訃告
家父李學廣因病醫治無效,於2004年12月22日(甲申年十一月十一)16時35分仙逝,終年99歲。謹於12月28日(夏曆十一月十七)上午9時於名山市西郊殯儀館舉行追悼會暨遺體告別儀式。中午於南郊飯店舉行喪宴。次日9時,於北山公墓舉行骨灰安放儀式。哀此訃聞。
不孝子李春林泣血匍匐
不孝女李春梅泣血匍匐
2004年12月22日
如果不是由死者的兒子與女兒出麵,而是由死者的配偶或別的什麼親屬出麵,那麼,訃告中的稱謂和落款,自然就應該有相應的變化,必須一致。
上引《清稗類鈔·喪祭類》中說,“晚近訃文,於孤子之下,以有服之直係、旁係親屬,仍照舊例一一載明者,且有以女、媳、孫女、曾孫女、曾孫媳、玄孫女、玄孫媳列於同輩男子之後者。各人名下,或泣血匍匐,或泣鞠躬,或擦淚鞠躬,或拭淚鞠躬,均酌其輕重而定之”。這樣的訃告,我國有些地區還流行,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外孫外孫女等等,統統列上。正因為如此,訃告可以當作被列上名字的人向他服務的單位或讀書的學校請假參加喪禮的依據。
訃告應該加死者履曆,一起發出。因為接受訃告的人,特別是關係比較遠的親友和團體,對死者不一定非常了解,因此,應該讓他們了解死者。此外,對接受訃告的人來說,這履曆有收藏和紀念的價值。履曆應該是純粹的客觀敘述,不必評論和抒情,也不必署名,因此,不是從死者家屬的角度寫的,這要充分注意。如果以死者家屬的名義來寫,那當然可以評論和抒情,但不能以“某某先生履曆”為題,而是要用“哀啟”為題,開頭用“哀啟者”三字領起,然後敘述、抒情、評論都可以,但必須注意措辭貼切和角度準確,前後一致等等。但與履曆相比較,哀啟就似乎顯得客觀性差了些。所以,還是用履曆為好。
1937年鉛印本遼寧《海城縣誌》有關訃聞的記載很是詳細,現錄於下,讀者可以參考:
(1)父死曰孤子,母死曰哀子,父母俱死,曰孤哀子。倘父死而繼母在堂,若係前母之子主喪,亦曰孤哀子,惟名宜注明奉繼慈命稱哀;若係繼母之子主喪,俱統稱為孤哀子,亦有稱孤前哀子者。鄉俗偶有繼母之子,其母卒稱哀哀子者,不必效尤。庶出之子,亦母卒亦稱孤哀子,若嫡母在堂,亦宜注明奉嫡慈命稱哀。
(2)父葬年遠在服闋後者,孝子臨期仍服斬衰,五服之親,各服其服。訃帖仍用錦紙,寫治喪孤哀子某泣血稽顙。
(3)祖父母之喪,曰齊衰期服孫,若父早亡,長孫承重,曰承重孫。曾祖父母之喪,曰齊衰五月曾孫(按:即他穿齊衰喪服,時間為五月),若祖俱早亡,稱承重曾孫。高祖父母之喪,曰齊衰三月玄孫(按:即他穿齊衰喪服,時間為三月)。
(4)庶母之喪,正室之子,曰杖期(按:即出殯時他有杖——哭喪棒——並且服齊衰喪一年)嫡子,別妾之子,曰杖期眾子;正室之孫,曰功服(穿大功喪服)嫡孫,別妾之孫,曰功服眾孫。均宜列名於帖。至於曾孫無服,不列亦可。
(5)繼出之子,名為降服,士大夫亦報丁憂,原宜列名於帖,惟其所生之子,及出繼之孫,則從無列名者。
(6)妻死,曰杖期生,若父或母在堂,則曰齊期生。繼配之喪,不論父母在否,隻稱期服生。妾死,曰袒免生。
(7)喪事行帖,惟孤哀子、承重孫及承重曾孫,姓名下方寫“泣血稽顙”,孫寫“泣血稽首”。曾孫寫“擦淚稽首”。侄與侄孫如之。兄弟及旁親功、緦之服,寫“拭淚頓首”。又主喪者長輩出名,則名下宜加“率”字;若子出名,則不加“率”字,於齊期孫之上,以己重服在身,不能率人也。又不用“拜”者,取不能成拜之義。倘死者無子孫,而以長輩或旁親人等為之治喪,則訃帖無妨寫“拜”字。
(8)訃文以簡明為主。壽終在家在外,固宜分別,倘遇或外出,家中無人治喪,亦應聲明於訃內。至於殯葬、成服等事,倘於時日緊迫,報訃帖內,亦宜聲明,以便親戚之行止。至子孫已故者,幽於遠隔,內鄉俗偶有仍列名於訃,以圈別之,未知其如何“泣血稽顙”也。世之大家,從未有此。
(9)訃帖稱男人死,曰正寢;婦人死,曰內寢;妾死,曰內室;子孫死,曰寢右,以長輩在堂也。至稱享壽者大錯,從古隻有享年之說,各大家文集可驗。又有惟未滿六十死者,亦是壽盡,不寫疾終,此說甚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