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想脫離大家庭
我和我的他現在極想脫離大家庭,不過因經濟的不寬裕,還是有誌莫達,所以精神上生活上,同時感著非常的痛苦。
我和他雙方愛情極濃厚;但是愛情益篤,別離益苦。他執教吳門某小學,我和他聚首日子少,別離日子多。他時常想組織小家庭,但是終以月入二十元光景,不敷開支,況且另有子女二人的種種用度,因此未能達到目的。他曾幾次懇求他的父母每月給相當的津貼,非但不答應,而且更加痛責。其實他的家境,頗有遺產傳下來,很是寬裕的,即使每月貼幾塊錢,並不是貼不起的。
他有長兄一人,弟弟兩人,他是次子。長兄有政客的氣味,專門接交一般達官貴人,市儈奸商,奴顏婢膝,脅肩諂笑。因此他在弟兄間比較起來,的確進項最多。他這樣的行為真能迎合父母的心理,所以父母非常疼愛他。其餘兩位弟弟,也無職業,無非橫行社會間,魚肉弱者,拆梢敲詐。但是進帳倒也不少。講到他,錢雖賺得少,教員生活,本甚清苦,人格卻很高尚,常對他的長兄及弟弟的行為,非常厭惡。
那知他的父母很不以為然,記得有一天,他的父親竟厲聲對他說:“吾家境況雖不愁衣食,不過假使你的哥哥和你的弟弟都像你這樣沒用,不能賺錢,那就糟了。你個人賺了錢,個人用還是鬧著不夠,還要求津貼,另組小家庭,虧你說得出這種沒廉恥的話來。”
這樣無意識的教訓,他時常要受到的。這種非人的生活,他一直的在那裏忍受著,我所寫的還不過是片段而已,其他正是多著。我和他時常想要脫離這樣卑陋複雜的大家庭,終因經濟緊迫,未能達到目的,敬請先生指導我們一下,感謝不盡。
劍 英
答:我們對於劍英女士“極想脫離大家庭”的意思雖很表同情,但是有一個要點要申明的,就是天下事權利和義務是應該相輔而行的,我們固然“提倡小家庭”,但同時也主張凡是沒有自顧小家庭能力的人不應該貿然結婚。享小家庭幸福,是一種權利;在經濟上須能自顧自己的小家庭,是一種義務。要享相當的權利,應該要擔得起相當的義務。像劍英女士的“他”,倘若真是“個人賺了錢,個人還是鬧著不夠”,原來就不應輕易成室。這事當然不是劍英女士的錯處,在她的“他”,事已至此,也成為過去的話,本用不著多說,我們所以還要提出來說一下的,是要忠告其他尚未上當的人。
講到劍英女士要想求得可以脫離大家庭的一種辦法,我們以為照她所說的情形,隻有等到她的“他”在經濟能力勉強夠得到時實行。
遺產既是祖宗傳下來的,如能“分家”,也未嚐不是一種辦法,但此事須得父母兄弟同意,恐怕也不容易。總之求己易而求人難,所以倘能自立,一切較易解決。
救救我姊姊的性命
我有一個姊姊出嫁已有八年,姊姊的公公及我的姊丈服務政界。姊丈有兩個弟弟兩個妹妹,姊姊和姊丈的愛情總算還好,並已生了三個小孩。這種情形,外表上看來似乎很好的,那知內容大大的不然!公公是常年在外麵做事的,一年難得回來幾次,婆婆呢,是一個百事不管的人,兩位弟弟和妹妹完全是舊式少爺小姐派,性情怪癖,脾氣很大,時時為了一些小事,侮辱我的姊姊。婆婆素來是縱容他們慣的,當然不會幫姊姊說句公平話,姊姊為人向來不肯無故受屈的,但為維持感情起見,不得不忍氣吞聲的和他們勉強敷衍。姊丈很是懦弱,做了哥哥反而畏怕他的弟妹,所以姊姊被他們欺侮,姊丈不敢多說。最難堪的事是姊姊出嫁許多年,姊丈還不能信她;最可笑的,終年不許她出來,連娘家也不許她回去,還要疑她有不正當的舉動,暗中時時無形的壓迫。有時還要說:“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腐舊話!姊姊的心胸還算曠達,想想事已如此,隻好希望感情不十分決裂,所以時時勸他,想使他改去這種壞脾氣。不料他說:“我是生成這種脾氣的,如你不歡喜,可以離婚。”姊姊處在這種黑暗的環境,精神物質多受重大的痛苦,時時暗中哭泣,常說一定不會好死的。我雖可憐她,也無法可以救她。倘然徹底解決,勢必離婚。但姊姊又舍不得三個可愛的小孩。倘長此遷延下去,很慮姊姊漸趨厭世自殺一途。敢請指示迷津,救救我姊姊的性命,那末我當永久不忘你的恩惠了。
夢 生
答:我們看了這封信,更深切的感覺大家族製度之非鏟除不可,並深覺婚姻事前之極當審慎。至於夢生先生所提起的這件事,大概家庭的事,往往情形複雜,非簡單敘述所能盡。例如“弟弟和妹妹”的“侮辱”,到底到何程度,還是不過時有口角呢,或是在事實上有難堪的虐待行為,都非局外人所能深悉。而且關於這種事的解決方法,也全視本人的性格能力而定。有的人既然覺得處境“黑暗”,若有經濟獨立和服務社會能力的女子,也許爽爽快快的離婚,脫此苦海;有的人也許離了婚更覺得難過,反而“漸趨厭世自殺一途”。所以我們以為這種內容複雜的事情,要本人先自己拿定一個主意,決定一個目標,然後合於這目標的,斷然進行,間有困難,勇敢排除;有了目標,即遇困難,即勢須逆來順受,應付的態度既不同,心境當然也迥異,因為注意在達到目標,困難或逆境之來,不至使受者即心灰意冷,反加受者排除的勇氣。用此原則來談這位“姊姊”,她可就自己的情況,在幾條可走的路裏,選一條比較上自己最情願做的,定了主意,便放手做去。這是要自決的,不能他人代決的。至於可走的路當然也要本人就所處情形考慮一番,非局外人所能強定的。譬如認離婚是自己情願做的,是一條路;認暫時“勉強敷衍”以待“妹妹”出嫁,“弟弟”自立,“可愛的小孩子”長大,再獲得可以自慰的局麵,是一條路;認自己是家中女主人,決采相當的對付方法,也是一條路。總之主意拿定之後,有了目標,就是排除困難時,心裏的反應亦可較前兩樣,不至徒作無謂的盲目的傷悲,至於厭世自殺一途,無論如何,總是不對。因為就是不做“妻”,未嚐不可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