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文化(10)(3 / 3)

因此,鄉村自治比較適宜的出路,在我看來隻能是鄉鎮政權的退出,取消鄉鎮一級的行政架構,各地農村按照自己的情況,因地製宜地實現自治。如果村已經形成了自治能力,村民委員會和黨組織已經成為具有經營和對外談判能力的村民組織核心,那麼不妨依舊架構自治。已經被大公司吞噬的村莊,可以按公司模式自治,而更多的村莊,則可以利用村社的自組織結構,形成各種麵目各種形式的村社聯合體,這種聯合體,實際上就是秦暉先生所說的“小共同體”。村社聯合體形成之後,由聯合體出麵與國家政權(縣級)和外麵的公共事業的大公司達成契約,在稅收、司法、計劃生育以及各種有償的公共產品的供給方麵實行團體負責製,避免國家政權與單個的農民交易這種尷尬的局麵。這種縣以下的鄉村共同體,可以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形成各種規模,隨著給予農民“國民待遇”,大量農民進入中心城市,那麼很多村莊可以合並,剩下的小的可以比村還小,大的可以相當大,甚至在有些地方,隻要條件成熟,都可以組成一個農民的城市,隻要它具備了相應的經濟含量和人口,到了那時,農民也就轉化為市民了。農民的自治市,也許可以為中國的城市化提供一條新路,顯然,它與我們前階段人為的自上而下的小城鎮建設是有本質不同的。

對於這種方案,最大的問題也許就是在農村中原有的組織資源遭到嚴重破壞的今天,農村還能否產生自發的鄉社組織,會不會導致黑惡勢力抬頭,導致農村社會惡化?對於第一個疑問,我認為答案是明確的,盡管現在農村的自組織資源已經遭到了摧毀性的破壞,已經不存在原來意義上的鄉紳,從前的宗族、祭祀、娛樂和互助性的村社組織基本上都被取締了。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農民就不能組織起來了,實際上,現在學者所觀察到的農民“原子化”的現象,並不是農民自己樂意的結果,我們長期的政治高壓和空洞化的道德訴求無疑要對此負責任。其實,對於農民而言,組織化(不是那種動員體製的組織)是他們的一種基本的需求,在解放前,農村中實際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鄉社團體,不僅有各種鬆散的花會、香會、社火會,還有各種名目的社、以及武術和自衛團體,更有各種宗教和半宗教團體,它們的存在,實際上是反映了農民的某種生存需要,而且,這些組織絕大多數並不是鄉紳主導的。今天,隨著改革的進程,我們看到,農村中民間的組織又有死灰複燃的跡象,現在農村的民間組織大體上有三種,一是原有鄉社團體,如花會、香會和廟會、宗族團體等等的再次複興,其中有的組織凝聚力相當強,已經開始為成員提供某些公共產品。二是新興的農村非政府組織,即NGO,農民自己組織的產生經營組織。三是各種宗教組織,有民間宗教也有基督教團體,其中有合法與半合法的,也有所謂的天主教地下教會組織和非法的宗教組織。一般來說,國家對於這三種組織,除了現代性的NGO還能限製性地以予認可之外,其他的兩種,基本上取遏製態度,至少是不樂意為它們民政登記。

至於後一個問題,毫無疑問,凡是政府認定的非法組織,政府都可以取締,對於組織中出現的黑惡勢力的苗頭,當然也必須以予打擊,但是.社會秩序的維護不能還沿襲過去組織控製的思路,應該切實走上法製化的軌道。其實,不僅僅對那些非法組織,就算是對社會無害的民間組織,也要依法管理,隻是用不著事事都操控在自己手裏。更不要將所有的宗教組織都視為洪水猛獸,其實就算是基督教(包括天主教)組織,也並不具備與政府對抗的意識,甚至連這種意圖都沒有,這些組織的發展,客觀地說,對社會治理隻有好處。

在農村外部的力量,包括關心三農問題的學人們,最需要做的,就是幫助農民恢複組織能力,提高他們的管理水平,輸入外部的信息,建立相應的管道。也就是說,我們最應該做的是幫助鄉村重建,再一次做當年米氏父子、晏陽初和梁漱溟做過的事情。

當然,最關鍵的是在當前的農村中,依然存在著自組織的積極性和自組織的能力,過去的鄉紳雖然不可能重現,但鄉村中卻不缺乏能人,尤其不缺乏組織民間組織的人。隻要農村的環境足夠寬鬆,鄉村的民間組織自然而然地就會發展起來,而那些出外打工者中的精英,包括一部分大城市難以消化的大中專學生,至少有一部分會轉回來發展,形成新的“鄉紳”。

來自於傳統世界的NGO

——平江廟會、路會組織的走馬觀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