枷號三月,鞭一百,以平眾怒,同時把鬧事的佐領下人中一部分人分發雲南、貴州、四川、廣西,另戶安插當苦差,若原係奴仆,則給該處兵丁為奴。這件事,是八旗下層的反抗活動。
雍正五年(1727)七月,河道總督標下參將興王政尅扣兵餉,激起兵丁交甲退伍。雍正命將興王政革職拿問,同時嚴懲鬧事兵士,指示:“至該營兵丁等果有被屈情由,理應赴上司衙門控告,何得倡率喧嘩,目無法紀。”著嚴提究審,“將為首者按律治罪,其願退名糧者,具著革退兵丁,押回本籍,令該縣嚴加管束,不許複生事端,倘再有過犯,從重懲治”。
雍正不僅重視民變、工變,而且還極力反對民間秘密結社。人民為了反抗封建政府和地主階級,往往通過秘密結社,進行思想動員,組織起來,當條件成熟時,拉起隊伍,打出旗號,進行武裝反抗鬥爭。清朝以前的有些農民起義就是這樣發生的。秘密宗教,一般都有連續性,一次起義失敗了,後來者換個名稱,或者還用舊,名,繼續利用它從事組織活動。雍正統治時期,民間有許多秘密宗教,繼前朝遺緒,活動不斷。它們的名目很多,叫作清淨教、無為教、白蓮教、羅門教、悟真教,三元會、祖師教、等等。活動地區廣泛,山東,河南、直隸,山西、陝西,湖南、湖北,江西、浙江,江蘇諸省都有它們的組織,其中冀、魯、豫三省尤為活躍。活動方式隱蔽,夜間聚會,教首演說,信徒燒香求福,白晝即行散去,其首領解說內容,或預言天災、瘟疫要流行,指導教友消災去難的方法;或言人之生老病死,為人治病除祟;或言天命,如何爭取幸福世道的來臨。會中有紀律,徒眾交香錢。會眾有組織,教首設立名號,給教徒封號符劄。
雍正對秘密宗教的活動十分痛恨,非禁絕而後快。他當政後,便向各地疆吏布置緝破秘密結社的任務和方法。元年春,命石文焯為河南巡撫,陛辭時要他秘密清除白蓮教。雍正於二年,諭告湖廣總督楊宗仁楚省秘密教徒不少,要“飭行所屬各員密訪渠魁,嚴拿究懲,化導協從,去邪返正。”“但須密加偵伺,設法緝擒”,“切戒無知屬員急遽聲揚,擾民駭眾,致生事端,則非徒無益而有害也。慎之,密之”。同年,因江西“頗有邪教”,要求該省官員“密訪為首之人,嚴加懲治”。又在浙撫黃淑琳奏折上告知該省“頗尚邪教”,“若不早絕根株,俾致滋蔓,則大費減除矣。”黃淑琳隨後奏報沒有為教活動情況,雍正於是批示:“此當徐徐而行之事,非急務也,但須時刻留心,不可日久而怠”。又給江南總督查弼納、鎮海將軍署江蘇巡撫何天培朱諭:“聞江南頗有邪教,妄立名號,惑誘愚氓,”要他們將“為首之人嚴拿治罪,有能去邪歸正者概予從寬,出首者量加獎賞”。從這些朱批、朱諭中,可以看出,雍正對待秘密結社的方針,一是高度重視,把它看作是隱患,不因其勢未成,其變未作而忽視。二是秘密進行,以密對密,不動聲色,企圖抓住首領,一網打盡。三是穩妥,不要躁急圖成,因秘密結社不是一朝之事,也非一日能根除的,所以要講求方法,穩步瓦解它。
雍正在後來的幾年實踐中,更加知道破壞秘密結社的困難,並想出打入其內部進行破壞的毒辣方法。五年(1727),他在田文鏡的奏折上批示:“此等邪黨,率皆詭寄深藏,惟彼同類之人,聲應氣求,原無彰明較著形跡,猝難發摘”。因而指示:“非深入其教者斷不能窺測底裏,訪察愈嚴則閉藏愈固,不但地方大吏莫能施為,便州縣有司亦無從探其脈絡。蓋胥吏中即有黨羽為之耳目,以伺官之動靜,非才能牧令默運機巧,設法鉤致,弗克稽獲”。田文鏡遂令有才能的州縣官選擇一二心腹人,“改裝易姓,潛入其教”。
在雍正的嚴密搜查下,發生了兩起與秘密結社有關的較大案件。一起是雍正五年(1727)發生的“澤州匪類妖言聚眾”案。案中主要人物有:翟斌如,又稱翟神仙,河南濟源縣人,曾在陝西郃陽縣所謂“妖道”潘風池率領下傳授符術,會看風水,以行醫為掩護;張冉公,組織教會,藏有立天後會經一部,內中“俱是泄漏天機的話”;有楊廷選,原是河南濟源縣千總;靳廣,原為山西澤州王泰來家人,不滿富人的刻薄,聚眾在大箕村,練習武藝,準備打劫王泰來家,被人告密。澤州知州劉毓嵒以查點保甲為名,逮捕會友二人,靳廣遂帶領群眾於途中搶劫被捕人員,打傷州役一人,擒拿十三人,劉毓嵒請紳士出麵講和,靳廣等蔣州役放回,劉毓嵒卻暗中抓人。山西方麵知會河南,田文鏡等極力配合,翟斌如、靳廣先後被捕,楊廷選自殺。此案發生後,雍正派監察禦史性桂到山西審理,指示有關人員,“此案人犯竭力緝捕,毋令一名致有兔脫”。“未獲人犯,當速行密設賞格,嚴督擒捕務獲”。雍正還說:此案中人有康熙末年亢埏暴動的餘眾,這是大害,不可大意。最後,雍正命將翟斌如、靳廣、張冉公等六人斬決,楊世隆等秋後處斬;辦理此案不力的山西巡撫德明銷去紀錄兩次,田文鏡等從優議敘。因為此案,令怡親王允祥和大學士轉諭各省督撫藩臬,務將民間秘密結社“隨時隨地逐一搜剔,鏟除淨盡”。
另一起是山東三元會案。山東東平州人牛三花拉(又名牛三花子,真名牛見德),組織三元會,又名空宗教,以貿易為名,在萊州、青州等府進行傳教活動,自稱能超度人的祖宗,宣傳“正麵空家鄉,無生父母,現在如來,彌勒我主”經文,告人可以去災獲福。廣收徒眾。六年(1728)七月,被人告密,高密縣令首先抓人,牛三花拉逃亡。雍正見奏後,即指示山東總兵萬際瑞:“既然是邪教,一定查清是什麼教,為何立教,哪些人參加,要分清有政治目標與為斂財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但“渠魁務須捕獲,萬勿疎脫”。山東、河南官員追查一年,毫無牛三花拉的蹤影,河東總督田文鏡題請將空宗教徒分別判處枷號三個月重責四十板、枷號二月重責四十板的刑法,雍正準請,但仍要求他“嚴緝正犯,務獲究擬示懲”。
秘密結社,形式上是落後的,內容上多是荒誕無稽之說,但在清代,人民處於極度痛苦之中,要求得到解脫,科學文化又不發達,很容易把希望寄托於秘密宗教的神明,想靠天神和自己力量的結合,反抗封建的黑暗現實,贏得幸福生活,這就是它的合理性。
雍正統治時期,雖沒有大規模的農民起義,總的講,封建社會秩序是穩定的。但上述從群眾性的秘密組織活動到小規模的農民暴動的出現,說明人民的反抗鬥爭始終在進行著,社會並不十分安定。雍正的種種強化統治措施,起到了控製人民的一定作用,所以秘密結社被破壞和其他反抗鬥爭被鎮壓;但是這些鬥爭的不斷出現,表明即使雍正那樣的嚴密統治網,也不能阻止人民運動的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