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旅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這種合同是指被保險人於特定時間內在特定行程上,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致傷、致殘或致死情況下,由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之義務的一種人身保險合同。這一合同的特點在於,險種本身屬商業保險的品種,但具有廣泛的社會性,涉及麵極為廣泛。關係千家萬戶或千百萬人的切身經濟利益。很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建國初期,都將旅行意外傷害保險規定成了法定保險,由立法機關規定合同訂立是法定義務,並且具體提出一些雙方權利義務的要求,規定保險費率,給付標準及賠償方法。
3.交通事故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這種保險合同是指被保險人於旅行期間因交通工具受到意外事故的影響,給其造成傷害致死亡或殘廢時,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之義務的人身保險合同。實際上,該合同與前述旅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在本質方麵沒有更多區別,針對的事故大體相同。例如,1951年我國政務院財經委員會製定的《飛機旅客意外傷害強製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旅客遭受意外事故受到傷害,以致死亡、殘廢、喪失身體機能或失蹤者,除依照第七條之規定給付醫療津貼外,另由保險公司依照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若分析兩者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交通事故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保險事故,主要針對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給被保險人造成的傷害、殘廢或死亡。而且賠償範圍擴大到交逋工具之外的等候場所,例如,行走時因建築物傾倒、落地、山崩等造成的意外傷害,保險人都負責賠付。相反,旅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要排除此項合同內容,例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涉外航空人身保險條款規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限於“被保險人踏人保險單上指定的航班班機的艙門開始到飛抵目的地港走出艙門為北”。
4.電梯乘客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此合同是指被保險人在乘電梯時,因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傷殘或死亡時,保險人負保險金給付責任的一種人身保險合同。該合同的特點是,投保人是置辦或安裝電梯的社會組織或經濟單位,諸如商店、賓館、辦公樓等。而被保險人是使用電梯的乘客。保險人的責任僅限於在專門載乘顧客的專用電梯內的意外事故,排除非顧客專用電梯內和在電梯外的意外事故。
第三節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一、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充任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投保人並無特殊法律要求,公民個人以自己的身體為自己利益訂立的普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隻要公民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即符合法律條件。機關、團體及經濟單位可以為其職工利益而訂立此合同,認為存在保險利益。若以第三人利益訂立合同,受益人非被保險人,則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身體存在保險利益。被保險人除在特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中,存在特定身份要求外(例如,是合法持有票證的乘客,或係公路上的行走者,或是某一單位內的職工,或是利用被保險的電梯的乘客等)。主要是被保險人應該心理健康,排除精神病患者及心神喪失者,應該達到辨明事件性質和危險程度的年齡,排除14歲以下者為被保險人。
二、受益人保險單內應該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傷害及致殘的受益人理所當然是被保險人,而傷害致死情況下,必須有第三者為受益人。若沒有指定受益人依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則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此項受益人指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可由投保人意願而加以變更,但應以被保險人的同意為先決條件,而且應該由保險人在保單內加以批注。受益人若與被保險人不同時。法律簽加給其特定義務,包括非經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同意,不得將其合同利益轉給其他人;不能對被保險人有傷害的行為;在請求保險金時,應該自享有請求權之日起滿兩年內提出。
三、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1.保險期限根據具體保險合同類別的不同,有關保險期限也不同。普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一般規定為一年,於保險單簽發日開始計算,屆滿後可以續簽。旅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采用總括保險方式而依法律訂立者,一般也是一年期限,但每個保險憑證的有效期與旅行期相同。個人要保方式的旅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則期限往往較短。
2.保險責任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中,都有關於傷害致死亡給付,傷害致殘廢給付,傷害致醫療費用支出時給付的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都負給付保險金之義務。保險人責任範圍內的傷害應該是由意外原因所引起,應該使“傷害”具備一些不可少的要素。主要是:
(1)傷害係由被保險人身體以外的原因造成,主要排除由於身體自身病變導致的傷害結果。
(2)傷害係由於劇烈外在力量所致,劇烈外力對傷害結果存在突發所致的直接因果關係。在具體判斷時,主要看傷害原因是否具有瞬間發生的突發性質,而結果未劇烈顯示出來,也不一定影響傷害的認定。
(3)傷害程度或結果是外部可見的,主要是防止出現身體內部傷害無法確定造成原因的矛盾。但目前應該對於“外部可見”做出寬泛的法律解釋,能夠借助現代化手段診斷出的由外力所致的傷害,可視為外部可見的傷害。
四、除外責任(1)被保險人故意自殺。這是任何一種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中都有的除外責任規定。自殺未遂同樣產生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後果。
(2)被保險人從事犯罪活動引起之傷害。保險經營不應違反法律與社會公德,因此,保險人不能給予犯罪者傷害後的保險金。那無疑於對犯罪行為的獎勵。
(3)服毒。由於該行為是自殺行為還是意外事件於實踐中難以判斷,才導致此項規定。若是非故意食用毒品而致傷殘或死亡,例如,誤食毒品,保險人應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