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部法律製度的內在缺陷和保險監管失靈導致的政府保護乏力以及社會監督的缺位需要保單持有人進行自我保護。從前文對於保單持有人利益受損的製度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法律製度、行政監管製度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足,單純依靠這些外在條件很難實現保單持有人利益的全麵保護。因此,加強保單持有人對自身權益的自我保護可以彌補外部法律的不完備、保險監管的內在缺陷以及社會保護的缺位。
(3)保險公司內部治理機製的不健全要求保單持有人加強自我保護。保單持有人作為保險公司的主要債權人和經營風險的共同承擔者,並不享有參與保險公司治理的平等地位和權力,同時,保險公司“高負債、低股權”的資本結構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股東和經理人的風險擴張衝動,深化了保險公司與保單持有人的利益衝突,這就要求保單持有人積極尋求自我保護,加強自我保護機製建設才能有效保護自身權益。
(4)保單持有人自我認識缺位需要保單持有人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保單持有人由於自身認識所限,對保險公司、保險產品沒有進行充分的了解和對比,對自己的保險需求不明確,在保險消費上存在盲區。一旦其利益受到損害,保單持有人首先不是從自身因素去查找原因,而是普遍地歸咎於保險公司違規、保險中介者誤導欺詐、保險監管機構貪腐等外在因素。因此,樹立正確的保險消費意識,提高保單持有人的保險知識和風險認識能力,加強自我保護顯得非常必要。
6.5.2保單持有人利益自我保護的製度設計
在充分考量現有外部法律製度和公司內部治理製度所提供的保護內容和效應的基礎上,筆者認為,保單持有人自我保護製度在具體設計上應將自我保護製度與公司治理結構、外部法律製度、政府監管、自律監管、保險市場運行機製等有機結合,以構建多維度的立體化的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製度體係,其宗旨是彌補宏觀外部法律製度、公司內部治理機製中存在的顯著缺陷,建立保單持有人權益保護的製度共同體。具體來說,需要從以下幾方麵進行設計:
(1)構建保單持有人利益自我保護的教育機製。在保單持有人中積極倡導自我教育,形成良好的自我教育機製,結合政府教育機製、保險行業協會教育機製以及其他渠道的教育機製對保單持有人進行充分的教育和培訓。保單持有人應主動接受保險教育,提高對保險的了解和對保險風險的認識,增強在信息獲取和分析方麵的能力。
(2)樹立科學、誠信的保險消費理念。樹立正確的保險消費理念是保護保單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基本前提。在我國保險市場上,保單持有人不誠信的現象較為普遍,如身體狀況越差的人越傾向於購買更高保額的保險產品;某些保單持有人在購買保險之初就抱有騙保的惡意心理;某些保單持有人在購買保險後為了取得保險金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發生,等等。保單持有人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賠付和管理成本,其後果是保險公司在條款設計時盡可能地限製保險賠付條件或提高保險費率,導致誠信的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受損。
(3)應積極爭取和行使保單持有人應享有的權利,加強保險消費維權意識和行動。作為保險公司的保險消費者,保單持有人享有保單的基本權利,如在人身保險中具有選擇支付保費的方式、擁有保單紅利、保險金給付選擇權、進行保單貸款、在一定條件下對因未繳保費而失效的保單進行複效、退保以取得保單淨現金價值、轉讓保單所有權等的權利;在財產保險中擁有保費支付方式的選擇、轉讓保單利益等的權利。作為保險公司的主要債權人,保單持有人具有了解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經營管理、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因此,保單持有人應積極爭取和充分行使其知情權、自主選擇權、質詢權、參與權等,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者、保險監管機構進行積極監督,有效阻止上述主體對保單持有人利益的侵害,進行有效的事前自我保護。此外,當權益遭受侵害時,保單持有人應通過多種渠道進行事後的自我保護。具體來說:(1)在法律允許的框架下,通過自我力量,進行私力救濟,如與保險公司交涉或投訴的方式。(2)通過專門的保單持有人保護機構或其他非營利性民間組織進行事後救濟。(4)通過司法訴訟中進行事後救濟。在這種機製中,保單持有人可積極聯絡,通過組成集團訴訟團隊,進行有效保護。
第六節本章小結
我國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的製度構建,重點在於探索符合我國實際國情和保險業發展初級階段現狀的製度模式。本章從我國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的目標定位入手,認為我國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應體現公平公正、安全穩定、有序的目標,最後從外部法律、內部治理、自我保護三個維度構建全方位的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體係,並提出了若幹政策措施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