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傳統的、主流的民主模式確實不是盡善盡美的,它需要審議民主的某些有益成分來加以補充和改進,但不能被它取代。傳統的民主模式的缺點被誇大了,因為投票之前和投票之後的討論和爭論始終存在,並不是沒有溝通和協商;另外,從操作的意義上說,什麼事都不能議而不決,最後還是要靠投票來決策。也許,最好把審議民主理解為對傳統民主模式的錦上添花,在民主建設的起步階段應該把握、強調基本的、核心的內容,不能好高騖遠、舍本逐末。
在作了以上分析之後,自然會產生的問題是:那麼,我們應該選取什麼樣的民主理論和模式呢?這麼問是有意義的,我們當然應該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民主,這是最正確的回答,也是最一般的回答,在進一步研究和實踐時,應該考慮它的具體內容。
我以為,任何現成的、主要來自西方的民主理論、民主模式都隻能起參考借鑒作用,不能直接應用於中國,因為中國的文化傳統,進行民主建設的曆史條件與西方很不相同。當然,人類社會進步也有一些大致相同,帶規律性的東西,而且,實現民主也有一些必不可少的要求。我認為,把我們就要建設的民主稱為“憲政民主”,是可取的。
首先,“憲政民主”滿足了賦予“有中國特色的民主”具體內涵的要求,也表明我們建設的民主在大方向和基本價值方麵與人類政治文明公認的成果是一致的。
同時,還說明這種一致隻是在總的原則和精神上,我們並不想教條地、片麵地照搬某一種特定的理論、模式,或某一國的特殊經驗。
“憲政民主”還表明,我們追求的民主是與法治不可分離,受法治製約和保障的民主。這一點特別重要,因為對於我們來說,民主建設與法治建設可以說是二而一、一而二的事。在憲政民主的架構下,任何黨派、團體、個人的活動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每個公民有平等的政治和法律權利也是憲政民主的應有之義,比如這次十七大政治報告中提出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就可以根據憲政民主的理念來說明。
“憲政民主”還包含這樣的意思:雖然有投票和尊重多數的原則,但並不單純照多數意見辦,除了有保護少數的機製,還有一些公認的甚至是先驗的原則,哪怕有多數人主張也不得實行。這樣,就可以免除近代政治思想家密爾、托克維爾和今日某些中國學者擔憂的所謂“多數人的暴政”。“憲政民主”還要求建立違憲審查機製,這對於中國現在的法治建設有很大意義,因為屢見不鮮的情況是,不少過時的、考慮不周全的或出自部門利益、特殊利益人群的法律、法規,總之是違反憲法規定和精神的法律、法規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起著不良作用。
那麼,要實現這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主,我們具體應該怎麼做,從哪裏入手呢?人們根據自己對十七大報告的學習、體會,提出了各自認為最佳的切入點,比如有人認為可以從黨內民主開始,有人認為基層的民主選舉最重要。其實,十七大的報告有全麵闡述,方方麵麵都是應該付諸實施的,關鍵是要有所突破,而不是隻說不行。最要緊的是要正確把握穩妥和積極之間的關係。而近年來的事實說明,民主建設的緩慢,政治體製改革相對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滯後,重要原因就是重視不夠,穩妥有餘而積極不足。
不想推進民主建設,可以找到各種各樣的理由,什麼文化傳統、國情不適合,民眾素質不夠,搞民主不利於安定團結等等,不一而足。種種顧慮、種種托詞,比當年孫中山提出“訓政”落後多了。以前,我們對“訓政”極盡挖苦嘲諷之能事,但不論從理論上看還是從實際上看,訓政的歸宿都是憲政。坦率地說,我認為我們今天可能還是需要訓政,隻不過,第一,自從孫中山提出“軍政-訓政-憲政”三部曲以來已經過去大半個世紀,訓政不應該是漫無止境的長時期,訓政和憲政之間的距離應該大大縮短;第二,訓政不是官訓民,而是民眾的自我訓練。我想,與其像以前那樣說中國已經有了最充分的民主,還不如老老實實承認我們正在搞訓政,這種訓政的意思是點滴積累、循序漸進、不斷成熟,是以民眾為主體。
人類社會都進入21世紀了,中國人的民主之夢想,快實現了吧?
原載《同舟共進》2007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