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最卓越的權威”(2 / 2)

無論是從馬克思主義的建黨理論和國家理論,還是從社會主義的實踐經驗來看,由黨來代替國家、過分地越俎代庖的作法都是不妥當的。黨和國家在職能上的適當分開,既符合無產階級政黨建設的需要,也符合新國家建設的需要,歸根結底符合無產階級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列寧在蘇維埃政權初創時期,就十分敏銳地覺察到這一問題。他既不讚同企圖擺脫黨的領導傾向,也不讚同“以黨代政”的作法。在1921年俄共第十次代表大會上,列寧批評一些人試圖削弱黨的領導的錯誤,指出:

我們是執政黨,所以我們不能不把蘇維埃的“上層”和黨的“上層”融成一體,現在是這樣,將來也是這樣,……

但是他也批評了另一種傾向,即把“具體的小事情都搬到政治局去解決”的作法。他指出,這同樣也是蘇維埃國家機關和黨之間形成的一種不正確的關係,因此:

“必須十分明確地劃分黨(及其中央)和蘇維埃政權的職權,提高蘇維埃工作人員和蘇維埃機關的責任心和主動性;黨的任務是對所有國家機關的工作進行總的領導,而不是象目前那樣進行過分頻繁的、不經常的、往往是對細節的幹涉。”

從理論上看,黨和國家不是同一實體。黨是階級的先鋒隊,是階級組織的最高形式;而國家則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和社會管理的機關,是社會組織的最高形式。黨和國家還具有不同的職能。執政黨是國家及整個社會生活的指導者,它的任務是確定社會發展方向,決定國家最為根本的路線方針;而國家則是社會生活的管理者,它的任務是遵照黨的原則要求,組織社會的經濟、文化建設,保障社會秩序,同內部和外部的敵對力量進行鬥爭。黨和國家還具有不同的組織形式。黨的組織形式是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及其黨員隊伍;國家的組織形式則是政府機關、議會機構和軍隊、警察、法庭等政治設施。因此,黨和國家不是一回事。它們在性質、職能和組織形式上,都是不能互相取代的。

從實踐上看,一方麵,黨和國家適當分開,可以使黨從繁重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於國家的路線、方針等根本大事,避免在日常工作中耗費過多的精力,另一方麵,黨和國家適當分開,還可以使國家相對獨立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創造性地發揮自己的作用,減少層次,提高效率。

具體說,黨和國家適當分開,涉及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黨和政府適當分開。就是說,要使黨的組織係統和政府的行政係統由原來的黨政合一狀態轉變為黨政相對獨立狀態。實行黨政分開後的黨的中央機關,仍然是國家和社會生活的領導者,不過更側重於指導方麵,不直接參予行政、經濟、文化諸方麵的日常決策。

第二,黨和議會(或人民代表大會)適當分開。就是說,要使黨的權力機關同國家的權力機關的關係由原來的支配關係轉變為相對獨立的關係。議會或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不應成為黨的某種附屬機關。適當分開後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議會應成為相對獨立的國家生活的立法者和監督者。

第三,黨和法製係統適當分開。就是說,要使國家的法製係統相對獨立地依據憲法和各具體法行使司法權限,開展司法活動。黨的機關不能代替或幹涉司法機關履行司法職能,,而隻能在法律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當然,上述黨與國家組織的適當分開,是具體形式上的,而不是根本性質上的。新國家和無產階級政黨決不是對立的,國家機關決不能淩駕於政黨之上。相反,正如列寧說:“我們共和國的任何國家機關未經黨中央指示,都不得解決任何重大政治問題或組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