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經營管理要求
5.1 采購管理
經銷商應保證采購的商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所選擇的供貨方具備國家規定的經營主體資質條件,采購過程信息記錄完整、真實。
5.1.1 采購商品的質量控製
5.1.1.1 經銷商應有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采購商品的質量控製,對采購的調味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標識、成分、產地、出廠檢驗證明等進行審核。
5.1.1.2 經銷商應有鑒別假、冒、偽、劣調味品的技術流程。
5.1.1.3 經銷商應與有資質的調味品商品質量檢測機構建立委托檢測業務關係,或自建商品質量檢測體係。
5.1.2 供應商的管理
5.1.2.1 經銷商應保證所選擇的供應商具備國家規定的主體資質條件,認真審核其有效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等有關證明。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的索證索票。
5.1.2.2 對在政府主管或政府指定的企業信用檔案管理係統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單的企業不應作為供貨方。
5.1.2.3 供應商供應的產品必須遵守相應調味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按規定備案的企業標準。
5.1.3 采購過程信息記錄的管理
經銷商應建立采購過程信息管理台賬,保證采購過程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5.1.3.1 采購過程信息管理台賬應記錄下述信息:
a)供應商基本信息;
b)采購商品批次與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的信息;
c)對所采購商品的質量檢查或鑒定的信息;
d)“索證索票”狀況信息;
e)采購合同的基本信息;
f)采購商品入庫保管的相關信息。
5.2 銷售管理
經銷商應保證銷售的下遊客戶具備國家規定的經營主體資質條件,所銷售的商品質量與銷售合同所標明的商品質量要求相符,銷售過程信息記錄完整、真實。
5.2.1 客戶的管理
5.2.1.1 經銷商應保證所選擇的下遊客戶具備國家所規定的經營主體資質條件,認真審核其合法的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等資質證明,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的索證。
5.2.1.2 對在政府主管或政府指定的企業信用檔案管理係統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單的企業不應作為下遊客戶。
5.2.2 經銷商品質量管理
5.2.2.1 經銷商應保證向下遊客戶提供的商品與銷售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相符,承諾在供貨過程中無假冒偽劣商品,並有明確的流程控製加以保證。
5.2.2.2 經銷商應保證向下遊客戶提供完整、真實的文件,以證明所提供商品來源與質量信息的可信和商品質量的可靠。
5.2.3 銷售過程信息記錄的管理
5.2.3.1 經銷商應建立銷售信息管理台賬,保證銷售過程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5.2.3.2 銷售過程信息管理台賬應記錄下述信息:
a)下遊客戶基本信息;
b)所供應商品批次與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的信息;
c)“索證索票”狀況信息;
d)本企業對下遊客戶的信用評估信息;
e)銷售合同的基本信息;
f)所供應商品在庫保管的相關信息。
5.3 儲存管理
5.3.1 不同調味品需按相關標準進行儲存,按照先進先出進行出庫,對內(外)包裝不完整以及過期產品等不得銷售。
5.3.2 貨品應隔牆離地分類存放,不得混淆,應有明顯標識和貨物登記卡、冊。
5.3.3 儲存商品時,應分別建立正品倉和次品倉,不合格的產品不得銷售,包裝破損不利於儲藏、運輸的商品分區儲存。
5.4 信用管理
經銷商應執行國家有關調味品安全流通的信用管理規定並履行其信用責任,承諾誠信經營義務。
5.5 人員管理
5.5.1 經銷商應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員、銷售人員和財務人員。
5.5.2 主要管理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了解經銷業務知識,熟悉國家有關法規和有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