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級領導樹立榜樣,政府製定完整法規
李光耀總理年輕時就讀英國牛津大學法律係,是個高才生,回國後擔任律師,他具有強烈的法製觀念。一九五九年他當選為政府總理後,當晚他對父母和兄弟們說,“我當上總理,權利是有的,那是人民的權利,我絕不能用來謀私利”。李光耀本人生活樸素,不求奢華,雖然擔任政府總理,他仍居住父母的老房子,上下班坐自己的車,父親仍然在店鋪修理鍾表,弟弟做小生意。
李光耀執政後,決心以身作則,建立一個廉潔政府。他對政府官員說:“作為一名公務員,就要保持廉潔和奉獻精神,誰要想賺錢,就經商去吧!誰不聽勸告,就要受懲罰。”
李光耀知道當時的新加坡是個貧窮落後的小國,而某些國家腐敗現象已成為“癌症”。
新加坡的生存依賴政府的廉潔,他認為政府廉潔執政,反對貪汙腐敗,才能促使社會穩定,也可造成良好的外國投資環境,將會促進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
從這種觀念出發,李光耀上任後立即製定了《反貪汙法》,後來又作了幾次修改,使反貪汙法日臻完善,嚴格執行。隨著形勢的發展,政府修改和製定了《公務員紀律條例》、《沒收非法財產條例》、《中央公積金製度》等,其中都有遏製和處罰貪汙腐敗的內容。經過多年實踐,新加坡政府又製定了行政監督機製,成立了“貪汙行為調查局”,使新加坡有了完整的法規和嚴格的執法機構。
新加坡人民行動黨成立時,李光耀提出“打倒貪汙”的口號,把黨旗的基本色調定為白色,象征廉潔。新加坡成立的反貪汙調查局,局長由總統任命,但其工作則由政府總理直接領導。該局也製定了自己的徽章,一朵荷花,一把利劍。李光耀是華人,知道中國傳統習慣,荷花意喻“出汙泥而不染”,利劍表示“威嚴與公正”。
二、《反貪汙法》及執行機構
新加坡在英國統治時代就有了懲治貪汙法令,有法不依,措施不當,反而貪汙猖獗,社會混亂。新加坡獨立後,李光耀進行多次修改形成現行的《反貪汙法》,共三十五條,規定了極為嚴厲和詳細的懲罰措施。為切實執行該項法律,新加坡政府賦予反貪汙調查局具有廣泛權利。調查局既是行政機構,又是執法機關。該局可以在沒有逮捕證的情況下,逮捕涉嫌人員:有權沒收貪汙罪犯的全部賄髒:貪汙者除被罰款外,還可被判徒刑:調查局有權調查貪汙人在銀行存款、股票數額、費用賬戶,甚至可查找其家人的賬目;犯罪人職位越高,處罰越重。
反貪汙調查局在李光耀總理直接領導下,秉公執法,處理許多貪汙受賄案件。新加坡環境發展部政務部長(副部級)接受了印尼商人贈送的七張機票,攜帶家人旅遊。被發現後,這位官員不僅被撤職,還被判刑四年。一九八七年新加坡發生過一起引入震驚的案件,這就是國家發展與建設部部長鄭章遠,他為新加坡“政府租屋”建設立下功勞,深受李光耀器重。經反貪局調查發現他兩次受賄五十萬元,起訴他時,他不承認,希望通過老領導李光耀得到寬恕。李光耀聞訊後怒氣衝衝,不因他是“有功之臣”而寬恕,令其停職,接受調查。鄭章遠因此畏罪自殺。
三、《公務員製度》約束腐敗行為
李光耀指出:國家興旺的關鍵是要有一個廉潔的政府,政府官員保持廉潔和獻身精神,是政府牢固的基礎,政府部門不能自行招聘公務員,要公開招聘,公平競爭,擇優錄取,還必須經過考試、審查、試用方可聘任。
因此,新加坡政府製定了一套完整、具體、實用的政府公務員體製,包括《公務員法》、《公務員行為準則》、《公務員紀律條例》、《防止貪汙法》等。除這些法規外,政府還製定了《公務員指導手冊》,應聘公務員每人發給一冊,手冊中除包括有關法規外,還對公務員有詳盡、明確的規定,防止貪汙受賄。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