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革除利弊,政治一新(1)(2 / 3)

雍正於四年(1726),對江西錢糧進行大規模清查。江西各府州縣倉穀虧空很多,巡撫裴度明知而容隱,如此曆任相傳,不能改變虧空局麵。雍正諭令將已調任的裴度留於任所,將前任布政使張楷,陳安策押往江西審訊。又以現任巡撫伊都立“為人軟弱,好沽虛名”,不能完成清查事務,特派吏部侍郎邁柱通察全省錢糧積弊,又派揀選州縣數十人赴贛,以備頂換虧空倉穀的官員。邁柱認真清查,遭到江西按察使積善的反對,雍正支持邁柱,讚揚他“到任以來,不避嫌怨,為地方生民計,實心效力”。清理結果,讓裴度及曆任藩司補償倉穀的虧缺。

雍正五年(1727),福建布政司沈廷正奏報該省倉穀虧空。雍正認為,巡撫毛文銓欺隱,派廣東巡撫楊文乾和許容為欽差大臣前往清查。特發上諭告誡福建民人:因清查即將進行,可能有贓官聞風先借富民的糧食暫充庫存,以圖隱瞞,如若有人出借,該物即成官物,發覺後不再歸還;已揀選候補府州縣官多員隨同欽差赴閩,“現任府州縣內之錢糧稍有不清者,即令更換”,表示徹底清查的決心。後來果然取得一定成效。

雍正有計劃地清查虧空的同時,遇有新的貪贓,嚴懲不貸。五年(1727),原禮科給事中、山西學政陳沂震,退職後回原籍江南吳江縣,被人告發放考時收錢,雍正說他的家鄉正修吳淞江,命巡撫陳時夏,副都統李淑德強迫他出資一二十萬兩助修水利。同年,浙江巡撫李衛奏參原淮徐道潘尚智,雍正諭令將潘的家產籍沒,充作浙江海塘工程費用。同年,丁憂原籍江南華亭的翰林院侍講廖賡謨,曾任江西鄉試主考官、山西學政,被人告發貪贓受賄,雍正命他出銀八萬兩疏浚蘇淞河道,另出銀二萬兩送直隸正定府助修城牆。十年(1732),河南學政俞鴻圖被告“納賄營私”,資財累萬,被擬以斬立決。

耗羨歸公

在清理錢糧虧空中,一方麵著落於贓官及其親友,可行的另一個途徑則是用耗羨銀來彌補的方法。火耗之重本已是突出的社會問題,還要用作清欠,雍正就更為重視它,越發要解決它的弊端了。

火耗以及與它相聯係的差役和濫征濫派,雍正早看在眼裏。元年元旦,他諭地方官文告中說:“今錢糧火耗,日漸加增,重者每兩加至四五錢,民脂民膏,朘削何堪。至州縣差徭,巧立名色,恣其苛派,竭小民衣食之資,供官司奴隸之用”。又說在康熙時,有人請加火耗以補虧空,先帝未允,如今耗羨斷不能加。由此可見,雍正在考慮既要削減耗羨又要用火耗銀清償虧空的辦法。

耗羨部分歸公,康熙統治時期就有人提出,但是沒有得到康熙的批準,未能實行。雍正元年五月,湖廣總督楊宗仁再次提出。他奏稱:地方上的公事開銷,都是地方官勒派百姓供應,不如令州縣官在原有耗羨銀內節省出二成,交到布政司庫房,“以充一切公事之費,此外絲毫不許派捐。”耗羨本來是地方官私征私用,如康熙所說是地方官的私事,楊宗仁要他們拿出一小部分歸省裏,作為公用,實際上是提出了具有耗羨歸公意義的建議。雍正見到他的奏折,立即加以支持,說他“所言全是,一無瑕疵,勉之”。鼓勵他好好實行。

同年,山西巡撫諾岷因該省耗羨問題比較嚴重,要求將山西各州縣全年所得的耗羨銀,通通上交布政司庫,一部分用作抵補無著落的虧空,一部分給各官作養廉銀。這是全麵實行火耗歸公的辦法,雍正高興地批準他在山西實行。二年年初,河南巡撫石文焯奏稱:該省共有耗羨銀四十萬兩,給全省各官養廉銀若幹,各項雜用公費若幹,下餘十五六萬兩解存藩庫,彌補虧空,因此辦公費用都出在耗羨內了,不再議捐朘民。這便是耗羨提解的辦法。雍正原本看不上石文焯,見到這個奏折,在朱批中表示讚賞:“此奏才見著實,非從前泛泛浮詞可比,封疆大吏,原應如此通盤合算,如何抵項,如何補苴,若幹作為養廉,若幹作為公用,說得通,行得去,人心既服,事亦不俁,朕自然批個是字”。在雍正支持下,山西、河南首先實行耗羨歸公之舉措。

雍正有推廣諾岷的辦法之意,於是,命九卿會議具奏。官員多不讚成,內閣作出請禁提解火耗的條奏。他們的理由是:一、耗羨是州縣應得之物,上司不得提解。二、“提解火耗,定限每兩若幹,不能寓‘撫’字於催科”。意思是把不是正稅的火耗當作正稅征收,使人感到增加賦稅。三、“公取分撥,非大臣鼓勵屬員之道”,即督撫公開允許州縣官征收耗羨,使火耗之私征合法;這是允許屬員貪婪。這個奏議發出之後,山西布政使高成齡表示不能同意,繕寫奏折,一一予以辯論。他說,州縣官私征火耗,以補官俸不足,但其上司沒有火耗,又不能枵腹辦事,就接受州縣官的節禮,這還是出在火耗項上,不如全省征收,給各官以養廉銀。如此之後,上司也不能再勒索屬員,倒免得州縣官借口苛征裏甲。他又說,耗羨歸公,不是增加火耗,而是要比原來征收的成數還要少征,況且火耗歸公,多征也不歸州縣,誰還濫加成數。他還說,大臣收節禮,甚至收受賄賂,才不是教育屬員的辦法,不如公開的分養廉銀,共受皇上的恩賜。他的結論是:“耗羨非州縣之己資,應聽分撥於大吏;提解乃萬全之善策,實非為厲於屬員。”他針對當時耗羨濫征的實際情況,講解了耗羨歸公的好處。九卿所說看似有理,光明正大,既不增加百姓負擔,又讓州縣官滿意,其實是沽名釣譽,說得好聽,而聽任州縣官吏濫收濫派,不講官吏法規,不管百姓死活,如果遵照他們的意見,隻能維持舊製弊端。高成齡反駁得很有力,但他隻是站在疆吏的地位,更多地著眼於這個問題上大吏與屬員的關係,對實行耗羨提解的全部意義還沒有透徹的認識。

雍正對高成齡的辯詞很看重,於是,把它交給總理事務王大臣及九卿翰詹科道各官討論,並要求他們“平心靜氣,虛公執正,確議具奏。若有懷挾私意以及任性尚氣,淆亂是非者,則於此一事,必有一二獲罪之人也”。把他支持高成齡的態度表示出來了。但這件事涉及內外官員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百官的政治觀點,所以,反對之人仍然很多。吏部右侍郎沈近思認為耗羨歸公使火耗與額征無異,不是善法,他說“今日則正項之外更添正項,他日必至耗羨之外更添耗羨。”雍正問他:你作過縣令,是否也收取火耗?沈答道:是的,這是為養活妻兒。雍正說你還是為一己之私,沈回說妻兒是不能不養的,否則就絕了人倫。他的觀點不外是私征有理,歸公無理。左都禦史、吏部尚書朱軾也以不便於民,表示反對。山西太原知府金時值入京引見,不同意他的上司諾岷、高成齡的主張。雍正問他是否以地方官的私心反對耗羨提解,他回奏:“臣非為地方官遊說也,從來財在上不如財在下,州縣為親民之官,寧使留其有餘”,讓他們知道廉恥才好。他的意思是多給州縣官一些養廉銀。山西人禦史劉燦上疏也反對諾岷的辦法。在這種情況下,諾岷感到孤立,壓力很大,雍正就把劉燦調為刑部郎中,將其弟劉煜、劉熥的舉人革掉,免得他們在山西有礙耗羨歸公的實行。

雍正看到討論不能取得統一意見,就在二年七月初六日作了實行耗羨提解政策的乾斷。他發出上諭,首先批評官員見識短淺,不懂得火耗歸公的重要性。

他認為“與其州縣存火耗以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養州縣。”雍正看得高就在這裏。州縣用火耗養上司,上司就不得不對他們瞻徇容隱,致使吏治不清,實行耗羨歸公,就有利於吏治澄清了。

當疆吏看清雍正態度後,遂繼晉、豫二省,迅速仿行起來,並在實踐中解決耗羨重和養廉銀等問題。

雍正對於耗羨及耗羨率,隻許減少,不許增加:“倘地方官員,於應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訪聞,重治其罪”。自從耗羨提解,各省火耗率均有所變動,有的一變再變。總的狀況是耗羨率降低了,扭轉了康熙統治後期地方官狂征濫派的嚴重情況。

耗羨歸公後,雍正規定它的用途:一是給官員的養廉銀,二是彌補地方虧空,三是留作地方公用。用以清補虧欠,主要是雍正初年的事。如元年,山西實收耗羨銀四十三萬兩,用作補償虧空二十萬兩,占總數的百分之四十七,各官養廉十一萬兩,占百分之二十六,給州縣作雜費用的二萬一千兩,通省公費七萬一千兩,計九萬二千兩,占百分之二十一,尚餘二萬一千兩。各省彌補完畢或基本清楚,補償的這筆費用就轉用到官員的養廉上。

所謂“養廉銀”,是給官員生活,辦公補助費,以此不許他們貪汙,廉潔奉公。耗羨在州縣官私征時,是沒有法律規定的,但又不是合法的征收。耗羨歸公後,耗羨完全合法了,但收入不歸州縣官,而屬省政府,這樣州縣官失去一條生財之道,勢必在已成正項賦稅的耗羨之外再去橫征暴斂。為了防止新的貪贓不法的出現,雍正決定給州縣官一部分生活、辦公補助費。過去州縣官的上司靠他們送禮,他們失去了自行支配的耗羨銀,無從饋贈,絕了督撫司道的財源也不行,於是也給他們補助費。這就形成了地方上各級官員的養廉銀。

實行耗羨提解,等於絕了地方官的一條財路,朝廷又不增加薪俸,若不給他們另辟財源,他們是不可能廉潔奉公的。雍正也不要官員枵腹辦公,而是要他們具有合乎他們身份的經濟力量。他說,做督撫的,應該“取所當取而不傷乎廉,用所當用而不涉乎濫,固不可朘削以困民,亦不必矯激以沽譽,若一切公用犒賞之需,至於拮據窘乏,殊失封疆之體,非朕意也”。因此耗羨提解同時,“恐各官無以養廉,以致苛索於百姓,故於耗羨中酌定數目,以為日用之資”。地方官的問題解決了,京官的俸祿之低就更突出了,不予解決,地方官仍要向他們送禮。雍正顧慮及此,六年(1728)下令,給吏、戶、兵、刑、工五部尚書、侍郎發雙俸,新增的這一份叫“思俸”。兼管部務的大學士也得雙份俸銀和俸米。漢人小京官,原先每年支領俸米十二石,大多不夠家屬口食,三年(1725),雍正令按照漢官俸銀數目給米,免得花大價錢到市場購買,後又命給他們加俸銀俸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