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向有春祈秋報,酬神賽會,除了迷信成分以外,也是民人難得的娛樂機會。雍正元年,鴻臚寺卿李風翥認為迎神演戲,使得男女混雜,耗費多端,要求加以禁止。雍正對此表示讚同,他認為集會可以招致匪類,有礙治安,男女混雜,有傷風化,演戲費錢,影響生活,同意禁止。這些活動都與農業收成有關,而且成了根深蒂固的風俗習慣。在以農為本的封建社會,對於農民祈求好年成的願望,豐收的謝神,大多數統治者不予幹涉。雍正在禁止幾年後,發覺自己做錯了。五年(1727)四月,田文鏡奏折中講他在禁止迎神賽會,雍正就不以為然了,說酬神祭餉是慶祝有秋之意,不要簡單的禁絕,隻需懲治借端生事的地棍就可以了。
在戲禁中,雍正對官員自設戲班,很是不滿。二年(1724)十二月,他說地方官私人設劇團,約有二、三十人,一年要開支幾千兩銀子。官員以此為樂,因而耽誤了公事,如廣西按察使白洵終日以看戲為事,諸務俱皆廢弛。所養演員,有的仗勢擾害平民,有的送於屬員、鄉紳處打秋風,因而接交,夤緣生事。於是下令禁止督撫提鎮司道府官家中設立戲班。
在上述這些活動中,雍正大講移風易俗,要求官民在衣食住行、婚喪、社交等方麵,遵循清朝定製,安分守己,奉公守法。其目的無外乎是為了防止可能發生的人民反抗和統治集團內部的騷亂。所以說,為維護封建的等級製,鞏固清朝統治,是雍正更定禮樂製度的目的所在。
教化旌獎
七年(1729),雍正命在鄉村設立鄉約,凡大鄉大村,派約正一人,值月三四人。約正由地方官從生員中揀選充當,政府酌量發給廩餼,值月由耆民充任。他們備置兩種簿冊,一記民間“善行”,一記“過惡”,以便對民人進行表彰和規教。其實,鄉約主要任務是宣講《聖諭廣訓》。
康熙頒布“聖諭十六條”,命在各地宣講。這十六條是:敦孝弟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勤儉以惜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誌,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善良,誡匿逃以免株連,完錢糧以省追科,聯保甲以弭盜賊,解仇忿以重身命。這“聖諭十六條”全麵係統地宣揚三綱五常,讓人民安分守法,甘當順民。雍正深知它的作用,說它“自綱常名教之際,以至於耕桑作息之間,本末精粗,公私巨細”,民間一切問題都講到了。他為了使人明瞭十六條,對它加以解釋,寫成洋洋萬言的《聖諭廣訓》,希望人民不要把它當成條教虛文,以之“共勉為謹身節用之庶人,盡除夫浮薄囂淩之陋習”。
雍正要求在八旗和直省民間宣傳《聖諭廣訓》,每月初一、十五宣講兩次,一定要做到家喻戶曉。宣講的事情,在直省由鄉約負責,八旗由各級衙門經管。他始終注意宣講情況,晚年發現八旗中的宣講停止了,在死前數日諭令八旗都統,務於每月逢三、逢八操練之後,講解一二條。
地方上的宣講,在州縣,每月朔望兩日進行,地方官和紳衿會集於明倫堂,主講者在鼓聲中登上講台,宣讀《聖諭廣訓》條文。在農村,由值月宣讀,約正用通俗的語言解說,以便聽眾明白。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提問。講解完畢,就進行善惡二冊的登記。在省會,儀式非常隆重,屆期,先在公堂設香案,文武官齊集,穿著蟒衣,行三跪九叩禮,禮畢赴宣講所,先由司禮生宣布講解會議開始,宣講人到香案前跪拜畢,捧上諭登講台,由司教之人跪著宣讀,司禮生再宣布開講,宣講人始行解說。在這過程中,軍民都站立嚴肅諦聽。
曾靜案中撰輯的《大義覺迷錄》,也由地方官和鄉約宣講,有的同《聖諭廣訓》的宣傳結合進行。
有的地方官考慮到宣講時有過惡的人不出席,無法教育,建議在鄉約公所前樹立木榜,上書“奸盜詐偽,幹名犯義,有傷風俗,現經犯法治罪”的人,以便鄰裏宗族幫助他,監督他,迨一年後改正了,再把名字從榜上去掉。雍正說橫暴不法的人,鄉約一定不敢公布他們的名字,而有小過的良懦鄉民倒可能給寫上了,怕此舉會有名無實。不過他又認為這是有益無損的事,可以試行,隻是注意辦好,不要弄成民間的笑料。
《聖諭廣訓》不過萬言,逐條宣講,有十六次也行了,每月兩次,用時也隻八個月,而雍正要成年累月地進行,勢必重複,更令人生厭了。所以雍正督責雖嚴,聽眾和宣講人都把它視為具文,宜講流於形式。
二年(1724),雍正號召各地興辦普濟堂和育嬰堂。他在北京彰義門外建普濟堂,收養鰥寡孤獨無依靠的老人,無以為生的病人,由國庫撥款作每年的經費,每月派大臣去稽察。京城廣渠門內原有育嬰堂,雍正把它擴充,交給順天府尹經管,政府撥錢外,京中貴族、官僚、士人和有錢人加以資助,收養棄嬰。雍正說:孔子講大道之行也,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這些善堂的建立,就是實現孔子講的大道。他希望京城做出榜樣,四方都來學習,做到“老安少懷,風俗益臻醇茂”。在雍正的帶動下,一些地方官,士紳,大商人紛紛效尤,建設各種善堂。江蘇揚州貢生耿兆組捐田三百畝,另每年捐銀二千兩,建瓜洲普濟堂。河南確山縣令與紳商共建普濟堂,官撥公田,紳商買田捐助,收入給貧民作衣糧。江西新城知縣邵鴻元與監生鄧其銓建成普濟堂。山東淄知縣和紳士買地、捐田,也設置了普濟堂。江蘇蘇州府創建錫類堂,為無力安葬的死者收屍。鬆江府南彙縣紳士朱日成等興辦育嬰堂。江西南昌原有育嬰堂,但有名無實,沒有普濟堂,兩江總督趙弘恩動用公項建房置產,交由董事經理。此外紳衿商人和一般地主還捐獻銀錢田產,修繕或興建文廟、城垣、書院、義學、考棚、道路、橋梁、義倉、宗族義田。雍正為鼓勵臣民的“樂善好施”,製定旌獎辦法,凡捐助多的,由疆吏題請議敘;少的,給匾額,登記造冊,免去差徭。這是把“樂善好施”的捐助與捐官的捐納同樣對待,比照捐納議敘例給捐助者議敘,即有職銜而沒有實缺的官員可以即用,有職銜的可以即升,無職的貢生、監生準給銜選用。江南有個革職通判倪兆鵬作了捐助,便準複還職銜,給予原品頂戴。捐助議敘,前無此例,所以李紱議及此事,把它同前代作對比,說“授以秩官,視有明之所以勸之者尤厚”。
“樂善好施”,是官僚、地主,大商人把剝削人民的錢財拿出一小部分,解決極少數人的生存問題,緩和貧富對立,人民與政府對立的關係,它幫助政府賑濟貧乏,政府給予敘用的報答。就政府而言,是用富人的錢財穩定它的統治,而以議敘作為與富人的交換條件。就議敘而言,捐助與捐納有相同之處,捐助議敘也具有賣官的性質。後來雍正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這一點。十三年(1735)春天,山西巡撫石麟奏報曲陽、汾陽兩縣紳衿願捐銀兩,存貯公所,以備周濟鄉裏貧民之用。原來“好善樂施”都是因事而捐,而這卻是無事備用,分明是為議敘而來,所以雍正說“此乃另開捐納之條也”。
雍正五年(1727),上駟院奏稱,鍘草夫滿人六十一送錢糧的回程,發現車內有別人遺落的元寶一個,呈報主官。雍正說:一個卑微的夫役能獻出拾物,深屬可嘉,就將那個元寶賞給他,並命把這件事在八旗裏宣傳。這是雍正朝報告拾金不昧的先河。次年六月,田文鏡折奏:河南盂津縣農民翟世有在地裏拾得商人秦泰一百七十兩銀子,交給原主,秦泰要分給他一半,堅辭不受,他的妻子徐氏支持他這樣做。田文鏡遂給他賞銀五十兩,送“士女淳良”匾額,又在縣裏給他立碑,教育民人,向他學習。雍正命給翟世有七品頂戴,另賞銀一百兩,以表彰他的善行。雍正還就六十一和翟世有的事,要官紳士民廣為效仿,說那些貪贓納賄,出入公門,網利營私,不守官箴,不端士品的人,怎不慚愧呢!一個月後,田文鏡又奏報商邱貧民陳懷金拾銀二十四兩八錢,交還失主,堅不受謝,與翟世有的事相仿,“仰見聖教流行之速”。雍正說:“朕訓誨臣民,惟以正人心厚風俗為首務,期以薄海內外去澆漓之習,敦仁讓之風,”翟、陳事出,“可見民心淳樸性善,皆同率教”,“實風俗轉移之機會”,希望今後“人人各懷樂善之心”。遂給陳懷金九品頂帶,賞銀,五十兩。自此之後,各省相繼效尤,紛紛呈報路不拾遺的好事。同年,直隸總督何世璂先後奏報平山縣民郭見忠、景州民李世齊拾金不昧,雍正命各賞八品頂戴、銀五十兩。而疆吏所報遺金不昧的人,可以說是各行各業,各種類型的了。川陝總督嶽鍾琪報告綠營兵丁劉子奮在張掖拾銀交給原主。鄂爾泰報稱雲南兵丁李應芳、金貴拾金不昧。雍正說這些好事發生在邊疆,更為可嘉,除賞給銀兩外,給予把總銜,遇缺撥補。直隸巡察禦史鄂昌奏報文安縣織席民婦盧梁氏拾金不受謝,雍正命賞米、布和匾額。磁州佃農楊進朝拾銀四十兩,送交地主,轉給失主,也按例給賞。貴州巡撫張廣泗奏報古州土通事楊士奇,麥董寨仲家人阿羅拾金交還原主,雍正因為這事出在新近改土歸流的地方,非常高興。又有湖南鳳凰營漢人婦女張林氏,迷路走入苗民村寨苗龍有家,苗龍有報官,將人送回。雍正說:“苗民有此善舉,足征苗俗之奉公向化,應加格外之恩,以示嘉獎”。在台灣,有高山族母女二人,拾得銀錢衣物,報官還給原主,雍正以“廉讓之義舉見之番黎婦女,更屬可嘉”,賞銀三十兩,以示獎勵。
路不拾遺,表明民風淳美,世道清明,自古以來便是盛世的標誌。它偶或見於史書記載,那也是像貞觀之治的時代,希世罕有。雍正旌獎拾金不昧,含有雙重意義,一是用以教育民人,以便政府的治理。他要人講禮義,興仁讓,端正心術,做出事來就符合禮法。人人如此,社會風俗就淳正了,壓倒了邪氣,壞事就少了,或不出了,這樣人民就易於治理,他說:“天下之治平,在乎端風俗,而風俗之整理,在乎正人心”,他用倡導路不拾遺作為正人心的一種手段。二是宣傳他的統治已趨向盛世。按照他的說明,拾金不昧發生在社會下層,軍民男女,內地邊疆,滿、漢、苗、高山、仲家各民族,在在皆有,似乎形成了社會風尚,仿佛雍正時代已經成為太平治世。田文鏡就翟世有的事歌頌雍正,“聖治淳熙,化及愚夫愚婦”,雍正則說那是“風俗休美之明征,國家實在之祥瑞”。這種人心向化,風俗休美,隻有仁育萬民的政治才能做到,因此,雍正雖未把拾金不昧諸事說成是堯舜之世的再現,但已儼然以盛世自居了。人民之間互助,以及拾金不昧,是廣大人民的美德,本來就在民間存在著,雍正大肆渲染,並予官職、物質和精神的鼓勵,其規模之大,前所未有,這就使此類事超出了當時人民自覺的美德範圍,用名利引誘人交還拾金,從而把它納入封建倫理軌道,加之雍正借它宣揚自己的政治,所以這種旌獎,成為雍正統治人民的一種手段,而不是民風淳美的表現。
開豁賤籍
雍正元年三月,監察禦史年熙上書請除豁山西、陝西樂戶的賤籍。山陝樂戶的祖先,是明朝永樂皇帝奪取天下時,堅決擁護建文皇帝的官員,永樂登基後,除加害這些政敵本人,還將他們的妻女罰入教坊司,充當官妓,世代相傳,久習賤業。他們想脫離卑賤處境,因身陷樂籍,政府不準,即地方上的紳衿惡霸以他們為蹂躪的對象,也不容他們跳出火坑。年熙奏疏說他們是忠義之士的後代,沉淪至此,無由自新,請求雍正開豁他們的賤籍,準許他們改業從良。年熙是年羹堯的長子,就是雍正賜給隆科多為子的“得住”,這時他的生父在川陝總督任上,山西也是年羹堯勢力所及之處。年熙的建議很可能跟他生父商討過,他又同雍正關係密切,也可能事先了解雍正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他的條議上呈之後,雍正大加讚賞,於是命禮部議行。王公大臣們秉從旨意,說“壓良為賤,前朝弊政。我國家化民成俗,以禮義廉恥為先,似此有傷風化之事,亟宜革除。”雍正就批準山陝樂戶改業從良,同時命各省檢查,若有類似賤民一律準許出賤為良。於是其它省區的賤民也得開豁。削除樂籍,是一項仁政,後來年羹堯出事,署理山西巡撫伊都立參劾他,說他將皇上乾綱獨斷的樂戶出籍的事攘為己功,且向澤州樂戶竇經榮索取謝銀十萬兩。雍正命年羹堯回奏,年羹堯辯白稱:改樂戶為良,是“聖主首端風化”,沒敢掠奪為己功。由此辯駁可以看出,樂戶除籍之議發端於年羹堯,裁決於雍正。
在山陝樂戶削籍的同時,雍正命除豁京中教坊司樂戶。清初定製,凡宮懸大樂,均由教坊司演奏,雍正命樂戶從良,另選精通音樂的良人,充當教坊司樂工,從事演奏。這使教坊司的樂人改變了屬籍,成為良人的職業了。七年(1729),雍正又把教坊司改為和聲署,由內務府管理,官員由內務府、太常寺、鴻臚寺官兼攝。教坊司樂工改用良人後,由於人們的習慣觀念,認為它名實不一,改名和聲署,是良人充役的良人機構,名實相副,這一改,進一步鞏固樂戶除籍的成果。
元年七月,兩浙巡鹽禦史噶爾泰因樂戶除籍的施行,上奏折請求除豁浙江紹興府惰民丐籍。
據噶爾泰講惰民的來源是宋代罪人的遺胤,已有數百年的曆史。惰民籍屬丐戶,不得列於士農工商四民的名籍,是為賤籍,不許改變。他們的職業,是士農工商所不屑於幹的,男子作小手藝和小買賣,塑造土牛,木偶,拗竹燈檠,編機扣,捕蛙、龜、賣餳、餅,或者當吹鼓手,演戲,抬轎子,女子保媒,當伴娘,充櫛工,賣珠,做收生婆。他們從事的是服務性的工作,在當時被人賤視。政府不許惰民讀書應舉,不能做官,不得充當吏員、裏長,不準與良人通婚,也不得與良人平等相處。封建政府為侮辱他們,在居住地區、房屋式樣、穿著打扮、行路乘車等方麵,都作了規定。所以惰民同樂戶一樣,沒有任何政治權利,沒有人格,沒有尊嚴,是被侮辱被損害的最受壓迫的人群。
噶爾泰認為應給惰民一條自新之路,請求照山陝樂籍例開豁,雍正命禮部議奏。禮部認為捕龜、賣餅,穿珠,作媒是貧民糊口職業,若除其籍,就是不許他們再幹這些事,他們反倒無法為生了,不同意削籍。雍正認為除籍“亦係好事”於是令惰民放棄原來職業,另尋新職,脫離丐籍,轉為民戶,按照良民納稅服役。
五年(1727),雍正親自提出安徽寧國俯“世仆”、徽州府“伴當”的開豁為良問題。他於是命令安徽巡撫魏廷珍查核,提出處理意見。魏廷珍議請區別對待。雍正認為他所議允當,批準執行。世仆、伴當所受壓迫,同惰民一樣,習鼓吹、抬轎、不與大姓聯姻,不報考,不與大姓平等相稱,同坐共食。雍正的除豁,使他們中的一部分人免遭主姓淩辱,得為編戶齊民。然在實行中,對年代久遠、文契無存的賤民,如何區別豢養與不豢養,不好把握,紛爭不已。
廣東沿江沿海有一種旦民,早在宋元時期,就采集真珠,向政府納貢,還被稱為“烏旦戶”,明代又稱“龍戶”,清初稱為“獺家”,在廣州河泊所下轄的,每年按戶按船交納魚課,少數人已略通文字,上岸居住。雍正在二年(1724)親書朱諭,命將旦民編立埠次,加以約束。
江南蘇州府常熟、昭文二縣有一種丐戶,籍屬、社會地位與浙江的惰民完全一樣。雍正八年(1730),江蘇巡撫尹繼善以他們業已“化行俗美,深知愧恥,欲滌前汙”,請照樂戶、惰民事例,除其丐籍,列入編戶。雍正批準了他的奏請。
雍正在其當政短短的幾年中,宣布削除樂戶等賤民名籍,試圖解決數百年來曆史遺留問題,雖然並沒有完全解決,但是他的開豁政策仍具有一定意義。它為賤民脫離賤籍解除了法律禁令,是賤民解放的開始。具體一點說,削籍令是政府宣布取消對賤民的特殊控製法,是使賤民有了離開賤籍的可能。賤民隻要依照政府的條件申請改業從良,就可以按照齊民的方式進行生活,一定時期之後可以應試出仕,如果同平民發生糾紛,可以以良人的身份與之理論,可以不會像過去那樣因是賤民而遭受不應有的歧視和打擊。所有這些,起碼在道理上講是能夠達到的了。賤民的除籍,使他們數百年的積鬱有所申舒,生活欲望有所增強,奴才性有所消減,從而使他們受到極大壓抑的創造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所以削除賤籍,是對這一部分人的生產力的某種解放。再者,雍正實行攤丁入糧製度後,人民的封建隸屬關係有所削弱,賤民的除籍,與這一曆史趨勢相一致。它們共同地反映變革生產關係的要求,發展生產力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