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積極的角度看,仲裁所花的時間通常要比訴訟短,而且也沒有訴訟來得昂貴。案子往往可能在幾個月內而不是幾年內就得到審理,而且案子審理的整個準備工作也變得更加簡捷有效。有時,仲裁員的人選可以從那些在處理待裁決事務方麵有一定經驗的人中產生。他們往往可以與那些根本不熟悉這方麵事務的陪審員形成鮮明的對比。這樣做的另一個好處是,仲裁員的裁決除很少一些原因,如確實犯有欺詐罪之外,一般都是終審的裁決。

而從消極的一麵看,仲裁無法像民事訴訟那樣具有足夠的要求當事人透露事實真相的權力,因此有些重要的事實和證據就可能永遠無法被發現和得到評估。一個單獨處理這一事務的仲裁員可能對此事並不感興趣,也沒有什麼信息或者並不能保持公正,而且也沒有其他什麼人能夠幫助他一起來對這些事務的各個方麵作出正確的評價和充分考慮這些問題。除了隻能在憤憤不平中作出一些不當之舉外,有關各方隻得接受一個也許並不是根據有關事實和法律作出的裁決,並且還可能無法從對方得到任何的書麵解釋。

一個基本的事實是仲裁並非解決所有問題的萬全之策,因此隻有在全麵考慮了使用它的利弊關係之後才能決定是否應該使用。但不管在什麼情況下,在代理商與委托人之間合同的有關仲裁的那部分條例必須規定,獲勝的一方將不再承擔任何仲裁代理費及其他別的什麼費用。

案子審理前,更多的法庭會提出雙方是否願意接受調解。調解被普遍認作為是由各當事人、他們的顧問及作為中立的第三方的調解者參加的正式會談。不像那些仲裁員,調解者不能作出最後的裁決。一個調解者的作用是傾聽雙方的陳述,然後分別約見當事人,與他們一起分析牠們各自立場中的可取之處和所存在的問題。最後,調解者將在庭審前設法幫助雙方找到一個解決爭端的共同基礎。

如果調解成功,雙方也都已按有關的解決辦法行事,那麼這一案子便告處理完畢。如果調解失敗,調解者便會將情況報告給法庭,然後法庭便會重新擇日對其作出裁決。

隨著成本的不斷增加和訴訟日期被耽擱這一問題的日益加劇,這些可供選擇的爭端解決(ADR)機製便開始普遍地為人們所采用。因此,生產商應該考慮在自己的合同中增加一項允許采用不同的爭端解決機製的規定。

結論

法律應能為使用不斷出現的新的問題和需求而不斷發展完善。傭金保護條例亦將繼續更廣泛地為人們所使用,而法庭的裁決則對那些法律製定者想要明確告訴大家的法律語言作出了很好的詮釋。生產商在處理自己與代理商的業務關係時,必須考慮到任何適用的傭金保護條例和相應的庭審決定的存在。

書麵合同將越來越成為代理商與生產商之間關係狀況的一種很好的明證。但是,雙方所采取的任何行動都必須符合合同的有關規定,否則該合同將變得毫無價值可言。

經濟的壓力、互聯網和當前其他各種難以預見的力量,無疑將對代理商與生產商原本懷有的目的、期望和所簽訂的合同提出挑戰。像對方的業務夥伴那樣思考問題和行事,外加對於指導雙方關係的法律與合同的熟悉了解以及嚴格遵守,將在能夠避免引起任何不良法律後果的情況下,為生產商通過代理商成功地銷售自己的產品和服務奠定一個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