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法 內保外貸(1 / 2)

所謂內保外貸,是指境內銀行為境內企業在境外注冊的附屬企業或參股投資企業提供擔保,由境外銀行給境外企業發放相應貸款。簡單地可以理解為,境內銀行為境內的企業擔保,境外銀行給境外的企業貸款。

容易看出,內保外貸分為“內保”和“外貸”兩部分。內保,是指境內企業向境內銀行分行申請開立銀行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由境內銀行分行出具融資性擔保函給離岸中心;外貸,是指由離岸中心憑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業發放貸款。保函開立後,如果境外債務人貸款到期能正常還款,那麼保函到期就自動失效,實際上並沒有發生資金的跨境轉移;相反,如果境外債務人到期無法償還債務,那麼境外銀行便會根據保函向境內銀行提起索賠,境內銀行在大多數情況下必須無條件先付款,然後再向境內企業進行追索。不用說,直到這時候,才會真正形成境內資金的實際流出。根據2010年國家外彙管理局發布的《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境內銀行對外擔保的融資額度不能超過銀行本身淨資產的50%。

舉例說,某國內企業A公司在國外有一家子公司是B,B公司由於成立時間短或規模太小等原因,很難獲得境外銀行的貸款;可是,B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卻在國內與某銀行關係較好,這時候便可以通過內保外貸方式來解決B公司的融資需求。

這種保函有一個最大的特點,那就是境內銀行在額度內開出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為境內企業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無須逐筆審批。而這樣一來,就大大縮短了整個業務流程,為盡快融資創造了有利的條件。這時候的擔保人是銀行境內分行,被擔保人是境外企業,受益人是提供授信的機構(離岸中心),反擔保人是該境外企業的國內母公司(當然,反擔保人還可以是其他具有擔保資質的企業或機構)。

容易看出,內保外貸的具體程序是:內地企業A公司將一筆人民幣資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全額或部分)押給內地銀行,內地銀行據此存款金額向境外開出一張人民幣保函或備付信用證,擔保境外的子公司B向境外銀行進行融資。

但這樣一來便會出現一種司空見慣的套利行為。舉例說,上述A公司的淨資產從來沒有超出2000萬元人民幣,可是它現在卻一次性籌集到5000萬元人民幣押給內地銀行,讓其境外子公司在境外進行融資。而它之所以這樣做,目的並非真的有如此規模的投資項目,而是在賭外幣與人民幣彙率的利差和彙差。

從實際情形看,如果這5000萬元人民幣存在境內銀行的年利率是3.25%,而在國外取得的美元貸款的年利率是1.73%,那麼加上如果人民幣彙率每年升值5%,僅此一項便可淨賺6.52%。與此同時,境外子公司獲得這筆融資後,會把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回流給國內母公司使用。一方麵,這會緩解母公司在國內的融資難;另一方麵,又可以繼續把這筆資金在內地結彙成人民幣,再以定期存款方式質押給內地銀行,繼續實行內保外貸,如此反複循環操作。假如這樣操作10次,就相當於資金杠杆擴大了9倍,上述6.52%的盈利率便會迅速擴大到58.68%,而且還不違法!根據國家外彙管理局2017年1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彙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彙發〔2017〕3號),這種內保外貸項下的資金回流境內是允許的,既可用於向境內放貸,也可用於股權投資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