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製作換押證的注意事項

(1)根據公安、安全、檢察、法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的具體分工,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辦理換押手續:①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犯罪嫌疑人;③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④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原移送案件機關補充偵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或者提起公訴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⑥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⑦上級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案件的被告人;⑧辦案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不能結案,經有關部門批準延長,延長羈押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⑨變更案件管轄範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公安機關辦案部門、看守所在依法製作《換押證》的同時,對於需要配合安全、檢察、法院機關填寫、製作《換押證》的,也應當依據有關要求積極配合。

(四)換押證的製作方法

《換押證》的格式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關於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換押製度的通知》(公通字[1999]83號)文件製定的,公安部2002版刑事法律文書格式沒有做出改變。

《換押證》共三聯,包括移送機關留存聯、看守所留存聯、接收機關留存聯。

1.移送機關留存聯

即第一聯。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文書名稱和發文字號,隻需要填請發文字號即可。

(2)正文。首先填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案人姓名;然後填寫案件名稱、換押理由、移送時間、受理案件單位、羈押場所等。換押理由要根據不同訴訟階段分別填寫,主要包括:偵查終結、審查終結、審查後需要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等。

(3)尾部。由填發人簽名、注明文書製作日期,並加蓋移送單位公章。

本聯由移送案件的單位填寫並留存,是辦理換押手續的憑證。

2.看守所留存聯

即第二聯。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文書名稱和發文字號,隻需要填請發文字號即可。

(2)正文。首先寫明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名稱;然後依次寫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案人姓名、案件名稱、換押理由、移送時間、受理案件單位(上述各項由移送機關填寫);最後寫明辦案的起止時間(由接收機關填寫),注明變動情況(由看守所填寫)。變動情況主要應當填寫由於依法延長或者重新計算的羈押期限,在同一訴訟階段內依法變更的辦案機關及辦案起止期限,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部門及辦案起止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起止期限及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辦案起止期限等。對於沒有變動情況的,應當注明。

(3)尾部。分別由移送機關和接收機關填寫文書製作日期,並加蓋單位印章。

本聯由移送機關填寫有關內容後,交接收機關填寫有關內容,然後由接收機關交看守所留存,是看守所已經辦理換押手續的憑證。

3.接收機關留存聯

即第三聯。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文書名稱和發文字號,隻需要填請發文字號即可。

(2)正文。首先頂格寫清接收案件的檢察院名稱;然後寫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及其涉嫌的案件名稱即可。

(3)尾部。由看守所填寫文書製作日期,並加蓋看守所公章。

本聯由看守所退接收機關留存,是接收機關辦理換押手續的憑證。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移送機關)填寫《換押證》第一聯的全部內容和第二聯、第三聯應當填寫的部分內容後,應當將第一聯留存,將第二聯、第三聯交接收機關;接收機關填寫完第二聯應當填寫的部分後,應當連同第三聯交看守所;看守所將第二聯留存,將第三聯填寫後退接收機關留存。

(五)換押證的文書實例換押證(第一聯,移送機關留存)

(×公)[200×]換字第8號

犯罪嫌疑人王××(同案人李××)因涉嫌搶劫案經偵查終結,於200×年5月7日移送××縣人民檢察院,現羈押在××縣看守所。

填發人崔××

200×年5月7日

(移送機關章)

填寫說明:

1.本證三聯編號,由移送機關統一填寫。()內填寫移送機關簡稱,[]內為當年紀元。

2.“經”後,根據不同訴訟階段分別填寫:偵查終結、審查終結、審查後需要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

3.“移送”後,根據不同訴訟階段分別填寫:×××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補充債查。換押證(第二聯,接收機關交看守所留存)

(×公)[200×]換字第8號××縣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