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和起因(1 / 3)

古希臘曆史大致上可以分為三個時期:

一是愛琴文明時期,時間是公元前2000年至公元前1100年左右。愛琴海文明主要包括兩大文明:分別是克裏特文明和邁錫尼文明,前者的時間跨度是公元前2000年至公元前1500年,後者在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1125年。

二是荷馬時代,時間是公元前11世紀至公元前9世紀。

三是古風時代或稱古典時代,時間是公元前8世紀至公元前6世紀。古風時代的希臘從黑暗無比的荷馬時代再次走向文明,也正是在這時候古希臘地區普遍出現城邦,大殖民運動也達到頂峰,出現了斯巴達和雅典兩個“中心”。由於這一時期的文獻資料主要集中出現在詩人赫西俄德的作品中,所以也有人幹脆把這一時期稱為赫西俄德時期。

好,接下來我們看,為什麼不早不晚、偏偏在這個時期出現古希臘城邦及大殖民運動。

原來,在荷馬時代末期的公元前9世紀左右,當時的鐵器已經開始受到普遍使用,社會生產力發展速度明顯加快,農工商方麵都有前所未有的成就。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兩極分化越來越明顯,貴族與平民圍繞著土地、債務等問題展開激烈鬥爭。而城邦,實際上就是這種鬥爭的產物。

為什麼這樣說呢?根據馬克思的觀點,國家、政黨、軍隊、警察、監獄等等,都是階級鬥爭的工具。在這裏,城邦就是當時的一種國家形態。貴族與平民之間激烈鬥爭的結果,使得史前社會的那種氏族部落製度開始逐漸解體,轉而采用城邦這樣的工具來對抗失敗者(平民)。說穿了,就是把平民趕到郊外。

城邦及大殖民運動極大地鞏固和發展了古希臘經濟和文化,造就了一個時代的經濟繁榮、文化發展、政治清明,甚至一度達到登峰造極地步。

※主要曆史回顧※

總體來看,古希臘城邦的形成,與當時特定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特定的階級關係分不開,或者幹脆可以說是由此決定的。一個個城邦形成後,為了對外發展經濟、開拓市場,又必然隨之掀起一個個大殖民運動。這些都是相互交織在一起的,彼此密不可分,但從時間上看則有先後之別。

古希臘城邦的特征和形成條件

這裏所說的古希臘城邦,實際上與我們今天所稱的國家大同小異;當然,它肯定又有不同之處。從時間和地點來看,它們主要出現在公元前8世紀左右,主要分布在古希臘半島和意大利半島上。

古希臘城邦的主要特征

首先看,為什麼叫城邦?“城邦”一詞源於希臘文,中文譯作“波利斯”。從概念看,它是指一個城市連同周圍不大的一片鄉村區域構成的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城邦包括三層含義:一是城市,二是國家,三是公民集體(公民社會)。在古希臘人眼裏,這三位一體的本質特征是公民集體。

古希臘城邦與當時的東方國家有很多不同。確切地說,除了當時的希臘、羅馬等少數地區外,在全球其它最古老的文明地區都看不到這樣的國家形態;正是這種國家形態,推動了古希臘、羅馬逐步進入大帝國時代。

具體地說,古希臘城邦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一是公民是國家主人。

公民是國家主人,體現在所有公民都可以參與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並且在社會各層麵一律平等;如果一定要說有什麼不同的話,主要也是由於每個人的財產等級不同,而導致所參與程度有所不同罷了。

從這一點延伸開來看,古希臘城邦的政治體製大多實行共和製,采取的是直接的民主和法製。

二是土地所有權和公民權相一致。

在當時,土地是農民最大的財產。在這方麵,城邦實行的是土地所有權和公民權相一致的做法。也就是說,隻有公民才能分到土地;一旦失去土地,也就意味著部分或全部公民權的喪失。反過來也可以說,隻有擁有土地等財產,才能擁有公民身份、擁有公民權力。

這裏的土地是指每個公民的份地,即私有土地;除此之外,每個公民還能享受到集體所有土地的一部分。公民擁有集體土地份額,就能從中得到各種經濟補助和分配,好比我們今天的“土地分紅”。

既然土地是國家和公民最重要的財產,那麼,為了保證公民集體土地份額不被剝奪,就必須劃有土地“紅線”,而當時正是這樣做的。

一方麵,政府規定每個公民最多隻能擁有多少私有土地份額,嚴禁土地向少數人手裏集中;另一方麵,禁止土地買賣,限製和監督私有土地份額的使用。目的都隻有一個,就是為了確保公民集體土地的穩定,確保小土地所有製形態能夠成為城邦社會的經濟基礎。

正因如此,在當時的希臘半島上就沒有出現過像西亞、北非王室和神廟為中心的那種大土地所有製。

三是軍民合一,全民皆兵。

這就是說,所有城邦公民都負有保衛城邦財產和個人私有財產的神聖職責。城邦公民都是戰士,所以當時是看不到雇傭性質的常規部隊的。

雖然有的城邦規定,成年男子在一定年限內必須長期過軍營生活,不必從事生產勞動;但也有許多城邦規定,隻有在遇到發生戰爭時才會發布戰爭動員令,平時照樣可以各自從事生產勞動,有點像今天的“民兵”一樣,平時搞生產,戰時能打仗。

四是排他性和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