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8章 出路:情、理、法的和諧(2 / 3)

在當今患者看病“紅包”滾滾之際,這位醫生的醫德實在讓人們深感欽佩,自然引來一片讚許之聲。然而,在“情與法”的較量之下,在“生命與處罰”之間,該醫院醫生的采血救人行為,卻不被衛生主管部門認可,如果用常理來判斷似乎不合情理,因為醫院和醫生不是為謀私利而是救死扶傷,是實實在在做醫院醫生該做的挽救生命的高尚行為。發人深省的是,在法律至高無上的法製社會,法不容情,處罰不守法的醫院卻從根本上是一個正確的評判。

其實,在救死扶傷的背後蘊藏著“危機四伏”的血液安全問題。醫學常識決定了臨床用血從檢測到確證血液安全的時間需要7小時。緊急非法采血則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該院私自采血雖然是出於救人的善意,是合理但不合法的。非法采血對於患者而言如若“安全無事”,那是“幸免”,發生意外感染後果則是致命的,其潛在風險難以預料。因為個體輸血引發更廣泛的傳播那將危及的不僅僅是一個人而是一群人的興衰。20世紀90年代,非法采供血曾造成艾滋病在我國部分地區的惡性傳播。血液安全問題已成為醫療安全的重中之重,為確保血液產品安全,我國先後出台了一係列的法律法規;為加強對臨床用血的管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對血液領域犯罪問題的量刑有明確規定。政府從技術手段、行政手段到法律手段重拳出擊,旨在“淨化”臨床用血和血液製品領域,防止“汙血”擴散。

盡管執法部門不遺餘力在嚴厲打擊,有關“血液醜聞”還是屢見媒體。內蒙古清水河縣某醫院非法自行采血,使13人因直接或間接輸血感染艾滋病,其中兩人在手術後不久就死亡,其餘11人的HIV抗體均為陽性,其中兩名患者已將病毒傳播給了家人;安徽阜陽某醫院患者因輸血感染艾滋病,醫院賠償患者45000餘元;北京一名患者在輸血中感染上丙肝,獲賠償26萬餘元;西安瑞克生物製品有限公司臨潼單采血漿站違規采供原料血漿等等這些“血的教訓”真是令人觸目驚心。血液安全問題已是我們麵臨的重大問題。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製定相關法規,嚴格管理和規範臨床用血,確保血液安全,正是對人民負責之舉,對社會安全負責之舉。衛生行政部門早在1999年1月5日就下發了《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明確了臨床用血規程,尤其是明確規定了臨床應急用血必須充分條件,隻要醫療機構依法規範臨床用血,生命權就不可能與公權力發生碰撞,臨床應急用血就不可能與法律規則產生衝突,“違法自采自供”也就不可能成為所謂“緊急避險”的唯一選擇。“緊急避險”中引起險情發生者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特別是因行為人故意違法引起某種危險,然後借口緊急避險規避法律責任追究,實際上是利用緊急避險實施故意違法,更應當依法追究責任。正是由於醫療機構不依法規範臨床用血、不按規定保證常規備血量等違法行為,造成了“危險”發生,是“緊急避險”之險情根源,是險情發生之關鍵,也是為什麼醫院輸血救人後反受罰的根本所在。

[案例56]保護藥品專利還是拯救生命?[4]

艾滋病在非洲肆虐多年,因艾滋病而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成千上萬,但是掌握治療艾滋病藥物專利的美國醫藥公司為了獲得高額的利潤,並沒有采取任何降價措施。在這種背景下,1998年,南非政府計劃實施一項進口和生產廉價、非專利艾滋病藥物的新法案,使政府能夠從印度、巴西等國進口廉價的、不受專利保護的抗艾滋病藥物。西方各國跨國製藥公司對此指責說,南非政府的這項新法案將侵犯他們的有關艾滋病藥品的知識產權,使他們投入的有關藥品的高額研究開發費用無法收回。於是,在2001年3月5日,包括美國默克公司在內的39家大型跨國製藥公司就艾滋病藥品進口與生產問題向南非高級法院提起訴訟,控告南非政府威脅它們的製藥專利權。對於跨國製藥公司的訴訟,南非政府表示,根據現行的藥價規定,南非艾滋病病人無法負擔購買預防和治療艾滋病藥物的費用,政府有責任幫助艾滋病病人。這樁法律糾紛,無論對跨國製藥公司還是對南非政府都意義重大,因此也受到國際社會,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密切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