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6章 神仙問題,總能激起大家無窮的求知欲(2 / 2)

江小白舉了舉手,說真的,他挺想體會下在法庭裏,作為法官的角色,究竟是種什麼樣的體驗。

看到有人站了起來,老教師欣慰的點了點頭,讓出了位置,迎接江小白的到來。

江小白自信的大步走上去,站得筆直,對著在場幾百張麵孔說道:“大家好,今天的庭審我們繼續,剛才的案子大家也都聽到了雙方的表述。

不過在我宣判之前,需要給大家補充一點關於互拐的界定。

在這起案件中,最明顯的犯罪特征是建立在小明的媽媽拐小明,小明又拐了小明媽媽的基礎上。

那麼我們先來了解一點,父母賣兒女,算拐賣嗎?

按照我們日常的執法準則,父母出賣自己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這裏所講構成的犯罪,是指出賣自己親生子女而觸犯刑法條款的犯罪,是受刑法調整的犯罪,如遺棄罪。

若要構成拐賣兒童罪,即使是親生子女,還需具有《刑法》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才能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可見,拐賣兒童罪隻限於上述六種客觀行為,並沒有將出賣自己的親生子女列為拐賣兒童罪的範疇。

購買兒童,收買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販子收買,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親屬收買。

販賣是指將已控製在手中的兒童轉賣給他人。

接送是指在拐賣兒童過程中,負責藏匿、看管、轉換車船等中間轉運,隻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那在本案中,生母對小明的出賣行為僅為涉嫌拐賣兒童罪,屬於共同犯罪,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可以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除非當時的情節惡劣,可以按遺棄罪處罰,但顯然,似乎遺棄罪在當下情形不足以成立。

接下來我們看生母的遭遇,小明主觀故意將生母拐騙賣到東莞,發生前小明不知道麵前的為生母,隻認為曾經自己被拐,有拐騙行徑發生,且存在報複心理,由此分析,是構成拐賣婦女罪的。”

江小白一股腦的說完,台下的老教師都驚呆了。

“但是想要判決,還不能魯莽決定,目前小明拐賣生母的時間是哪一年我們還需要確認。

根據《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5年。

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10年。

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15年。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的,追訴時效為20年。

對於生母,小明從孩子到成人,時間過去的太久,所以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再追責。

綜上所述,此案隻有再嚴謹一些,才能做出最準確的判罰,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