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學校與學生衝突受了傷,學校應承擔主要責任,給孩子造成傷害的學生家長應承擔次要責任。兩者的賠償範圍包括孩子的醫藥費、營養費、今後再治療的費用、家長照看孩子的誤工費、治療所需的交通費等,如果殘疾,應根據傷殘程度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數額應與學校和對孩子造成損害的學生的家長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房屋易手,要及時辦理新產權證
俗話說得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貨款兩清。”而房屋轉讓、買賣、抵押不是這樣,手續繁雜。除了要簽訂契約,交交易稅、印花稅等外,還要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證變更。分家或繼承房屋遺產時,如果法院進行了判決,還要進行申請執行,原有的產權證還要進行變更,否則,就可能無效。下麵就舉一例加以說明。
孟大爺與孟老太是親兄妹。1988年,因祖輩留下的5間房產兄妹二人發生矛盾。為此他們拿著房屋產權證來到法院,法院作出判決:北房2間歸孟大爺所有;南房3間孟老太所有。這樣,兩人都以為房子的問題已經解決,兄妹兩家相安無事。
轉眼間,10年過去了,孟大爺的子女為房屋的使用發生了矛盾,孟大爺為了避免今後麻煩,決定將該房賣掉。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賣房手續時發現他手中的房屋產權證是兄妹二人共有的。孟大爺拿出10年前的判決書,再三說明這房子早就由法院判給他,而且一直由他的子女居住。房產管理部門說:“法院的判決書是不能代替房產證的,要賣房隻能憑本人的房產證。您應該讓法院給出具手續,讓孟老太和您到我們這裏辦理房屋產權證變更手續。將您和孟老太二人共有的5間房產權證變為您北房2間的產權證,孟老太的產權證變為南房3間,這樣就有了您自己的產權證。這時,您才能賣出您的房子。”
孟大爺隻得叫兒子到法院執行庭去一趟。法院的答複結果令他們大吃一驚:“按照法律有關規定,公民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的時效為一年。你這判決都10年了,所以法院不再受理。現在我們已不能依法讓孟老太與孟大爺共有的房屋產權證變為各自的產權證。”
確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從法律上講,房屋買賣不是以給付房價或實際使用為標準,而是以房屋產權是否辦理過戶為標準。換句話說,如果你買了房,又住上了,但房產證上仍是別人的名字,從法律上看你不是房主,無權處理房屋,進行出售、出租、抵押等。本案中,孟大爺想賣房之所以受阻,正是因為他沒有及時辦理變更房屋的產權證。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無論你是析分(如上例)、繼承、接受贈予,還是購買了房屋,請務必及時變更房屋產權證,因為在法律上房屋產權證是惟一證明這房子真正屬於你。
房屋贈予,應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一位友人出國定居,房子贈予了你,你應該怎麼辦呢?他出了國,自然沒有人與你爭這所房子。但這對你來說,並不是萬事大吉了。房子屬於你,還需要在法律上進行認定。
首先,你的友人必須有書麵材料(房屋產權證)證明這房子確實屬於他,就是說,這房子產權沒有爭議。其次,他要寫下贈予書,和你簽下贈予契約。第三,憑著他的房屋產權證和贈予契約書,在一定的時間期限內,到有關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辦完之後、房子才真正從法律上屬於你。你才能對它進行各種處置,如出租、出售等。
具體來說,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的手續規定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贈與房屋,如已有贈予合同書並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認定贈予生效;若已有贈予合同但未辦理過戶手續,而已經入住了的,贈予關係成立,但應補辦過戶手續。建設部關於頒發全國統一房屋產權證的公告中說,房屋產權證是權利人擁有房屋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受國家法律保護。變更產權證應符合《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執行辦法》第12條規定:房屋所有權因買賣、贈予、繼承、析分、調撥以及改建、擴建、拆除等原因轉移變更時,應自轉移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轉移變更登記。房屋產權登記的全過程,大體包括提出申請、登記收件、勘丈繪圖、產權審查、繪製產權證件和收費發證這6個步驟,並相應交納登記費、補交契稅,契稅稅率在3%~5%之間。最後,就可拿到房屋產權證了。
簽合同要注意生效條件
一家名叫甲的公司試圖購進DVD機生產線,由於資金短缺,於是向乙信托投資公司提出貸款1000萬元。
經雙方協商,乙公司同意這筆貸款,同時按照金融法規有關規定,要求甲公司尋找提供擔保,於是甲公司找到了丙集團總裁王先生,請丙集團公司做他的擔保人。調查表明,丙集團用以抵押擔保的房地產,經房地產價格評估所評估為3000萬元人民幣,足夠抵押值。三方就簽訂了貸款1000萬元的合同以及抵押擔保合同,貸款期限為6個月。
合同到期了,由於某些原因,甲公司隻償還了2萬元貸款,其餘已無力償還。乙公司要求丙集團用抵押的房地產拍賣還甲公司的貸款,但丙集團公司總裁王先生說:“抵押合同簽了,但沒有進行抵押物登記,合同屬無效合同。”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丙集團執行合同。不出王總裁所料,法庭不支持要丙集團拍賣房地產還款的請求。
乙公司老板想,哪方麵疏忽了呢?就雙方所簽訂的抵押合同而言,屬於我國《擔保法》的範圍。抵押合同要求嚴格,必須具有明確的要件,就是必須進行抵押物登記,這是一種要式合同。《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起生效。”由於房地產根本就沒有進行登記,其抵押合同根本就沒有生效。
由於對法律條文不熟悉,不知道抵押合同生效的條件,乙公司的利益仍然受到了損失。這應引起我們的注意,知法懂法,才能通過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
提出訴訟要注意時間期限
在民事法律中,許多方麵規定了時間期間的問題,發生、變更、消滅都受時間關係的影響,許多法律問題都是以時間、期間作為重要根據。因此,一定要有嚴格的時間觀念,特別是法律中的三個主要期限:訴訟時效、擔保期間、執行期限,千萬不可忘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