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古典政治經濟學的產生(2)(2 / 3)

那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他們在自然法的範圍內,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而無須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於任何人的意誌。

這也是一種平等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中,一切權力和管轄權都是相互的,沒有一個人享有多於別人的權力。極為明顯,同種和同等的人們既毫無差別地生來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樣的有利條件,能夠運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應該人人平等,不存在從屬或受製關係。

這裏的自由與平等的根據,就是自然法,即人人都根據理性行為。洛克認為,霍布斯實際上是將自然狀態與戰爭狀態混為一談了。戰爭狀態是一種敵對和毀滅的狀態,它起因於人們違反自然法,對另一個人的人身用強力或企圖使用強力,從而破壞了人世間自由和平等的原則。這表明了洛克和霍布斯的第一個基本區別。在霍布斯看來,正是個人主義的自由和平等才使社會走向敵對;而在洛克看來,個人主義的自由和平等使整個社會和諧美滿,而專製,即企圖將另一個人置於自己的絕對權力之下,才使人們走向戰爭。為此,洛克斷言:自由是其餘一切的基礎。

然而,平等而自由的自然狀態仍然是有缺陷的。洛克將其缺陷歸結為三個方麵的原因:缺少成文法,因而缺乏現實的是非標準;缺少公認的有權威的裁決者;缺少公認的權力支持公正的裁決。這三大缺陷使人們平等和自由的自然權利常有受到侵犯的可能。

為了自己的幸福也為了他人的幸福,人們便達成協議,訂立契約,自願放棄部分權利,即把在自然法許可的範圍內,為了保護自己和別人,可以做自己認為合適的任何事情的權利,以及處罰違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權利,放棄給社會,這就是國家的產生。這是洛克與霍布斯的第二個基本區別。在霍布斯那裏,人民轉讓出一切權利,主權者將其占有,在實施權利的過程中,主權者擁有全部權利且權利不受限製。而在洛克看來,人民轉讓的僅僅是保護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和實施對他人侵犯進行懲罰的權利,人民依然保留著生命、自由、財產等不可讓渡的自然權利。洛克明確指出:

人們參加社會的理由在於保護他們的財產;他們選擇一個立法機關並授以權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製定法律、樹立準則,以保衛社會一切成員的財產,限製社會各部分和各成員的權力並調節他們之間的統轄權。因為決不能設想,社會的意誌是要使立法機關享有權力來破壞每個人想通過參加社會而取得的東西,以及人民為之使自己受製於他們自己選任的立法者的東西;所以當立法者們圖謀奪取和破壞人民的財產或貶低他們的地位使其處於專斷權力下的奴役狀態時,立法者們就使自己與人民處於戰爭狀態,人民因此就無需再予服從,而隻有尋求上帝給予人們抵抗強暴的共同庇護。

至於政府的法律,洛克說:

法律按其真正的含義而言與其說是限製,還不如說是指導一個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當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製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這是因為在一切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的狀態中,哪裏沒有法律,那裏就沒有自由。這是因為自由意味著不受他人的束縛和強暴,而哪裏沒有法律,那裏就不能有這種自由。

這樣,對個人權利的明確關注,將個人自由與國家權威的有限性相聯係,與社會發展的合理性相聯係,使洛克成為西方近代“自由思想的始祖”。

洛克的理論表明,國家政權必須為個人的經濟利益服務。洛克將私有財產與平等、自由列為不可轉讓的自然權利——換言之,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私有財產為什麼不可侵犯?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洛克顯示了他與霍布斯的第三個基本區別。在霍布斯看來,私有財產的神聖性歸根到底在於主權者的神聖性,正是由於主權者規定了產權結構才有了我的與你的財產,而在自然狀態下則不可能有這樣的稱謂,所以主權者可以侵犯私人的財產所有權。洛克的回答卻是,如同人的自然權利在自然狀態中就存在一樣,私有財產在自然狀態中也一直存在,所以它和理性一樣,是符合善的原則的。

然而,在這裏洛克遇到了一個難題:世界為人類所共有,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上帝給人們用來維持生活的,在上帝那裏,沒有人類的私人所有權。究竟是什麼使共有財產轉化為私有財產?針對這個問題,洛克提出了十分重要的論點。他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