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政策製定者,政府在產業組織、技術進步和製度變遷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在旅遊這個對政策極為敏感的產業內,政府組織的影響更加重要。改革開放30餘年來,政府組織對產業的規製(Regulation)發生了很多的變化,從政府主導型的發展戰略到逐步退出,轉向服務型政府,這些變化對旅遊產業組織的演化起到推動作用。而產業服務正在成為未來政府組織發展的趨勢與方向。
政府組織的理論綜述
1890年,馬歇爾在其《經濟學原理》中提出將“組織”作為第四生產要素。他認為組織是一種能夠強化知識作用的要素,不僅包含企業內組織、同一產業中各種企業間的組織和不同產業間的組織形態,還將政府組織納入考察範圍。產業組織是同一產業內企業間的組織或市場關係。而政府組織對這種企業間的組織或市場關係所施加的影響是不可回避的。
一、政府組織的定義
在行政領域,政府組織等同於政府機構,在廣義上指中央和地方的全部立法、行政、司法和官僚機關。狹義的政府機構僅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機關、官僚機關。狹義的政府機構,僅僅指國家的行政組織,即依照國家法律設立並享有行政權力、擔負行政管理職能的那部分國家機構。
在產業領域,政府組織則更關注對產業內企業間的組織或市場關係能夠施加影響的、具有政府機構性質的組織,其範圍不僅僅包括以製定法律、發布行政指令、提供公共服務等方式施加影響的政府機構,還包括通過協調產業內企業競爭關係而施加影響的協會組織等。在我國,尤其在旅遊產業,協會的作用更多的是“二政府”,即代表政府對產業內企業關係進行協調和管理。
政府組織對旅遊業的產業組織影響力很大,因此有“七個部門學說”。
該觀點在理論界公認的旅遊六大要素的基礎上加入政府組織作為第七個要素。旅遊包括食、住、行、遊、購、娛六大部分,另加相關的旅遊管理組織,共七個部門。在理論上、實踐中,七個部門學說表現了旅遊業的本質。
二、規製理論概述
1.政府規製的定義
所謂規製,是日本學者對英文Regulation或RegulatoryConstraint 的意譯。政府規製一般特指市場經濟國家政府為克服市場失靈而采取的種種有法律依據的管理或製約經濟活動的行為。
日本學者植草益(1992)認為,規製是指“依據一定的規則對構成特定社會的個人和構成特定經濟的經濟主體的活動進行限製的行為”,規製的主體既包括政府等社會公共機構,也包括私人。而政府規製則是“由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以及立法機關進行的對私人以及經濟主體行為的規製”,植草益稱其為“公的規製”。
丹尼爾·F.史普博(1999)認為,規製是“由行政機構製定、執行的直接幹預市場配置機製或間接改變企業和消費者的供需決策的一般規則或特殊行為”。他認為政府規製的主體是狹義的政府機構。
薩繆爾森、諾德豪斯(2003)認為,規製是“製定政府條例和設計市場激勵機製,以控製廠商的價格、銷售或生產等決策”,並把規製分為經濟規製和社會規製兩種。
我國學者王俊豪(1999)認為政府規製是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對獨立的政府規製者(政府機構),依照一定的法規對被規製者(主要是企業)采取的一係列行政管理與監督行為。
總的來說,政府規製是指相關的政府機構依據一定的規則對市場主體進行的一係列限製性行為。
2.政府規製的必要性
市場失靈是政府規製產生的直接原因。市場失靈從客觀上要求政府必須進行規製,以實現資源的更有效配置與社會福利的改進。國際貿易理論中貿易保護學說則認為為保護本國的幼稚產業也需要政府規製。
因此,政府規製除了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外,還要從國家產業發展、國家政治的需要來考量,從維持國內經濟的完整性和獨立性的角度來考慮。可以說政府規製是一個國家經濟穩定發展和戰略發展所必須的。
3.政府規製的相關理論
政府規製理論關注的核心問題有3個,分別是規製代表誰的利益、為什麼會發生規製和如何進行規製。圍繞這3個核心問題,規製理論形成了規製公共利益理論、規製俘虜理論和規製經濟理論三大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