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的博弈分析:基於三方的視角(2)(2 / 3)

第五節一些有意義的結論

5.5.1培育誠信經營的企業文化

保險公司是保險市場的經營主體,是保險產品的提供者。保險公司內部良好的經營管理對於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信用是現代經濟運行發展的基石,是社會經濟健康運行的根本保證。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負債經營是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典型特征。通過繳納保費,保單持有人與保險公司建立合同契約關係,並成為了保險公司的最大債權人。如果社會公眾對保險公司的信用狀況產生懷疑,潛在的保單持有人很難成為真正的保單持有人,而保險公司經營的資金鏈將被切斷,保險公司將無法正常運行,保險業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的功能就無從談起。保險產品的複雜性、保險業務的長期性都需要誠信,可以說,隻有堅持誠信經營,保險企業才能贏得保單持有人的信任,並獲得更大、更好的發展。然而,在實踐中,保險公司在誠信建設上還存在很多問題,如保險宣傳不誠信,一些保險公司誇大宣傳,誤導保單持有人,片麵誇大產品的投資回報率,對其蘊含的高風險缺避而不談;再如經營行為不誠信,某些保險公司為獲得保險市場不惜違規操作、惡性競爭,大大增加了經營風險,損害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保險公司的這些不誠信行為嚴重影響了保單持有人對保險業的信任程度,民間中流傳如“保險是騙人的”,“投保時保險,索賠時不保險”等的說法也表明了我國現階段保險公司的誠信危機。保險公司加強誠信建設刻不容緩,誠信的企業文化的培育非常重要。保險公司應培育誠信的經營理念,通過倡導誠信文化、規範經營,使“誠信無價、誠信光榮”成為公司上下所有人的自覺行動,把誠信作為公司員工自覺奉行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準則;應在社會公眾中樹立誠信的社會形象,增加保單持有人對公司的信心;應建立有利於誠信經營的激勵和約束機製,確保誠信經營的實施規範化、製度化。前麵博弈分析的結論也印證了誠信的重要意義以及對失信行為懲治的必要性。

5.5.2完善信息披露製度

信息不對稱是保險市場的突出問題。信息不對稱的存在是現階段我國保險市場秩序比較混亂、違法違規現象較為普遍的重要原因,從而導致保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當前,我國保險信息公開化程度較低,表現在:信息披露製度不完善,與IAIS標準相比,我國的保險公司麵向保險監管機構以及社會公眾的信息披露製度還很不完善;信息披露的質量低下,假數據、假保單、假賠案等造假現象較為普遍;保險產品信息披露存在誤導保單持有人,一些保險公司為追求保費和業務規模,避重就輕,片麵誇大產品的投資回報率而對其風險性隻字不提,有意誤導或欺詐保單持有人;保險公司財務信息不透明;這些都導致保單持有人無法區分高質量的保險產品和低質量的保險產品以及好的保險公司和差的保險公司,阻礙了保單持有人知情權的享有。應當說,作為保險合同的相對弱勢方,保單持有人有權要求保險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及時性,有權了解保險產品的費率變化及真實的投資收益以及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進而做出正確的消費選擇。因此,規範保險市場信息披露可以有效地保障保單持有人的知情權。

在完善保險信息披露製度上,我們應做好以下幾個問題:一是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有效性。一個健康健全的保險市場,信息披露時間是及時的、信息披露內容是全麵的、信息披露方式是規範和有效的。保險公司應及時地披露有關保險產品、保險公司經營狀況和償付能力、資信狀況、近期發生的重大事項等重要信息,讓保單持有人用最少的時間和成本獲得相關信息。當然,信息披露並不是要求披露所有信息,對於設計公司商業機密和經營安全的信息可以不予披露,但總體上應以最大限度地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準;二是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保險信息包括保險產品信息和保險財務信息,披露主體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監管機構,保險監管機構應要求保險公司通過公開、合法的社會媒體以及經核準的社會中介機構(如信用評級公司)進行信息披露,應監督保險公司客觀、真實地向社會公眾進行信息披露,不得隱瞞、誤導或欺詐。對於保險公司虛假的信息披露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要事項導致保單持有人利益受損時,應依法對相關單位或組織進行處罰。此外,要提高保險監管機構的透明度,加強保險監管信息的披露,包括及時披露有關的法律和規章製度、客觀地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市場行為進行公告,及時披露監管事項或對違法違規事件的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