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點十:姓名校保護客體擴大化。(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針對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6格權的保護予以進一步的細化。增加簡稱的保護,將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納人保護範圍,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例如,\\\"騰訊\\\"\\\"阿裏\\\"\\\"清華\\\"等,都是相關主體的簡稱,為社會公眾廣泛了解,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要點十一:對肖像權子以擴大保護。(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細化肖像的定義,規定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某人特有的肢體動作、背影等,如果為相關公眾所知悉,能夠對外展現個人的形象,則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侵犯肖像權不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要點十二:減少了肖像權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不再將\\\"以營利為且的\\\"作為侵權標準。(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公開他人的肖像。此規定減輕了肖像權人的舉證責任,對於被侵權人就侵權方擅自傳播他人的照片、擅自製作他人的肖像、在互聯網上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照片等侵犯肖像權行為的維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要點十三:肖像權許可使用中對肖像權人傾斜保護。(第一千零二十一條、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對許可使用條款有爭議的,應作對肖像權人有利的解釋;合同未約定期限的,肖像權人可隨時解除合同;合同約定明確期限的,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單方解除。
要點十四:對換臉侵權行為亮劍,新增對聲音的保護。(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對利用深度偽造技術帶來的\\\"換臉\\\"問題予以積極回應。針對\\\" AI 換臉\\\"技術通過相關軟件,將照片或者視頻中的人臉替換為任何人的麵孔,在給人們帶來新鮮體驗的同時,也可能對相關人的人格權益構成侵害。對這類\\\"深度偽造\\\"問題,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明確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此外,自然人特有的聲音受法律保護。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的保護規定。對自然人市音類比肖像權正以保護,承認了聲音作為一種新型的人格利益。
要點十五:加大了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力度。(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對針孔攝像頭、遠程拍攝、垃圾信息、騷擾電話等對個人私人生活的侵擾進行規製,明確將私人生活安寧、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確定為隱私權的保護範圍,並對各種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進行具體列舉,為個人有效應對各種隱私威脅提供了法律依據。
☆要點十六:構築個人信息保護的防火牆。(第一千零三十四至一千零三十九條)
完善個人信息的法律定義,明晰處理個人信息的內涵、原則和條件,嚴格限製處理個人信息免責事由,保障信息主體的更正權與刪除權,強化處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義務,明確各類機關、機構及人員的保密義務。女要點十七:規定了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第九百九十四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