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僅捍衛或者攻擊民主製是毫無意義的,因為當政府根據權威建立時還存有過去時代的印跡。在19世紀中葉,人們並沒有質疑民主製是否能夠推行的問題,反而質疑大眾政府是否應該禁止的問題。因為,大眾在當代政治中幾乎完全將自己出賣給信仰的政治主導的政府,甚至沒有人懷疑政府強加共同體單一活動模式的理念。那些所謂的大眾人沒有產生對政府本能的懷疑,也沒有認真思考和努力矯正任何當前的治理形式。奧克肖特認為,人們其實應該思考懷疑主義政治能夠在當前政治中恢複活力的可能性,以及訴諸已被大眾人模糊了複雜性和喪失活力的政府製度與方式。保持自由其實是一種十分珍貴的思考方式,無論是否參與政治,人們都需鼓足生活的勇氣。每個社會都有特定的思考方式,這種思考方式源於社會經驗最好的社會就應該盡可能運用基於經驗的自由思考方式。對奧克肖特來說,在各種社會生活中得到的社會經驗,要比通過服從權力獲得的經驗珍貴得多。
奧克肖特認為,國家這個人造物源於多種意誌,強迫與允許在本質上是不同的;理性不是強迫,也不是道德;政治權威是藝術品,而不是本質,僅僅是政治推理的產品;法律保護代理人的個性,忠誠權威與承認代理人的自由之間是不矛盾的;個性依賴法律的沉默,規範行為的法律與保障人們的個性是不衝突的。代理人不能為集體的目標服務,至少他們僅僅作為企業聯合體的成員;在政治生活中,可能存在共同的法律,但是絕對沒有至善。奧克肖特意識到代理人能為選擇去追求自己特定的利益。這些選擇僅僅來自代理人的社會認知傾向與自我設定過程,而不是集體性的理性意誌。
霍布斯對現代政治巨大的貢獻就是看到現代政治的兩個基本維度:一個是個人,一個是國家。他根據這兩個基本維度之間的關係描述現代政治的構建。現代政治應該是現代法律的基礎,沒有國家不會有法律,盡管中世紀的英國曾經有過法律,但是英國的習慣法變為國家法律時還得依靠國家權力介入。無論個人因為恐懼想要自由,還是因為需求想要自由,個人對國家的態度和行為方式都是自由理念的表達,而且經曆了具體化的過程。當然,在國家生死存亡之計的很多人類行為都是權宜之計。《權利法案》和《大憲章》表麵看起來是權力為自由讓步,其實是政府的行為方式體現政府與權力資源協作的結果。奧克肖特認為,個人本應知道珍視自由是個性使然,不必通過規則保護或者限製政府權力時才意識到這一點。個人服從法律是公民聯合體的基本存在條件,但是不應該以控製權力的資源為代價。也就是說,國家不應壓製人性,更不應忽視人類個性的存在與發展。
奧克肖特遵循霍布斯對國家主權與個人主權的理解,即國家主權在個人主權之外,國家主權有形式上的法律,個人主權有道德義務。奧克肖特認為,從人們的權利與義務發展到人們的義務與自由,和平必然經過創造才能實現,不可能自發產生。在某種程度上,個人的自由除了自我珍視之外,還需要特定的保護。奧克肖特在保留“反個人”的特征前提下論證國家的權威。主權政府並不是擁有巨大權力的政府,它擁有適合自身的政治製度。個人在政府中有能夠作出選擇的方麵,也有不能夠作出選擇的方麵。不同的統治方式對應不同的政府活動。個人在國家中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從絕對主權的觀點來看,個人毫無疑問地不具有完全獨立的地位。但是,政治不是也不可能是絕對主權的狀態,僅僅或多或少地存在個人主權的狀態。奧克肖特認為,政治屬於實踐的“模式”,基本前提之一就是“自我的完整性與分離性”。如果沒有這樣的前提,政治就不能真正發揮作用。奧克肖特從未忽視國家中道德的聲音,從來不將國家看作統一的聯合體,或者某種超越所有個人的人造物,他認為從來不存在包羅萬象的權力。絕對主權不是某個單一的事物或者單一的個人的代名詞,而是由有限自主的自我構成的聯合體。
奧克肖特意識到現代國家的主權和個人的主權的區分。在傳統社會,個人沒有真正出現。例如,中世紀的社會結構、法律結構、政治結構是多層次的,它包括基督教會的勢力、帝國的勢力、各種封建結構的勢力,在整個勢力裏唯獨缺少個人勢力,而且也沒有產生現代意義上的國家。古代人珍視的自由實質上強調服從權力的經驗,服從是古代政治生活的根本方向。奧克肖特認為,自由的抽象理念逐漸發展為具體的行為方式還是現代的事情。霍布斯的現代性主要有兩個角色:個人和國家,作為代價的是介於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各種中介機構,如教會的、帝國的、封建的角色都在現代社會中淹沒。奧克肖特認為,在霍布斯之前沒有人第一次從理論角度把人類進入現代社會用一種哲學的方式表達清楚。