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近的一個事例是:在美國,一家叫做Rite-Aid的藥品連鎖店寫信給自己的供應商說,從1999年1月1日起,Rite-Aid將不再允許代理商與它的買主直接發生關係。這一態度促使那些受到影響的代理商和生產商不得不對Rite-Aid此項規定將產生的法律後果作出評估。
在一個通用電器公司(GE)和叫做羅傑·布朗及合夥人的代理機構的案例中,我們同樣也可看到有關針對侵權性幹涉行為的指控。羅傑·布朗公司是GE公司的一個供應商的代理商。但就在GE公司和該供應商建立起關係不久,並且該供應商也已同意安排自己的一個工程師到GE公司現場辦公,GE公司卻寫信給這個代理商,用肯定的詞語告訴他必須立即終止任何與GE公司有業務關係的代理商的合同。
顯然,這種安排(即供應商派自己的工程師進駐GE公司),將會使目前任何外部的銷售代理商所提供的服務成為多餘並在經濟上難以承受。“在準備迎接新的工作安排的過程中,我(GE公司)謹正式要求你終止與任何正從GE公司的電機業務中獲得傭金的銷售代理商的合同關係。請在8月30日星期一之前就如何終止這些合同,將GE公司產品的成本降低到一個適當的程度,製定出一個計劃和時間表。”
供應商隨後告訴羅傑·布朗說他會把GE公司當作一個直接客戶來處理。於是,布朗先生便對GE公司提出了訴訟。該訴訟最終在庭外通過雙方之間的秘密交易得到解決。
GE公司給它的代理商的信件不僅表明它不想與代理商打交道,而且也表明它希望生產商迅速終止與代理商的合同關係,從而將GE公司的成本降低到“一個適當的程度”。這種從經濟角度所采取的措施,無疑將客戶和生產商同時置於了可能受到法律懲罰的境地。事實上,每份合同都列有生產商如要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一些日子通知代理商的規定。許多合同原本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並規定隻能因某些特定的原因才能被終止。要知道合同的功能之一,就是要製定雙方在業務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規則。
一個第三方的客戶若試圖阻撓執行或改變另外兩方在合同中所規定的內容,他就很可能會違背公平競爭的原則,做出侵權性的幹涉行為。因此,當這些客戶堅持要求某生產商采取行動,而且這些行動將改變該生產商與代理商的合同關係時,該生產商就必須在采取行動之前了解一下有關法律方麵的規定。
不管將麵對來自客戶什麼樣的經濟壓力,生產商都必須對信守自己所簽訂的合同作好準備。不遵守合同已導致許多生產商在一些本可避免的法律訴訟中成為被告。同時,他們的行為也削弱了他們通過吸引和留住那些能幹並已取得很大成功的代理商來銷售自己產品的能力。
訴訟及其他選擇
代理商與生產商之間的一些爭端將無可避免地導致某一方采取法律行動。訴訟對於各有關方麵來講都是一件費時、令人情緒激動和代價昂貴的事。如果問題得不到解決,它就會將有關當事人的命運交到法院那些陌生人的手中。盡管這些人原本可能是想設法做到公平和公正,但他們也都可能各自懷著自己的小算盤。訴訟通常應該被看作是在其他所有方式都失敗後才使用的最後一著,這就像在醫療中外科手術總是人們最後的一種選擇一樣。這兩種方法無論哪一種,都是令人不快、昂貴而又不可能永遠成功的。
現在人們開始傾向於考慮采用別的方式來代替訴訟。比如,許多合同都規定必須用仲裁而不是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所出現的爭端。當然,對於仲裁人們也持有兩種完全不同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