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序言(1 / 2)

什麼是“文化”?據說有一百多種解釋。但我想大致可以從三個層麵上來理解它。

一,從廣義上說,所有與人的創造相關的東西都是文化。馬林諾夫斯基把它分成四個方麵:物質設備、精神文化、語言、社會組織。這就把我們所能想到的東西都涵蓋進去了,像生產工具、藝術、交際符號、政治形製等,即一切由人參與而產生的東西都屬於文化。包括自然風光也是文化,因為自然事物一旦被人所觀照,根據人的主觀意願來加以闡釋,它就變成了文化。比如桂林山水,世世代代生活於其中的人在並未意識到它的“美”質的時候,它就是自然事物,不是文化,而一旦它被人們用外位的眼光來審視,從而發現其不同於一般景物,並在這樣的審視過程中產生情緒反應的時候,這個山水就成了文化,因為它成為人所“創造”的東西了。

二,從狹義上說,文化就是指的“文化知識”。我們常說一個人“有文化”或“沒文化”,就是指這個人是否識文斷字,肚子裏是否有墨水。但實際上這個層麵的文化除了這種事實指稱之外,還附帶有一種道德評價,即“有文化”便意味著“守法、守理、守德”。這樣的理解在各民族文化中都是普遍存在的。其實這個理解與廣義的“文化”概念也具有相關性,因為文化是“人”的行為,而人是社會動物,是一種生活在自覺規約中的動物,或者說,其本質屬性就有道德維度。因此,這一層麵的理解也未必就是完全狹義的,也許從人的精神建設角度來看具有更廣泛的意義。

三,當然,我們最常使用的“文化”涵義,大致上就是馬林諾夫斯基所說的精神文化,即區別於人的物質生產方麵的文化內容,或曰精神文明的內容。人是很奇怪的動物,它的生命目的不僅僅是肉體性生存,比如衣食豐足、繁衍後代等,它還在始終不渝地追求精神價值的自我實現,甚至即使在物質條件極度匱乏的境況下,它仍在物質創造的過程中進行精神文化的創造,人類先民時期的藝術大多就是這樣產生的。而這種創造也是人區別於一般動物的根本性表征之一。

但無論是哪一個層麵的文化,都可以作這樣的理解,即文化是人的社會性活動(或曰關係)的產物,它是個體的人在意識到自身作為一種整體性存在的一部分時的創造行為。因此文化必須具備基於群體性生存的兩個特征:普適性和交互性。

我這裏沒用“普世性”而用“普適性”的概念來表述,是因為,無論哪一種文化行為,在最初的階段都是在特定的群體中適用的。它有“局限”性,然而,需要在這個限定群體中獲得普遍認同,否則,個體的創造就很可能隻是停留在社會性行為的層麵上,而不能上升為“文化”。比如,當一個人在為桂林山水命名的時候,看上去是一種個人行為,但這個“命名”卻必然是基於一個特定群體的共同理解而得出的。這也類同於“人是意識形態動物”的說法,即個人意識在某種意義上說都是無數意識形態因素所左右的結果。準確地說,人的文化創造是不同個體意識對話的結果,隻有當這種創造最終在一個限定範圍內達成契約,它才成為文化的創造。因此,一種存續久遠的文化,一定是具有“普適”性的,是最大限度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