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煤氣中毒。將煤氣中毒列為除外責任的根據也是與故意自殺難以劃清界限,因而采用此種處理。有的保險單甚至加上“無論意外還是非意外”,煤氣中毒致傷殘死亡,保險人均不負責給付保險金。
(5)疾病原因造成傷害。這是劃分險種上的要求,由身體內部原因導致被保險人的傷害結果,應屬健康保險的承保範圍。具體要求是細菌傳染致傷害為疾病原因,而劇烈的急性細菌傳播可列為意外傷害原因。
(6)酗酒或吸食麻醉劑。由於酗酒或吸食毒品產生興奮功能。足以影響到被保險人正確的思維判斷力,降低了其防止或避免意外事件的能力,故列為除外責任。
(7)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的傷害結果。這是一種有違公德的行為,而且違反國家法律。
(8)戰爭、內亂以及類似行為所致傷害。
(9)原子、核爆炸、灼傷、幅射或核汙染所造成的傷害。
(10)被保險人從事不必要的冒險行為所致損傷,主要是各種體育活動,包括潛水、滑冰、跳傘、駕駛滑翔機、摔跤、柔道、拳擊等。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中,若以從事上述運動的職業運動為被保險人,保險人為此多收了保險費,運動傷害便不能列為除外責任範疇。同時,冒險行為若出於履行道德義務,則對傷害結果不能以除外責任看待而不予賠償。
五、保險金額和保險費意外傷害合同係以人身為標的,這決定了合同隻能采用定值保險方式,由保險人結合生命經濟價值,事故發生率,平均費率。以及當時總體工資收入等因素,確定總保險金額,再由投保人加以選擇。例如,我國1951年公布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製保險條例》第5條規定:“旅客之保險金額,不論座位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規定為每人人民幣壹仟伍佰萬元”。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已將保險金額最高限定為5000元人民幣。而旅行社旅客旅遊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中,將每一保險期限內每位旅客給付保險金最高額定為外彙人民幣20萬元。
保險費率的厘定要充分考慮投保人的承受能力,又要考慮保險人經營的安全性。外國保險業有對職業進行分類,不同職業有不同的費率,例如,英國將雇員職業分為4種。我國將人身意外保險的年度費率,按照不同職業將被保險人分為6類,第一類是內勤人員包括打字員、翻譯、服務員等,基本費率為4‰,附加意外醫藥費率則為7‰。第六類是海員、高空、深水、勘探作業人員,基本費率為12‰,附加意外醫藥費率是17‰。可見,職業不同危險性不同,合同規定的保險費應有差別。
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合同義務1.職業變更的通知義務要求投保人在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化,致危險有所增加時。應該書麵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做出終止合同或增加保險費的決定。若違反此項通知義務,保險人有權按照其實際所屬職業中,未足額保險方式確定具體給付的金額。若變更職業已超出保險人的承保範圍,則保險人可以拒付保險金。
2.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通知義務要求投保人於事故發生前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除應有被保險人書麵同意以外,還要通知保險人,將申請及同意書交保險人審定。後者批注於保險單內者始能發生效力,否則,保險人沒有義務向該被指定者支付保險金。
3:保險事故發生後之通知義務合同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應及時通知保險人,違反此項義務者,尤其是被保險人死亡時,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不通知保險公司,則保險人有權提出免除給付義務的抗辯,或要求由投保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賠償。
第四節保險金的給付一、保險金給付的事由1.死亡保險金給付意外傷害保險合同規定,被保險人受到外來之突發事故之影響,並且是直接原因導致了自傷害之日起規定時間內(一般為180天)死亡,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2.殘廢保險金給付意外傷害保險合同規定,被保險人受到外來之突發事故之影響,並且是直接原因導致了自傷害之日起規定時間內(一般為90~180天)的身體殘廢者,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之責。具體給付數額將根據傷殘程度確定,在保險條款中都附有傷殘程度給付對照表。
3.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是指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造成傷害,依照合同內之約定,在指定醫療機構進行診治而支付的合理費用,由保險人給付。
二、保險金給付的標準在確定屬於責任範圍內事故造成的被保險人傷害致殘、致死或致醫療費用支出後,保險人即應按照合同的明確規定,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死亡,按規定給付保額的100%。殘廢狀態下、完全癱瘓及雙目失明等,給付保額的100%,其餘傷殘分別給付75~100%保額保險金。意外傷害保險附加醫療保險給付條款中,依照規定,保險人僅對每次事故超過一定金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負責,但保險期限內累計給付的金額不能超過總保險金額。外國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保險附醫療給付條款中,提供兩種給付方法供被保險人選擇:一種是規定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額,事故發生後在此範圍內獲得保險金給付。另一種是按照住院日數來確定給付數額,合同約定醫療保險金日額是多少,另提供傷害醫療病情及保險金日額對照表。這樣,是按照天數給付保險金,但作為給付根據的是合同規定的給付日數,並非實際住院天數。例如,醫治肋骨為20天。肩胛骨為34天。
三、保險金給付的限製及削減1.保險金給付的限製根據保險的填補限度原則,在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中。必須約定給付保險金的最高限額。若發生傷害致死亡或殘廢,給付之金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金額。假定因殘廢已先獲得按比例的保險金給付,但保險期限內又致被保險人死亡,則因死亡給付的100%保額的賠付,應該扣除原來已給付的部分。意外傷害保險附加醫療保險給付中,因每次醫療實際費用支出無法預定,具有不定值的特征,但為減少糾紛,仍有每次治療最高保險金額的限定。
2.保險金給付的消減這是為了增加被保險人責任心的一種合同約定。具體要求是,若被保險人的傷害由於其自身疾病導致程度上加重。保險人對於由此而傷害加重無給付保險金義務,同時。由於投保人或受益人惡意拖延治療導致傷害加重,亦按上述原則辦理,責任應由投保人或受益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