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革除利弊,政治一新(2)(2 / 3)

直隸的事情決定之後,雍正指示黃炳向李維鈞了解實施情況,黃炳表示第二年春天就題請實行,次年果真實現了他的願望。二年十二月,雲南巡撫楊名時奏報他的轄區“子孫丁”的嚴重情況:有的人戶早已沒有寸椽尺土,人丁也不興旺,但丁役冊上有多人的丁役,累代相仍,編審時也不予減除,使孤貧之丁承繼先人的徭役。楊名時表示要改變這種不合理的現實,向直隸學習,使丁從糧辦。雍正批準了他的奏請。同年,浙江官員在原來部分州縣攤丁入糧的基礎上,準備全麵推行。這時,田多的富人不同意,到巡撫衙門喊叫阻攔,巡撫法海驚恐地表示暫不實行。而無田的窮人很不滿意,聚眾到撫院請願。實行和反實行的兩種勢力激烈地鬥爭著。四年(1726)七月,當鄉試之時,紳衿聚集千餘人到錢塘縣衙,不許推行攤丁入糧,並勒令商人罷市。巡撫李衛采取了強硬的手段,平息了騷亂,使十幾年來爭執不定的攤丁入糧製度在全省推行。同年四月,田文鏡在河南進行編審,部分貫徹攤丁入糧精神,把沒有土地的少壯農民的應納丁銀,著落到地多糧多的人戶。八月題請推行並丁入糧,雍正批準他於下年實行。在此後的兩年內,福建、陝西、甘肅、江西、湖北、江蘇、安徽等省陸續實行丁歸糧辦的政策。隻有山西到了雍正九年(1731)才開始試行,到乾隆中逐步實現。此外,奉天府民人入籍增減變化較大,仍舊執行丁、糧分征政策。

攤丁入糧,從康熙統治期間辯論是否實行,到雍正決策施行及製定法規,再到乾隆中在全國徹底實現,曆時半個世紀。這一過程表明,它的實現是鬥爭的結果。

攤丁入糧,使有土地的人增加了賦稅,而“貧者免役”,“貧民無厘毫之費”,這是利貧損富的辦法。對這一點,雍正很清楚,他說“丁銀攤入地畝一事,於窮民有益,而於紳衿富戶不便”。他的臣僚也明白,所以李維鈞講權勢厭惡他,福建布政使沈廷正也說“丁銀歸並地畝,於窮黎有益”。可見,雍正君臣實行攤丁入糧,是有意識地壓抑富戶,扶植貧民,改變過去丁役不均,放富差貧的情況。

但是,更重要的是丁、糧合並征收,使政府的丁銀收入有了保證,因為納糧人完成丁銀的能力,遠遠超過無地的農民。保障丁銀的征收,這才是雍正的真正目的。

不管怎麼說,丁歸糧辦,是緩解貧富分化的利國利民之策。

由此可見,攤丁入糧製度的確定,是中國賦役製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是值得重視的曆史事件。

清理積欠

清理積欠,是雍正統治期間的又一項重要政策。但是,這一政策主要是指向民間的,重點在江南地區。

江蘇每年的賦銀約三百五十萬兩,在十八個直省中名列前茅,而賦額多的又是蘇州、鬆江、常州三府。因為賦重,逋欠也多,五年(1727)江蘇巡撫張楷奏稱,自康熙五十一年(1712)起至雍正元年(1723)的十二年中,積欠賦銀八百八十一萬兩,蘇、鬆、常三府和太倉州各欠一百四十萬至一百八十萬兩之間。他奏請將積欠分十年帶征,雍正予以首肯。但實行不通,雍正因而認為“江蘇吏治民風頹蔽已極”,必須整飭。於是於六年(1728)底決定,派戶部侍郎王璣、刑部侍郎彭維新率領候選、候補州縣官四十餘員前往,分赴各州縣清查。這些官員到了地方之後,就一麵清查,一麵追索逋欠。因係多年積欠,要在短期內一並征收,所以叫做“彙追”。凡是交納清楚的民戶,官吏於門首用紅筆寫明“清查”二字。不能補清的就投入監獄追比,一時之間,“狴犴累累,無容囚處”,一個蘇州府就關押了一千多人。錢糧多的紳衿,欠賦更多,他們也飽嚐了鐵窗的之苦。這樣,造成了人心惶恐和社會的不安定。雍正獲知這種情形,下令暫時停征逋賦,要求先查明積欠中那些是官員侵占的,那些是吏胥及包攬人侵蝕的,那些是民間拖欠的,然後分別處理。到九年(1731)清查完畢,自康熙五十年(1711)至雍正四年(1726),積欠一千零十一萬兩,其中官侵吏蝕、豪民包攬為四百七十二萬兩,民欠五百三十九萬兩。雍正諭令將侵蝕的分作十年帶征,民欠分作二十年帶征,又表示開恩,若民戶將本年帶征之數完納若幹,即照所完之數捐免下年應納錢糧的數目。還吸收清查虧空的經驗,規定官吏侵蝕的,隻在本人名下追賠,不得株連,民戶所欠,也隻由該戶完納,不得波及兄弟親戚。

對浙江錢糧的清查,雍正派性桂為欽差大臣前往,會同督撫李衛協力辦理。查核清楚,將逋欠分年帶征。五年(1729)、六年(1728)兩年,每年帶征十五萬兩,到七年(1729)已將三至五年未完的賦銀七十七萬兩帶征了四十餘萬兩,其餘的也可在規定期間內完成。雍正對此表示滿意,特命將七年(1729)賦銀蠲免十分之二,即六十萬兩。這個數字約與清欠所得相當。

在福建,積欠和虧空兩事一並清理。經過欽差大臣楊文乾、許容等查核,從康熙五十五年(1716)到雍正四年(1726),積欠四十四萬餘兩,其中屬於民欠的三十三萬多兩。六年(1728),雍正因福建歉收,下旨予以蠲免,不再帶征。

山東逋賦較多,七年(1727),河東總督田文鏡奏報欠銀三百萬兩,到乾隆元年(1736),還有康熙五十八年(1719)至雍正十二年(1734)帶征未完積欠三百餘萬兩。這就是一麵帶征,一麵拖欠,總有巨額欠糧。

安徽鳳陽府有十萬兩舊欠,知府朱鴻緒分清哪些是胥吏地棍的包攬侵蝕,哪些是民間欠糧,分別立出清償辦法,二年內補交完畢。雍正對他大加表揚,以之諭令各省督撫抓緊清理積欠。

湖北積欠二十萬兩,七年(1729)以前輸納了九萬兩,但沔陽一州,從康熙五十五(1716)至雍正五年(1727)竟欠八萬餘兩。其中百分之四十是紳衿包攬的,百分之四十為衙役侵蝕的,其餘百分之二十由民戶拖欠。

從各地清理積欠的實際情形看,它的對象,包括侵占錢糧的官員,包攬錢糧的胥吏和紳衿,拖欠賦稅的有田民戶。這欠糧的田戶,成員複雜,有紳衿,有中小地主,有自耕農民,還有隻有極少量土地的半自耕的農民。所以清欠的對象歸納起來,是官吏、紳衿(包括大地主)、中小地主和一般農民四種人。如果用當時的概念,沒有特權的中小地主也是平民,則是官吏、紳衿、平民三方麵的人。雍正指示清欠要分清侵欺、包攬、民欠三種類型,要區分這三種人犯法的情況,以便區別對待。他說清理積欠,是因“地方貪官汙吏及不法衿棍借民欠之名,恣意侵蝕,蠹國累民,為害甚巨,不得不清厘懲治”。雍正之意是說把打擊重點放在貪官劣衿上,表麵上看,好像不涉及平民,其實,這是他有意的隱諱。各地逋欠,一半以上,或大部分屬於民欠,雍正視清欠事重,期的就是為追索民間欠糧。可以這樣認為:清欠是雍正向官吏、紳衿、平民三方麵四種人全麵出擊,而以平民為重點對象。

雍正在實行分年帶征積欠政策時,搞了一些蠲免,用帶征來的稅銀蠲去當年應征的一部分款項,表示出他清欠不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而是要掃除官吏、紳衿、平民的不法行為,移風易俗,希望形成優良的吏治和士風、民俗。其實,要錢和移風易俗兩方麵的目的他是兼有的,並取得了同樣的效果。他強調經濟要清,在實踐上有重要意義。各方麵先清補,使違法者知道警誡,避免以後再犯。補交了欠賦,然後又得到免交一部分賦稅的好處,可以過得去,這樣就便於曆年帶征的順利進行。

清理逋賦,使一部分紳士和富人受到政治上和經濟上的打擊。一些人以出賣田產來清償積欠,此後要按時交納新的錢糧,還要承擔攤入田畝的丁銀。他們因而感到田地負擔重,買田出租並不那麼劃算,於是,對土地兼並的熱情有所衰減。在清欠搞得激烈的江南地區,這種現象表現的最為明顯。一些人拋售土地,而且價格很低。據錢泳的《履園叢話》記載:順治初良田二、三兩一畝,康熙間漲到四、五兩,雍正中恢複順治初的價值,到乾隆初年田價漸漲,乾隆中期就增至七、八兩甚至十兩以上了。清代田價沒有直線上升,也就是放慢了土地兼並的速度,這同雍正的賦稅政策有很大關係。

紳民為了逃避賦稅,於是便開始隱瞞田產。這自然也逃不過雍正的眼睛,而且是他所不能容忍的。二年(1724),他批準田文鏡提出的自首隱田政策,在河南推行。田文鏡的辦法是允許民間自首,隱田當年交納錢糧,已往所隱,不論年頭久近,不再追征;對官吏失於查考,亦不究參。以便他們安心承辦首隱事務。這個政策的執行,當年就見成效,清出隱地二千五百多頃,應征錢糧六千四百餘兩,實收了四千四百多兩。田文鏡對執行不力的官員嚴加懲處,如唐縣有官隱地五百七十餘頃,知縣關不行造報,田文鏡遂將其揭參。作為“模範督撫”的田文鏡認真實行,而其他地區則開展不力。雍正為了全麵推行這一改革,在五年(1727)下令,於一年之內,許民人自首隱田,免治隱匿之罪。屆期以進展不理想,又展限半年。他執行得很認真,如江西監生周作孚控告族人欺隱田地六百畝,結果反倒查出他有隱田二百二十七畝,雍正把他的隱田沒收,同時按年追征錢糧。

雍正令民人自覺呈報同時,在一些地區采行清丈的方法,旨在查出隱匿的墾田。他重點抓的是四川省。清朝初年,四川地廣人稀,賦稅較少,五年(1727),巡撫馬會伯、憲德先後奏稱該省墾田隨著人口增多,隱匿太甚,而且民間訴訟因田土糾紛引起的也,太多,要求清丈,以解決這兩個問題。六年(1728),雍正采納他們的建議,派遣給事中高維新等前往辦理。清丈結果,據雍正講,對於“民生風俗大有裨益”。但是有的清丈官員大肆勒索,受賄放賣。豪強本不樂意清丈,於是借機反對。據說墊江、萬縣一千多人拉起旗幟,不許丈量。又據記載,墊江、忠州等地楊成勳,王可久等人聚眾,被地方官發覺,楊成勳自縊身亡,同夥陳文魁、楊成祿等供稱“禍冤起於戊申年(六年,1728)奉旨欽命丈民田”,表明這起事件的矛頭直指雍正。九年(1731),雍正命四川減少額糧較重的州縣的田賦,這大約是考慮到清丈中的問題,而采取的補救措施。

五年(1727),福建官員準備在台灣清丈,因此,當地許多人棄產逃亡。台灣道沈起元擔心於首隱不利,奏請隻查新墾土地,對新查出的按下則起科,而不宜於清丈。雍正於是準許按他的建議辦理。

清丈的事情涉及到所有與土地所有權有關係的人,觸犯的人太多,曆來難於實行,一般統治者也不敢這樣做,隻有在大規模變革時期,如王安石變法、張居正改革,才比較有成效地進行了清丈。雍正對此並無確定主意,四川清丈以前,他說“清丈乃係必不可行之事,視乎其人,因乎其地,斟酌萬妥,然後舉行一二處。”貴州布政使鄂彌達請求清丈,雍正說“清丈之說萬不可輕舉”,指責他的提出要求本身就“甚屬猛浪”。隨後又以四川開始實行的尚好,在他的奏折中批道:“丈量之說,朕言其不可輕舉,未言其必不可行也”“況如四川通省現俱清丈行之得宜,何妨乎?”雍正並沒有在全國普遍施行清丈之舉,可能是看到後來四川清丈中出現了社會動蕩不安的問題,於是便停手了。

雍正搞彙追和清丈,主要目標是保證政府稅收;對象主要是納稅人——紳衿、中小地主和農民,不法胥吏尚在其次;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重農抑末

雍正即位後不久,就說:“我國家休養生息,數十年來,戶口日繁,而土地止有此數,非率天下農民竭力耕耘,兼收倍獲,欲家室寧止,必不可得”。由此可見,雍正很清楚地認識到人口繁多、墾田有限而食糧不足的問題,為此,他設法推動農業生產,采取了許多措施。

雍正五年(1727),他頒布禁止奢侈的上諭,談到各業人戶在社會中的地位,他說:“朕觀四民之業,士之外,農為最貴,凡士、農、工、賈、皆賴食於農,以故農為天下之本務,而工賈皆其末也。”他重視農業,是因為它能給人們提供食糧。他為維持農業,就不願意多出工商業者,認為“市肆之中多一工作之人,則田畝之中少一耕稼之人”。他處在農業是最主要的生產部門的封建社會,深深體會到它的重要,所以如同以往的封建統治者一樣具有重農業賤工商的觀點,並且實行重本抑末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