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程序規定》第107條規定:對於被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第120條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後,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並將執行回執在3日內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第124條規定:對被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逮捕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並將釋放理由書麵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第169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時,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三)製作釋放證明書的注意事項

看守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書》:(1)拘留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拘留,通知看守所釋放的;(2)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辦案機關通知看守所釋放的;(3)逮捕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逮捕,通知看守所釋放的;(4)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時,通知看守所釋放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5)辦案機關對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看守所釋放的;(6)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通知看守所釋放的。

(四)釋獲證明書的製作方法

《釋放證明書》共三聯,包括交被釋放人聯、附卷聯、存根聯。

1.交被釋放人聯

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文書名稱和發文字號,隻需按規定格式填清發文字號即可。

(2)正文。依次寫明被釋放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涉嫌罪名、被逮捕(拘留)的時間、釋放的理由、法律依據、批準的公安機關名稱等。釋放的理由和法律依據要根據《釋放通知書》的內容填寫。

(3)尾部。寫明製作文書的日期並加蓋看守所印章。此聯製作完畢後,交被釋放人,是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重獲自由的憑證。

2.附卷聯

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文書名稱和發文字號,隻需按規定格式填清發文字號即可。

(2)正文。依次寫明被釋放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涉嫌罪名、被逮捕(拘留)的時間、釋放的理由、法律依據、批準的公安機關名稱等。

(3)尾部。寫明製作文書的日期並加蓋看守所印章。

公安機關在向被釋放人宣讀釋放證明書後,應當責令其在本聯簽名,並注明日期。此聯由看守所存卷備查,不需存人訴訟卷。

3.存根聯

由製作單位存檔備查,依次寫明發文號、案件名稱、被釋放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逮捕(拘留)的原因、被釋放的原因、釋放時間(填寫釋放證明書的製發時間)、決定或者批準釋放的單位時間(填寫釋放通知書製發的時間)、填發時間、填發人姓名等內容。

第六節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

(一)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的含義

《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是看守所、拘役所在需要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時製作的,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法律文書。

(二)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的製作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①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②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2)《程序規定》第291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拘役所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①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②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

(三)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的注意事項

(1)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2)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

(3)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4)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四)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的製作方法

《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

包括文書名稱和呈報單位名稱。在文書製作完畢後,隻需在左上角加蓋填報單位公章即可。

2.正文

主要內容包括罪犯基本情況、家庭成員情況、簡要犯罪事實、服刑期間表現、暫予監外執行理由等。罪犯基本情況欄要依次填清罪犯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罪名、刑期、剝奪政治權利的年限、擬暫予監外執行的時間等內容;家庭成員情況要根據罪犯的現在直係親屬情況,詳細填寫其父母、犬(妻)、子女等;簡要犯罪事實是指罪犯被最後一次被判刑的犯罪情況,包括其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後果。以及其犯罪的主觀惡性程度;服刑期問的表現主要說明罪犯作拘役所、看守所執行刑罰期間的表現,要把罪犯的具體表現行為敘述出來,如在勞動中的表現、在生活中的表現、在遵守監規方麵的表現以及檢舉揭發了多少條犯罪線索,查證後破了多少起案件,是重大案件還是一般案件等,但不能籠統地講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暫予監外執行的理由要根據罪犯在執行刑罰期間的表現,說明對其暫予監外執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的條件。

3.尾部

包括看守所或者拘役所意見欄和主管公安機關意見欄。看守所或拘役所意見欄要寫明看守所或拘役所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意見,注明製作文書的日期,並由看守所長簽名、寫明成文日期;主管公安機關意見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是否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意見、簽名,寫明成文日期,並加蓋公安局印章。

對於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在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時,應當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的征明文件和《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保外就醫保證書》對於因其他原因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也應當附相關證明材料。

《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經主管領導批示同意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可憑此市批表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通知書》。

(五)暫予多監外執行審批表的文書實例

應附相關證明材料(其中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要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的證明文件和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保外就醫保證書)

第七節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

(一)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的含義

《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是看守所或者拘役所在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罪犯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前,向罪犯家屬及其所在地公安機關征求意見時製作的法律文書。

(二)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的製作依據

《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是根據1990年12月31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7條第1款的規定製作的,公安部2003版刑事法律文書做了明確規定。

(三)製作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的注意事項

保外就醫是指對在服刑改造期間患有嚴重疾病的罪犯,依照法律規定允許其在監外醫治的措施,它是暫予監外執行的一種形式,看守所、拘役所需要對罪犯保外就醫的,應當報經批準後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通知書>。

(四)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的製作方法

《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