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節 退避三舍 後發製人(2 / 3)

針對蔣介石頑固派的反共反人民的行徑,鄧小平在《解放》周刊上發表了題為《敵後方的兩個路線》的文章。在此文中,他深刻分析了抗日統一戰線內部經常發生摩擦的原因。鄧小平認為,這主要是在敵後方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路線。一種是共產黨所主張和堅持的統一戰線,民主同盟。另一種就是國民黨、蔣介石所堅持的溶共、防共、限共和反共的反動路線。鄧小平在文章中譴責了一些國民黨頑固派不顧國家和民族的利益,專門與八路軍、與人民、與進步摩擦,加緊破壞團結和統一,把抗日第一的原則拋開,以“防共”為第一要義。另外,他還誠懇指出,鞏固團結和統一,要有互助互讓合作精神,不是搞摩擦,造謠中傷,乘人之危,對消力量。要減少不必要的摩擦,一致對敵。應以是否有利於國家,是否有利於抗戰作為確定是否讓步及讓步程度為標準。最後,鄧小平也鄭重地聲明,頑固守舊,自起摩擦,逼翻民眾,那就是無異在幫助敵人自取滅亡。鄧小平的文章,不僅從一個側麵反映了我們黨以國家和民族利益為重,不惜犧牲局部利益來換取團結合作的誠意,反映了我黨相忍為貴,對國民黨頑固派的倒行逆施采取了有條件的克製和忍讓的鬥爭策略,而且也表明了我們黨對那些堅持反動立場,一貫與人民為敵的頑固派的克製和忍讓是有條件、有限度的,超出了限度的摩擦,是要受到應有的懲罰的態度。

二、堅持有限退讓,有理有利

雖然我黨對國民黨頑固派所製造的摩擦和進犯一忍再忍,一讓再讓,蔣介石對此卻誤認為共產黨是軟弱可欺,甚至把共產黨為維護團結和統一,共同抗戰的鬥爭策略當成了委屈求全。於是,他更加猖狂地實施了反共、反人民的步驟。6月下旬,蔣介石又授意其部屬秘密製訂了《共產問題處置辦法》,企圖以“統一”、“集中”和“服從”之名,取消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武裝力量和抗日根據地。緊接著,頑固派張蔭梧部出兵包圍了我讚皇工作組,危害了我黨工作人員10餘人,後來又以3000餘人再次實施了圍攻。對於頑固派的罪行,廣大指戰員義憤填膺,同仇敵愾。鄧小平說,張蔭梧、石友三等摩擦專家欺人太甚,應該教訓他們,政治的、軍事的雙管齊下,對這些人也要區別對待,對搞我們的積極的張蔭梧等,要毫不客氣地教訓一下,沒有鬥爭,抗日統一戰線就鞏固不了,如果我們的部隊都被搞垮了,哪裏還有什麼統一戰線可言,就隻剩他國民黨一家獨裁了。同時,鄧小平還指出,對石友三等目前應以爭取為主。根據鄧小平的指示,8月的中下旬,我軍組織力量對張蔭梧部給予了反擊,狠狠地教訓了張蔭梧,取得了較好的作戰效果。

黨中央對鄧小平和劉伯承率領一二九師對國民黨軍采取的鬥爭策略和處理局部武裝衝突的立場和行動表示讚同,同時又提出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自衛原則。這一原則,要求一方麵不給分裂者以借口,不讓其取得攻擊我方的口實,影響統一戰線;另一方麵,要求要站在自己的立場上,忍讓和克製是有限度的,要堅決打擊與教訓敢於向我進攻的頑固派。

根據黨中央的這些指示,結合當前對敵鬥爭的形勢,鄧小平和劉伯承也指示冀南根據地的領導,我們的一切應站穩抗日而不是對內的立場,對頑固派製造的摩擦也僅是自衛的立場,這樣可以會更好地孤立對方,以便於在有利的時機求得適當的解決。另外,鄧小平還指出,要積極與頑軍的軍官多取得一些聯係,誠懇地談一談目前的形勢,搞摩擦是錯誤的,人民是反對摩擦的,通過宣傳,爭取好的分子。但是蔣介石一直視我黨的以抗日大局為重的一貫主張和一再忍讓為軟弱可欺。於1939年11月,他親自主持製定了《處理異黨問題實施方案》,把進攻的矛頭直接指向陝甘寧邊區和晉西、晉東南根據地。國民黨頑固派的骨幹分子朱懷冰率部很快就攻占了晉西。在晉西地區到處派兵,搶占八路軍的要點,包圍或圍攻在這一地區開展工作的青年抗日縱隊、冀西遊擊隊等抗日力量,破壞我抗日政權,搶劫民眾財產和物資,公然叫囂要徹底“驅逐八路軍”。石友三也漸漸暴露了其堅決反共的真實麵目。他指使部下活埋了我東進抗日縱隊的一個排,到處捕殺抗日遊擊隊和政府工作人員。對於蔣介石這種猖狂的倒行逆施,於1940年1月15日,鄧小平和朱德、彭德懷等八路軍的高級將領致電蔣介石,說明了當我軍與日本侵略者浴血奮戰時,國民黨的頑固派卻在不斷地製造大規模的摩擦,不僅破壞了抗戰行動,而且消耗了抗戰力量,擾亂了抗日統一戰線的建立。對此,應該予以堅決杜絕。必須堅持反對摩擦、鞏固團結,實現統一,堅持抗日的方針。但蔣介石還是置若罔聞,一麵電令八路軍撤出太南、太嶽,一麵令國民黨軍隊繼續向我根據地進攻。從上述的局勢中不難看出,鄧小平在與國民黨頑固派的鬥爭中,既堅持了以抗日大局和民族利益為重,在政治上、軍事上對國民黨頑固派的無理侵犯和故意製造摩擦,做到了仁至義盡,一忍再忍,成功地運用了“退避三舍”的謀略。又做到了使國民黨頑固派的反動本性得到了充分的暴露,由此激發廣大民眾和八路軍指戰員堅持抗戰,堅持鬥爭的信心和勇氣,形成堅不可摧的民族凝聚力和無堅不摧的戰鬥力。從而達到了為奮起自衛,後發製人創造有利條件的客觀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