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吸引、鼓勵農民參與集體事務建設,有助於培養農民的責任意識。權利和責任是一對孿生子,相伴相生。隨著權利意識的強化,村民必將意識到自己對他人、社會和國家應擔負的義務和責任,能夠主動承擔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不逃避和推卸由於自己的過錯而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公民責任就是公民履行與自己公民身份相適應的,符合社會規範預期的職責。包括對民主與法治的追求,對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對公共事務的積極參與等。公民責任意識的形成得益於公民對政治共同體的認同,村民責任意識的形成則得益於村民對村落共同體的認同,得益於集體行為對共同利益的維護。村民自治吸引、鼓勵農民參與集體事務建設,如修建村級公路、維護灌溉設施、改變村容村貌等,農民積極投工投勞,在這個過程中,他們成為鄉村政治的真正主體,而且一旦發現基層組織或個人不能很好地行使權力或權力被濫用時,會通過合法手段和程序對錯誤行為進行糾正,對領導幹部進行重新推選;並且能夠意識到,如果不這樣做,本村公共利益就可能受到損害。
村民自治的製度設計為公民的公共事務提供了規則依據,有助於培養我國公民的規則意識。規則意識就是公民在認同某種規則的基礎上自覺地去遵守和服從這一規則。公民規則意識既包括公民積極主動、自覺地遵守和服從法律規則,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包括理性實施公民基本權利。實踐證明,村民自治的製度設計能夠積極培養農民的規則意識。首先,村民自治製度是一種良法之治。亞裏士多德指出: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製定得好的法律。事實上,從20世紀80年代初在廣西合寨村創立“村民委員會”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頒布實施並不斷完善、成熟,村民越來越認同這種製度,為村民規則意識的養成奠定了基礎。其次,在村民自治中,村幹部的個人意誌已經不再是傳統權威的代言,取而代之的是由村民共同製訂的村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等規則。這些村規民約與村民自治章程由於更契合農民心態,也因此更容易得到人們的認可而被運用。最後,有效的規則製定是培養公民規則意識的製度保障。村民自治的製度設計力圖能夠為農民參與到村落公共事務中的每個細節中去提供規則依據,科學的規則製定更好地保護了社會秩序,增強了村民對規則的信仰,進而養成運用規則的能力和習慣。村民自治實現了村民政治參與的充分開放,有助於培養農民的政治參與意識。參與意識就是使公民意識到參與社會公共生活、政治生活既是自己的權利,也是自己的義務。村民自治實現了村民政治參與的充分開放,有學者經過調查分析認為:“村民委員會直接選舉對村民政治參與意識和政治參與能力的提高有正向增強的作用”。從21世紀初開始的農村村委會的“海選”使農民的選舉權由求形式、走過場向真正行使民主權力轉化。村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也由地方政府和組織的欽定變為由農民直接選舉產生,並且選舉結果得到地方政府和組織的一致認可。這一形勢的變化,也激發了農民的民主參與意識,使農民對村委會換屆和村級事務也由過去的漠不關心變為積極參與,尤其是對自己的選民資格和選舉權更是十分珍惜。另外,由於我國政府尤其是縣級政府公共財政的不足,許多應該由政府投資的農村公益事業不得不依賴於村民個人的投勞投資,因此,“一事一議籌勞籌資”製度在村民自治中的應用對於村民參與意識的形成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公益事業的興辦來自於村民需求,成本分擔由村民協商決定,村民普遍參與到村莊公益事業的發起、決策、執行、監督等階段。
3.村民自治組織是塑造鄉村社會公民意識的基層學校
民主的精髓就是公民自治。盡管我國在法律上規定了公民參與政治的權利,但由於缺少自主精神和參與習慣,加之缺少有效的製度化渠道,公民不可能一下子就具備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能力。事實上,在各種小規模或基層的自治組織中學會自治、找到平等的感覺,養成公民應有的自尊,是為公民文化的成熟奠定基礎的現實做法。因此,參與地方自治和各種自治性團體被一些政治家視為公民的normalschool(標準的學校)。在我國,村民自治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由農民群眾民主選舉產生,農民自我管理、民主管理,主要負責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共事業,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各級政府反映農民的意見、呼聲和提出建議。這種小範圍的民主團體為我國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參與機會和接受民主意識、民主觀念、民主價值、民主習慣的訓練與培養的製度安排。同時,為了保障村民自治製度的貫徹實施,也形成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民主監督小組等一係列配套製度。“農村勞動的地域性特點,促使農民要比一般的城市居民更加關心基層政權和群眾自治組織的建設。現在,在某些發達地區,農民民主意識提高速度之快令人難以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