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女職工的職業防護(1)(1 / 3)

1.女職工的健康保護措施有哪些

國家製定公布了婦女勞動保護法規。1988年公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90年公布了與之相配套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1992年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第二十五條中明確規定了“任何單位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1993年又公布了與之配套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2001年10月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其中第三十五條規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貫徹執行國家保護婦女的法規法令,是做好婦女勞動保護工作的重要保證。

國家衛生標準中有女工勞動保護規定。如2002年發布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規定:最大班女工100人以上的工業企業應設婦女衛生室,且不得與其他用室合並設置。婦女衛生室由等候間和處理間組成。等候間應設洗手設備及洗滌池,處理間應設溫水箱及衝洗器。衝洗器的數量應根據設計計算人數計算。按最大班女工人數為100~200名時,應設一具,大於200名時每增加200名應增設一具。最大班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業企業,設置簡易的溫水箱及衝洗器。

宣傳和普及婦女勞動衛生知識。應向各級領導、勞保組織和女職工本人進行國家有關婦女勞動保護法規政策、勞動衛生防護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教育,促進婦女勞動衛生工作的順利開展。實踐證明,這是一項投資少、見效快的有效措施。

開展婦女勞動衛生職業醫學科研工作。如車間空氣有害物質衛生標準的修訂與製訂,某些化學有害因素、視屏等物理因素對女工生殖、胚胎影響的研究,製訂婦女合理勞動強度分級標準,加強勞動生理、勞動心理與人體工效學的研究等。

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與婦幼保健工作密切結合。

2.職業病對女職工的健康影響

對月經功能的影響

已知有近90種職業性有害因素可引起月經異常,包括強噪聲、振動、重體力勞動,以及多種化學物質如鉛、汞、二硫化碳、苯係化合物、汽油、三硝基甲苯、氯乙烯等。

對生育功能的影響

對性腺的損傷:如接觸高強度噪聲、鉛、汞、鎘、氯乙烯、麻醉氣體等可致不孕的相對危險度增高。接觸二硫化碳、多環芳烴、烷化劑(環磷酰胺劑等)、電離輻射等,可使卵巢功能早衰或絕經年齡提前。接觸環化劑,X、γ射線可損傷卵母細胞遺傳物質,誘導染色體畸變或基因突變,易致流產。

對胚胎發育的影響:負重作業、全身振動作業、接觸高濃度鉛、汞、二硫化碳、苯係化合物、環氧乙烷及從事橡膠加工女工,接觸麻醉劑和抗癌藥物的女性醫護人員均存在自然流產率增高的危險。甲基汞、二硫化碳、橡膠生產的女工,孕期過量輻射線照射,可使胎兒先天性畸形發生率明顯增加。

對胎盤的影響:鉛、汞、二硫化碳、一氧化碳等可經胎盤進入胎兒體內,對胎兒生長發育產生不良影響。

對妊娠母體的影響

妊娠時機體對職業性有害因素如鉛、苯、一氧化碳等毒作用易感性增高。

職業性有害因素如鉛、苯係化合物、二硫化碳、三氯乙烯、己內酰胺、二硫化碳、汞能促使妊娠及分娩並發症的發生。

對新生兒、乳兒的影響

母親在孕期接觸苯,出生後嬰兒易發生再生障礙性貧血。

產後通過父母親工作衣、鞋或體表汙染將鉛塵、苯胺染料、石棉等帶回家中也會影響嬰兒的健康。通過乳汁分泌進入新生兒體內引起乳兒中毒的毒物有鉛、汞、鎘、砷、苯、二硫化碳、多氯聯苯、有機氯、三硝基甲苯、氯丁二烯、煙堿等。

振動對女工健康的影響。如強烈的全身振動,可引起月經不調、子宮脫垂、早產、流產等。

3.怎樣保護女職工的身體健康

合理安排女工勞動

不宜安排重體力勞動和高空作業,如礦山井下作業,森林伐木及流動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Ⅳ級勞動強度的作業,建築業腳手架的組裝及拆除作業,電力、電信業的高處架線作業。做好就業前體檢,患有子宮位置不正、慢性附屬器官炎症者不宜從事負重作業,有月經障礙者不宜從事接觸鉛、苯係化合物,二硫化碳等化學物質的工作。

做好女工特殊生理周期勞動保護

月經期:女工多的工廠應設女工衛生室便於女工使用。月經期女工禁忌從事低溫、Ⅲ級及以上勞動強度、Ⅱ級及以上高處作業。

已婚待孕女工:不得從事鉛、汞、苯、鎘、鈹、砷、氰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放射性物質超過規定的作業,強體力勞動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