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革除利弊,政治一新(1)(3 / 3)

耗羨銀也用作地方上的辦公費,在山西初行時就有所明確了,高成齡說提解的耗羨銀除用於養廉外,“通省遇有不得已之費,即可支應”。楊宗仁提解火耗,也以用它“充一切公事之費”為目的之一。雍正批準耗羨歸公,對於耗羨銀的用途,概括為:“將經年費用之款項,衙門事務之繁簡,議定公費,派給養廉,俾公事私用,鹹足取資”。即把地方政府的辦公費列為重要開支。楊宗仁在湖廣,開始是提取耗羨銀的百分之二十作衙門辦公經費,後來增加,改提百分之三十。山東巡撫以正稅的百分之一作為地方經費,把這筆錢從耗羨銀中提出,“以為公費之用”。田文鏡在河南也實行這樣的辦法,河南每年實征錢糧銀三百十四萬餘兩,按百分之一計算,為銀三萬一千多兩,從耗羨銀中提出這個數目的銀子,按官職分給各官作辦公費。如直隸州知州三百兩,大州縣二百四十兩,中州縣二百兩,小州縣一百八十兩,巡檢八十兩。河南信陽州衙門,除知州有公費銀二百四十兩外,還有地丁、黃臘、河銀、漕糧等項解費銀。《清朝文獻通考》關於實行提解火耗寫道:“有司之養廉於此酌撥,地方之公用於此動支”,由此可見,耗羨銀用作地方公費的事實。

耗羨銀按地丁稅的一定比例征收,地丁銀基本上是固定的,耗羨銀因而也是固定的。官員的養廉銀和衙門的辦公用銀,是根據該地方事務的繁簡狀況確定的,即依照需要確定的,一般也不再變化。這就是說,地方政府除去上交國庫的錢糧,自行的收入和使用都是固定化了的,基本上保持收支平衡。

養廉銀製度實行之前,地方官中的下屬對上司,按規定饋送禮金,若上司身兼數任,就應奉送幾份禮物,由此可見,此種陋規之弊極其嚴重。雍正元年(1723),山東巡撫黃炳奏報他所主管的衙門,以前每年收規禮銀十一萬兩,其中節禮,壽禮銀六萬兩,丁、地規禮銀一萬餘兩,兩司羨餘銀三萬兩,驛道、糧道規禮銀各二千兩,鹽道及鹽商規禮銀各三千兩。黃炳曾任按察使六年,收鹽商規禮銀三萬兩。巡撫一年的規禮,要比後來實行的養廉銀多好幾倍,按察使所受鹽商規禮一項,就占到養廉銀的二分之一以上。

雍正即位後,著手革除這一弊病,元年發出上諭,禁止欽差接受地方官饋贈,督撫也不得以此向州縣攤派。隨著耗羨提解的廣泛實行,陋規漸漸地被取締了。這方麵,河南巡撫做的比較突出。石文焯在計議耗羨歸公時,考慮到若規禮不除,州縣官還會在耗羨外再行加派,以奉獻上司,為防止它的出現,就將巡撫衙門“所有司道規例,府州縣節禮,及通省上下各衙門一切節壽規禮,盡行革除”。田文鏡繼任後,更能以身作則,不收規禮:“家人吏役約束頗嚴,門包小費一概謝絕”。河南有一些特產,如開封府的綾、綿、綢、手帕、西瓜,歸德府的木瓜、牡丹、永棗、崗榴,懷慶的地黃、山藥、竹器,汝南府的光鴨、固鵝、西絹,平原州縣的麥豆,水田州縣的大米,附山州縣的木炭、獸皮、野雞、鹿、兔等類,上司強令該地方官交納,成為土例。而田文鏡一概不收,嚴行禁止地方官交送。

有些官員對陳規陋習不忍放棄,一經舉扳,雍正就嚴加處理。五年(1727),巡察禦史博濟到江南,勒索驛站規禮,江南總督範時繹即行參奏,雍正將博濟革職,交當地大員嚴審具奏。山東蒲台知縣朱成元在任多年,一直給巡撫、布按兩司各官送禮,並有冊簿進行登記。六年(1728)被人揭發,雍正命河東總督田文鏡、署山東巡撫嶽濬對朱成元及受禮的前巡撫黃炳及博爾多、餘甸等人進行審訊。當時山東的規禮仍很嚴重,州縣官進謁上司一次,巡撫衙門索門包十六兩,布、按兩使八兩,糧道十二兩,驛道和巡道各五兩,本府州十六兩,同知、通判三四兩。解地丁錢糧,則有鞘費、部費、敲平、飯食、驗色、紅薄、掛牌、草薄、寄鞘、劈鞘、大門、二門、內柵、外柵、巡風、付子、實收、投批、投文、茶房等名色。這樣每解銀一千兩,共約需三十兩的雜費銀。田文鏡深知“欲禁州縣之加耗加派,必先禁上司,欲禁上司,必先革陋規”,就采取嚴行整飭的態度。雍正對此很滿意,命他好好實行。雍正又通令全國,嚴禁授受規禮:“倘有再私受規禮者,將該員置之重典,其該管之督撫,亦從重治罪”。

在遏製地方陋規的同時,雍正加強對中央官員的約束。原來地方官向戶部交納錢糧,每一千兩稅銀,加送餘平銀二十五兩,飯銀七兩。雍正於即位之初,下令減去餘平的十分之一。耗羨提解實行後,總理戶部三庫事務的允祥建議取消收納錢糧時的加平銀和加色銀,不許地方解送官員短交或以潮銀抵充足色紋銀,不許庫官通同作弊,侵蝕私分,得到雍正的批準。八年(1730),雍正明確規定,平餘銀、飯銀均減半收納。其他衙門也有部費,如題奏事件,不給部費,就不能了結,甚至新設立的會考府,本是清理錢糧的,也有地方大吏用比部費加倍的銀錢進行打點,雍正於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諭告各省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嚴加禁止。

實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本來就意味著取消陋規,但是官僚總不想放棄這項財源,力圖維持它,所以反對陋規的鬥爭便在此時開始了。

雍正實行耗羨提解,使原先被侵蝕的稅賦,用本來為地方官私有的耗羨加以補償;確定養廉銀製度,希圖防止以後再發生侵吞,保證國課不致短缺;控製火耗率,禁止地方官恣意加派,也保障百姓完納正稅。所以這項製度的精神是為保證清朝政府的賦稅收入,做到國庫充盈。

耗羨歸公、清查虧空、養廉銀三事同時進行,它使恣意加派、授受規禮、貪婪勒索敗壞吏治的惡劣風習有所改變。

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使地方政府的正稅和附加稅都製度化了,支出按預計的進行,是朝廷在財政管理上的進步。

耗羨提解後的耗羨量,大多數地區比州縣私征時減少了,這對百姓自然有好處。乾隆初年內閣學士錢陳群說:“初定耗羨,視從前聽州縣自征之數有減無增。奉行以來,吏治肅清,民亦安業”。這樣說不免有溢美之辭,然亦反映耗羨歸公確實有益於民生。

上述種種說明,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表麵上肯定了封建政府的加派,實質上有益於整頓吏治,相對減輕人民的負擔,從而有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節製紳衿

實行耗羨歸公,也包含著解決紳衿與平民耗羨負擔不合理的問題。錢陳群說:“康熙年間之耗羨,州縣私征,往往鄉愚多輸,而縉紳士大夫以及胥吏豪強聽其自便,輸納之數較少於齊民”。田文鏡指責某些地方官:“征收錢糧,濫加火耗,紳衿上役不令與民一體完納,任其減輕,而取償於百姓小戶”。地方官不按田糧向紳富征收火耗,把他們的耗羨銀轉攤到貧民身上,這種不合理現象的出現,是官吏在施政過程中給予紳衿的不成文的一種特權。他們還享有法定的和其他不成文的特殊權利。

清廷入關之初,依照官員品級優免該戶一定量的丁役,免除士人本身的差役和一切雜辦。地方官在收稅時,就把官員和士人稱為“官戶”、“儒戶”、“宦戶”,各地叫法不一,而且不斷變化,所謂“紳監衿吏戶名,朝改暮遷”,大概講來,秀才稱為“儒戶”,監生稱作“宦戶”。這些紳衿戶都享受法定的免役權。

紳衿還自行搶奪權利,雍正說“蕩檢逾閑不顧名節”的士人,“或出入官署,包攬詞訟;或武斷鄉曲,欺壓平民;或抗違錢糧,藐視國法;或代民納課,私潤身家。種種卑汙下賤之事,難以悉數”。

紳衿應有的徭役負擔落在小民肩上,這就在賦役問題上造成貧民與紳衿之間的矛盾重生。由此可見,貧民與維護紳衿特權的滿清政府的對立,這又是雍正即位之初的一種社會矛盾。

雍正認為政府、紳衿、平民三者的矛盾,起因於不法紳衿,就把矛頭指向他們,希圖剝奪和限製他們的非法特權,使他們同平民一體當差。雍正二年(1724)二月,下令革除儒戶、宦戶名目,不許生監包攬同姓錢糧,不準他們本身拖欠錢糧,如敢抗頑,即行重處。雍正深知地方官易同紳衿勾結,特地告誡他們認真落實這項政策:“倘有瞻顧,不力革此弊者,或科道官參劾,或被旁人告發,查出必治以重罪”。過了兩年,雍正再次嚴禁紳衿規避丁糧差役,重申紳衿隻免本身一丁差徭,“其子孫族戶濫冒及私立儒戶、宦戶,包攬詭寄者,查出治罪”。為了適應這項方針,雍正還製定了一些具體的政策。

士民一體當差政策。元年(1723),河南鞏縣知縣張可標發出告示,令“生員與百姓一體當差”,引起生監的不滿。這時,與他不合的同縣學教官楊倬生,以他曾經向屬民借過銀兩為由,煽動生員控告張可標。此舉,表麵上是控告張知縣,實際上是反對士民一體當差的政策。這時內閣學士班第到鞏縣祭宋陵,獲知此事,奏報朝廷。雍正令豫撫石文焯調查張可標是否有貪婪不法情事,同時將鬧事的衿監繩之以法。雍正懲治他們主要是從維護社會秩序出發,也有堅持士民一體當差政策的原因。二年(1724),河南封邱令唐綏祖因黃河堤防須用民工,定出“每田百畝出夫一,計工受值”的辦法,使有田人出夫,紳衿也不例外,這正是“紳衿裏民一例當差”精神在河工上的體現。唐綏祖的上司田文鏡肯定他的做法,進一步規定:在大堤一二百裏內有田土的地主,照佃戶多少,認夫幾名,俟防汛工程需要,隨傳隨到。四年(1726),他把這項辦法正式奏報給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