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1次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呱醋甲酯用於治療兒童多動症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3.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於慢性病或者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可以適當延長。
4.為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3日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5.需要特別加強管製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1次常用量,僅限於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呱替啶處方為1次常用量,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
【考點6】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和調劑處方的要求
應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後有效。
五、處方的調劑
【考點1】調劑處方藥品操作規程
審核處方→調配藥品→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進行用藥交代與指導。
【考點2】處方用藥適宜性審核的內容
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的適宜性進行審核,包括: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劑量、用法的正確性;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是否有重複給藥現象;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等。
【考點3】調劑處方“四查十對”及不得調劑的規定
1.“四查十對”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藥師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製順序號。
2.不得調劑
對於不規範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考點4】不得限製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外購藥品的規定
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製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六、監督管理
【考點1】處方點評製度
建立處方點評製度,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並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幹預。
【考點2】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規定
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考點3】處方保存期限及銷毀程序
1.保存期限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和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2.銷毀程序處方保存期滿後,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考點4】麻醉與精神藥品專冊登記的規定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
第十六節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檢測管理辦法
閱讀提示
該部分內容很重要,經常考,結合曆年考試情況,估計出題分數占3分左右。
考點涉及的條文主要有:2、3、6、11、12、13、14、15、16、19、22、23、24、29。
一、總則
【考點】報告製度及管理部門
1.報告製度國家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製度。藥品不良反應實施逐級、定期報告製度,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
2.管理部門
(1)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行政區域內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各級衛生主管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中與實施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製度有關的管理工作。
(2)國家不良反應檢測中心承辦全國藥品不良反應的監測技術工作。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的人員應具備醫學、藥學及相關專業知識,具有正確分析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資料的能力。
二、報告
【考點1】報告要求
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設專人負責,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不良反應應詳細記錄、調查、分析、評價、處理,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按季度上報省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新的或嚴重的應於15日內報告;死亡病例須及時報告。
【考點2】新藥、進口藥品不良反應的報告範圍及要求
1.新藥:新藥監測期內的藥品應報告該藥品發生的所有不良反應;新藥監測期已滿的藥品,每年彙總報告1次。
2.進口藥品:進口藥品自首次獲準進口之日起5年內,報告該進口藥品發生的所有不良反應;滿5年的,報告該進口藥品發生的新的和嚴重的不良反應。
【考點3】單位及個人發現藥品不良反應的報告程序與規定
單位及個人發現藥品引起的新的或嚴重的不良反應,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三、評價與控製
【考點1】評價
(1)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經常對本單位的藥品所發生的不良反應進行分析、評價,並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和防止。
(2)省級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應及時對藥品不良反應報告進行核實,做出客觀、科學、全麵的分析,提出關聯性評價意見。
【考點2】控製
根據評價結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采取責令修改藥品說明書,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的措施;對不良反應大的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應當撤銷該藥的批準證明文件。
四、處罰
【考點】應進行處罰的情形
(1)無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的。
(2)未按要求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的。
(3)發現藥品不良反應匿而不報的。
(4)未按要求修訂藥品說明書的。
(5)隱瞞藥品不良反應資料的。
五、附則
【考點1】藥品不良反應、新的藥品不良反應、藥品嚴重不良反應的界定
1.藥品不良反應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或意外的有害反應。
2.新的藥品不良反應藥品說明書中未載明的不良反應。
3.藥品嚴重不良反應引起死亡;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對生命有危險並能夠導致人體永久的或顯著的傷殘;對器官功能產生永久損傷;導致住院或住院時間延長。
【考點2】報告的內容和統計資料的使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